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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就农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答记者问

2009-10-29

农民科技培训 2009年9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农业部仲裁

6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就该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情况如何?

答:总体上看,目前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序的,但在有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约有15万件。

问:这部法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巩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我们国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这一制度,核心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这部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第二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这部法律的颁布,有利于规范土地承包与流转,制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这部法律的颁布明确了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渠道,有利于公正、及时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为依法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工作实践来看,调解和仲裁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有效方式、重要渠道。这部法律的颁布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为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提供了法律武器。

问:农业部对贯彻这部法律的实施有什么安排?

答:当前我们重点安排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为全面实施这部法律做好准备:一是做好法律的学习与宣传。我们将组织农业系统的广大干部,特别是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干部认真学习领会,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熟悉法律的规定。同时,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宣传,推进这部法律进村入户,让农民群众知道有这部法律。二是要依法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这个体系是全面实施这部法律的重要前提,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我们要依法规范,没有设立的地方,要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三是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各级农业部门将依法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为法律实施和仲裁工作提供人才准备。农业部将重点组织省级和部分县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师资力量。四是要抓紧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农业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抓紧研究起草,力争尽早出台。

问:“仲裁不收费”是否会引发大量的纠纷案件涌现?

答:仲裁不收费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是立足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而设立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心与保护。

刚刚通过的这部法律的第52条明确规定, (下转第5页)

(上接第4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我认为,这里的“财政”既包括中央财政,也包括地方财政,主要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同级地方财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出现与仲裁收费不收费没有很大关系。2004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试点单位都实行了仲裁不收费,这些地方也没有出现农民大量申请仲裁的情况,因此,这种担心我认为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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