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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违法行为“链”串成重大交通悲剧

2009-10-29

人民交通 2009年9期
关键词:大客车胡某黄某

法 释

2007年10月8日凌晨时分,南北高速公路大塘路段发生的那起造成6死42伤的大客车追尾事故,对很多乘客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场灾难。2007年10月31日,广西高速公路交警的调查结果显示:导致这起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较多,这些诱因分别串成了两条“链”,最终遭遇,爆发成一幕交通惨剧。

第一条“链”:过度疲劳→超速→没踩刹车

“看见卷宗的结论,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一位高速交警如是说。经交警调查取证,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甚多。

在对追尾大客车的行程路线调查取证中交警认定驾驶人胡某在2007年10月7日的24小时内驾车时间累计超过10小时,从胡某最后一次接手驾驶该大客车至事故发生地点,他已经连续驾驶4小时以上。高速交警六大队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胡炜介绍说:“胡某疲劳驾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疲劳驾驶导致了连锁反应经过对大客车的车速进行测算后交警认定,该车事故发生时的瞬间速度为每小时132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大型汽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显然该大客车超速了。”胡炜说,“而且从事故现场的痕迹来看,该大客车在发生碰撞前,胡某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

第二条“链”:严重超载→低速→占用车道

经过磅,被追尾的六轴重型牵引半挂车连车带货总质量为96.541吨。该车核准牵引总质量29.28吨,实际载货76.57吨,超载达161.5%。现场的一个事实引起交警注意,即该牵引半挂车发生事故前行驶在高速公路的中间车道上。胡炜说:“高速公路设置有三条车道的,中间车道上车辆的时速不得低于90公里。而经技术鉴定,该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的瞬间速度为每小时17.68公里。驾驶人黄某低速驾车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另外,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车厢两侧要么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要么粘贴的标识被货物篷布和泥垢遮挡,失去警示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交通部门最后作出认定:大客车驾驶人胡某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二款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该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黄某驾驶超载、反光标识不全的机动车且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在该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

驾驶人胡某,黄某分别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整改措施:加强检查、强制离开高速路等

如此多种原因诱发的事故,看似巧合,但在高速公路交警的眼里却并非偶然。据胡炜介绍,“10·8”事故发生后,2007年10月13日晚11时许,该路段又发生伤5人的事故;2007年10月19日零时再发车祸,导致1人死亡,10余人受伤。这些事故都有共同点,追尾、大货车超载,占用中间车道、低速行驶。

“一天之内,起码有500辆超载货车从我们这里经过,在上坡的地方,有的超载车比人还走得慢。”胡炜说,“有的车累得排气管直冒浓烟,后面来车根本看不清前方路面,这样撞上去的更冤枉。

超载低速行驶的车辆缘何爱走中间车道呢?交警在询问这类驾驶员时,他们表示最靠右边的车道损坏相对要大,不好走;有的司机则说,前面有车在慢跑,他是为了超车才走上中间车道的。

胡炜介绍,目前,高速交警已经针对这一类事故提出一系列整改措施:加强对云南、贵州、四川籍长途客运车辆的检查力度;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达成协作,凡在高速公路范围内经查实确属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无论是否已经处罚一律强制其离开高速公路;对于无法达到60公里时速的机动车辆(限速路段除外),必须强制其由最近的出口离开高速公路,不得继续行驶等。(摘自:安全文化网)

编后话:

超速、超载、醉驾、疲劳驾驶……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林林总总、原因不一。但万“因”不离其宗——驾车人对交通安全的漠视和一时的疏忽大意往往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许多小小的不起眼的忽视最终造成了“意外”。其实,意外有时候源于意料之中,不把安全问题时时放在心上,意外的种子便可能早已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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