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除外国人在华司法特权
2009-10-21
刘国福
英国人沙伊克因贩毒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目前此案正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英国媒体要求本国政府在这件事情上向中国施加更多外交压力。英国首相布朗也向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此事。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日前表示,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一件涉外刑事案件何以引起国内外强烈反响?外国人在华治外法权的阴影、中西方长期存在的差异、中国人的历史情结可能是重要原因。
清末,列强与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强迫性规定原告为中国人和被告为外国国民的一切争端,都由有关国家根据该国的法律判决。同一缔约国的国民之间或不同强国的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无权处理。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所受的待遇,不像在他国内所受的严厉,这伤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感情,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及司法主权。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为废除外国人在华治外法权做出过许多努力,但由于国力衰弱,有关努力均未取得实质性效果。
1943年1月,国民政府利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和作为同盟国之一的有利国际形势,与有关各国签订条约,废除了外国人在华治外法权。但是,这段屈辱历史给外国人带来的优越感和中国的涉外司法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未消除,外国人在华违法犯罪时仍能得到特殊待遇。例如1948年一名美国人打死一位中国出租车司机,该美国人只被判刑3年6个月,而后缴纳保证金6000元即被保释。
新中国处理涉外案件时,依照国内法律规定办理,积极维护我国主权。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采取和中国公民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不过在处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时,按照中国法律可以对其处以死刑的,仍会考虑该国的情况,以减少死刑判决的影响。2004年,在中国境内发生首例外国人受雇杀人案。我国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俄籍杀手基多夫·根纳季无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这和雇用中国公民杀人的判刑标准有所差别。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前,外国人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享有比中国人更多的权利。对外国人慎用刑罚,特别是死刑的做法形成了内外有别、用刑不公的现状,引发了对外国人在华犯罪何以享有特权的思考。
沙伊克案反映了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是一次涉外司法制度史的进步。在涉外走私毒品案件出现大幅增长趋势,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之时,中国的法院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理外籍毒贩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做到了敢于和善于处理。
完全实现不因外国人身份而在刑罚例如死刑的适用上与国人有所差别,有赖于中国国力的继续增强和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只有中国强盛,才可能与其他国家真正平等地进行对话,有更大的空间考虑本国公民的利益,既尊重和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又不为其左右。只有司法制度完善,才可能使外国人对中国的审判心悦诚服,顺利地接受和执行有关判决。
在对待英国对沙伊克死刑判决反映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一方面要秉持我国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要以平常心对待。如何审理刑事案件,是中国法院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涉。我国政府不可以影响法院的判决,外国政府可能的外交压力也不应对法院的判决产生影响。对于外国媒体的不同观点,我们应以大国的胸怀和气度,理智对待和包容。一些网民的“中国不是1840年的中国,英国人贩毒中国该杀” 等言论似乎有过激的民族主义之嫌,对减少中西方差异,增进互信和包容可能并无裨益。▲ (作者是汕头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