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佛教教职人员的医疗问题?
2009-10-26范舟岳
范舟岳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受益人群的不断扩大,佛教教职人员的医疗问题日益突出。佛教教职人员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佛教文化的繁荣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佛教教职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问题,但总体来看,全国佛教教职人员医疗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让广大佛教教职人员病有所医,解决其后顾之忧,进而安心佛教事业已经成为佛教界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佛教教职人员发展概况及概念
1佛教教职人员发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在历次极“左”思潮的冲击下,国内佛教渐渐衰微,特别是十年“文革”浩劫,全国大量寺院被毁,不仅导致僧人流离失所,被迫还俗返乡,更严重的是许多僧人身心受尽摧残。改革开放以后,佛教事业重新开始繁荣,随着各地佛寺的恢复,僧人日渐增多,各项佛教活动日益频繁,佛教事业蓬勃发展。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官方网?www.scio.gov.cn?2007年1月8日发布的资料,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2佛教教职人员的概念
根据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因此本文佛教教职人员的概念是指经过各地佛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佛教人员。
二、佛教教职人员医疗问题
1佛教教职人员医疗历史情况
从寺院修行制度产生以后,寺院成了僧人集中修行的地方,他们以寺为家,生活、修行在寺院,生老病死在寺院,其一切皆托付于寺院。僧人年老生病后一般会移居“延寿堂”,这是专门为年老僧人设置的疗病修养处,类似于世俗社会的医院。延寿堂设有专职的延寿堂主,老病僧人在延寿堂除了得到生活上的照顾外,还会为他们提供一些草药进行治疗。由此可见僧人生病后的医疗费用是完全由寺院承担的,寺院经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僧人的就医问题。历史上寺院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国家兴造佛寺并赐予佛寺一部资财或田产,以供住持僧人的生活费用,第二种是社会人士的捐赠;第三种是僧人通过法事的收入。其中第二种是寺院最大的经济来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佛教协会函字[1998]第197号《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覆函》中提到: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与寺院以共同信仰为纽带的,以经济共有为基础的,以佛教的信仰、礼仪和习惯为保障的供养、赡养、抚养关系体系。僧人出家后,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可以看出当前教职人员的医疗问题也是延续了历史的惯例,由寺庙承担。
2佛教教职人员当前医疗问题现状
小农经济时代,很多寺院粮食蔬菜自给自足,加上大量寺庙建在依山傍水之处,空气清新,环境优美,这为僧人提供了良好而健康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僧人依照佛经修行,崇尚心灵宁静,这又从内心为僧人的健康提供坚强的支持。因此历代高僧大德,高寿无疾、自然圆寂的比比皆是。
现代工业革命虽然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质量,但同时也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比如说环境的污染、病菌的肆虐。虽然很多寺庙远离尘嚣,也一样饱受环境污染之害。目前昂贵的医药、医疗费用,看病难对僧人来说也概莫能外,有些地方的僧人一旦得大病,寺庙马上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送医院治疗,寺院根本无法承受巨额的医药费用,如果不送医院治疗,那对教职人员来说就意味着疾病加重。
三、佛教教职人员医疗解决方案探讨
历史上对解决教职人员医疗问题的态度就是放任、自生自灭,社会发展到今天,到了有必要好好思考并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笔者认为,解决佛教教职人员的医疗后顾之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各地政府层面
(1)经济帮助
①土地划拨。从佛教传人中国伊始政府就无偿提供土地给寺庙,使寺庙能够通过农耕自给自足。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土地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但同时也规定当前各级政府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无偿划拨给寺庙一定的山林或土地的使用权,尤其是对于荒山荒地,政府更应该支持并鼓励寺庙开垦发展种植业及饲养业,一方面可以护林养山,美化景观,另一方面可以给寺庙创造条件,做到自食其力,以地养寺。这样的结果可谓一举两得,利国利寺。
②财政支持。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每年都拨发专项资金和黄金、白银等用于各地寺庙的维修、修复和保护。对于各级地方政府而言,财政充裕的地方应当大力以专项资金的方式直接划拨给当地寺庙,用以帮助寺庙的建设与发展。财政条件不充裕的地方则应该开拓思路,改革创新,为寺庙的发展建设创造条件。有的风景区收费可以考虑到寺庙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信众的门票可以减免,让利于寺庙。
③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寺庙的通电、通路、通信息等各项基础设施工作,以拉近寺庙与社会的联系,而不是让寺庙成为社会的孤岛,扩大寺庙经济自我发展的空间。由政府出面增加寺庙的经济实力,从而间接地为教职人员的医疗费用增加保障,寺庙富了,佛教教职人员的医疗费也就有了着落。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具体环境下,这是一个比较可行的解决之道。当然最终彻底解决佛教教职人员的医疗问题还要依赖于社会的医疗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制度层面
当前,全国各地都建立了相应的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这大大减轻了国民看病的负担,但对宗教教职人员是否纳入医保体系没有相应的规定,很多各级地方政府认为教职人员是特殊群体,没有把他们考虑在内。国民享受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法律权利,教职人员也应该享受法律所带来的权益。教职人员参加医保在当前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宗教教职人员流动性较大问题、户籍问题、身份认定问题等。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实际上在城市农民工身上也是同样存在的,因此可以完全参照各地农民工医保问题予以解决。首先医保缴费可以采用一年一保,如果教职人员一旦出现离开当前居住地寺庙而投奔他处寺庙,就可以由其居住地寺庙负责缴费,做到医保随着居住地而走,用属地管理而非户籍管理制度将教职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各级地方政府就解决了教职人员的流动性问题和户籍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只要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供教职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问题也不是难以解决的。
总之,通过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佛教教职人员的医疗问题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实施,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年9月9日报道,镇江市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与金山寺、焦山寺等寺院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让僧人们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保障需要,选择参加一种政府推出的基本医疗保险,让他们也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普惠”政策。对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财政对他们给予补助;对选择参加统账结合的,在缴费上对他们给予照顾。目前,镇江共有119名僧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其中28人参加了统账医保,91人参加了居民医保。他们可以与普通参保人员一样,持医保卡就医,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新华网兰州2009年4月26日记者朱国亮、宋常青报道: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将低保和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延伸到寺院,有效解决了贫困僧人看病难问题。
2寺庙和佛教协会层面
(1)佛教协会层面
佛教协会是政府与寺庙之间的桥梁。作为佛教协会,至少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要积极研究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利用佛教协会的影响帮助寺庙僧众争取政府各项合法的权益,包括帮助各级政府制定寺庙教职人员医疗参保的一系列具体实施意见、方针。第二,很多寺庙的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对教职人员参加医保,不仅缺乏参保的相关政策法规的信息,更加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千百年来寺庙从来没有医保,现在也根本没有必要,即使知晓相关参保的政策法律信息,也没有参保的意识。因此各地佛教协会应当积极培训各级教职人员保险的现代意识,让教职人员了解医保的重要性,同时应当积极协助寺庙做好教职人员的各项医保投保工作。
(2)寺庙层面
①积极发展寺庙经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根据农禅并重的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特点的农业、林业、手工业等事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合等自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院统一管理。寺院应在布局上把生产服务区同主要殿堂、寮房划分开。要加强寺院僧众与职工的团结合作。寺办生产自养事业单位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寺务会议。寺院要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职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规和宗教习惯,服从寺院的管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地寺庙应当发扬农禅并重,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优良传统,开展农业、林业、手工业及其他社会服务性劳动,以寺养寺,自食其力,一方面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发展寺庙经济,可以解决本寺庙教职人员医疗费用问题。
②积极为教职人员投保医疗保险。各地寺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教职人员名单,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并积极为这些教职人员投保相应的医疗保险。
四、结论
总之,笔者认为要切实解决好寺庙教职人员的医疗问题,政府的支持是基础。同时,寺庙也不能坐等政府的救济,而更应当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发展好本寺庙的经济,一方面寺庙经济的壮大可以解决教职人员的医疗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回报造福社会,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