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优惠看新《企业所得税法》
2009-10-22刘军玲
刘军玲
【摘 要】本文从纳税主体、优惠对象、优惠方式以及纳税扣除项目这几个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论述,并与原法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关键词】税收优惠 纳税主体 优惠对象 优惠方式 纳税扣除项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旧企业所得税法已不能再有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与弊端。为解决这些状况,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相较于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了很大的变化。
一、纳税主体的统一
旧企业所得税法制定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市场经济建设的不完善,我国企业的划分标准十分混乱。“旧法对纳税主体采取了多重交叉的划分标准:一是所有制的性质。二是企业组织形式。三是是否为企业。”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主体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这种划分形势下,尽管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规定的名义税率相差不大,但被各种不同的优惠政策所掩盖,造成了税负内重外轻,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局面。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取消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规定,而代之以居民、非居民企业,这就体现了不同的企业承担不同纳税义务的原则。这样,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更加明确,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结束了以内、外资企业划分各自不同的纳税义务的规定,体现了纳税义务人纳税地位的公平性。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还取消了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实行法人税制原则,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消除重复征税。这一改变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在源头上进行统一,即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减少税收漏洞。
二、优惠对象更趋合理
旧企业所得税法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这在改革开放之初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却不适应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规定:内资企业对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照顾和鼓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企业实行减税或免税。外资企业对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实行15%和24%的税收优惠。对内、外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优惠条件和优惠幅度,使得内资企业在发展的初始就处于劣势,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侧重于“区域优惠”产业优惠不足,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针对这一弊端,新企业所得税对优惠对象作了一系列的调整,使得优惠对象更趋合理,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的划分而代之以居民、非居民企业,不仅取消了对内、外资企业不同的优惠待遇,而且减少了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项目及产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等项目可以不分内外资享受免征、减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统一实行20%和15%两档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另外,新企业所得税制度还放宽了对农林牧渔业、技术转让及综合资源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
从这些变化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区域经济和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政策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更加注重对公共项目、环保、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同时保留了对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这些措施无疑会加速这类产业的发展,对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优惠方式更加多样
具体说来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运用以下四种优惠方式:(1)税额减免式优惠。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等情况。(2)税基式减免优惠。即通过直接缩少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主要包括加计扣除优惠、用单独计算扣除方法减少税基优惠、加速折旧优惠等。(3)税率式减免优惠。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4)其他税收优惠。如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
这些规定的变化不仅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规范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有利于我国经济的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经济布局,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而且有利于减少税收漏洞,完善我国税收体制。
四、纳税扣除项目更加科学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四个方面对旧法进行了改进:(1)计税工资方面。新企业所得税制度按企业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取消了原来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制度,有利的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并能合理调控企业工资增长速度。(2)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就使得原来对外资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了12%的比例,实现了与内资企业的一致。而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也有利于堵塞税收的漏洞。(3)融资利息方面。新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企业不同的借款,只要合理合法,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够的补偿,解决了旧法中对同期同类银行贷款水平加以限定的弊端。(4)广告费用的扣除。新制的扣除总体比旧制放宽了些。这些措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合理的纳税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制度相辅相成,利于形成独立的税法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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