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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民事诉讼证据庭审前交换

2009-10-28王彩元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公正效率

王彩元

摘 要:证据交换制度对于诉讼公正及效率都有极其重要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庭前证据交换进行了不断完善,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且有较大的漏洞,因而有必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证据交换 效率 公正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1-

一、证据交换制度概述

证据交换制度是在开庭审理前,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相互披露各自所拥有的证据,明确诉讼中争点的诉讼活动。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其理论基础有以下几点:

第一,诉讼公正。证据交换制度的存在,不仅能使诉讼程序显得规范和公平,亦使实体问题呈现公开化和透明化而越发趋于公正。当事人如果缺少证据间的交流,则无从确定自己的进攻和防御措施,双方如同在黑暗中对攻,既看不清对方也看不清裁判者,很难想象这样的竞技会得出公正的结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备程度可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司法内涵的公正程度。

第二,诉讼效率。诉讼效率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和尽可能合理地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证据交换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可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审功效,尽量减少庭审中所遇到的麻烦,把诉讼中的争点提前提出,从而减少在庭审中的迷雾,使案件的真实情况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达到了司法效率的效果,。

二、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意义

第一,诉讼公正的强化。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突袭”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证据突袭”曾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所指出:“审判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

第二,诉讼效率的提高。当事人双方通过在庭审前交换证据,可以基本上明确哪些是双方共有的证据,哪些是只有一方才有的证据,哪些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哪些是无争议的事项,这样就可以将整理事实并明确争议焦点。庭审时只要集中精力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即可,质证和认证都会因双方都已有充分准备而变得比较顺利,可以大大节省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当事人通过证据交换使其对于诉讼增强了解,利于减少上诉率。第三,诉讼体系的完善。就民事诉讼法制度体系内部来说,如果确立证据交换制度,则势必会确立举证时效制度、审前准备程序等,诉讼结构的当事人主义色彩会逐步增强而职权主义色彩会逐步减弱。同时,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还会使辩论原则、证明责任制度等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明确证据交换法律地位并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在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有效的情况下,证据交换似乎显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一方面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显得非常混乱;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权威性不强,难以让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信服。因此,应将证据交换规则完善化、法定化和制度化,并健全和细化它的程序,增强它的可操作性。具体要明确以下三点:一是改变“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的模式,赋予规则的强制性效果,方能使证据交换广泛开展。由法律明确规定除不适用证据交换的案件外,其余均应按证据交换制度办事,改变现在是否进行证据交换完全由法官决定的情形。如可以规定: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证据交换,同时设定几种排除的情形;二是明确规定不交换证据的法律后果,如设定证据失权制度。三是明确证据交换的主持者和交换方式。明确规定证据交换由审判员主持,排除部分法院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等不规范做法。

(二)建立健全证据交换制度的运行环境

没有健全完善的运行环境,证据交换难以真正得到有效的推行,更难发挥出它的优越性。证据交换制度要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行,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涵,减轻法院全面调查核实证据的责任,促进法院判案由追求客观真实向追求法律真实的转变,规定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使证据交换有配套的制度保证;二是在立法上进行努力,制定详细的证据法,并把证据交换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制度;三是进一步提高法官和律师的素质,使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得到落实,避免利用证据交换搞拖延战术。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证据意识

在“厌讼”的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一年官司十年仇”的观念在群众中还有很大的市场。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证据都刻意保密,以取得在开庭时给对方更大的杀伤力的效果,而我们以往的司法实践对这种做法也是允许的。因此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人们的证据观念,引导他们逐渐形成举证意识和平等对抗的现代诉讼观念。

证据交换制度最后所达到的效果在于:作为被告可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我知道你为什么告我,而且知道你打算如何告我”;同样作为原告也清楚了另一个事实,“我知道了你对我告你的反应,同时也知道了你打算如何应付这场官司”。

参考文献:

[1]蔡虹.论证据制度中的程序保障问题.民商法律网.

[2]【日】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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