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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诚信纳税信用体系探讨

2009-10-20

经济 2009年8期
关键词:信用等级税务机关分值

邢 军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基本情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指为增强纳税人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社会机构提供的各级涉税资料和信息,按照预定的考核标准,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纳税信用评估定级,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的征管待遇的管理活动。由于受当前技术、物力和人力因素制约,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两年一评,包括企业自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务机关评定、媒体公布四个工作环节。

截至2007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通过新开通的中国纳税信用网向社会发布的全国A级纳税信用企业达到3.7万家,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千分之五,其中北京市由国地税联合评定并颁发A级纳税信用评定等级证书的企业共2005家,占全市47万家纳税企业的千分之四,然而这千分之四的A级企业所纳税款占据全部税收收入的近三成。

当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存在的问题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自2003年初评开始,至今有5年的历史。尽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存在其积极作用,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管理理念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指标设计不够合理;三是纳税信用等级具体制度规定不完善,可行性不够强;四是纳税信用等级执行效果不尽完善;五是纳税信用等级后续跟踪服务及管理不力。

构建诚信纳税体系的工作思路

(一)基本思路

构建全新的纳税信用体系,其整体工作思路是:取消现有的以加分为计算原则的定期评定以及ABCD四级纳税信用定级制,改革为以减分为计算原则,以失信违法行为记录为扣分因素,按纳税人实际经济行为为主要参考依据,并给诚信者一定分值奖励,实施不同诚信度获得不同差异化服务和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诚信纳税信用管理模式。其主要考虑依据为: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涉税行为评价其纳税诚信度,并通过诚信度的社会使用频率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诚信度评价结果取决于纳税人不诚信纳税行为的内容和频次,每一次不诚信纳税行为都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度;信息流是动态的、不可逆的,结果是按实际信息即时更新的;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诚信度负责。

(二)纳税诚信度的具体指标设计

1指标内容

诚信纳税体系的核心是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度。而诚信度评价结果取决于纳税人不诚信纳税行为的内容和频次。因此其具体指标也就是纳税人的不诚信纳税行为,不诚信行为按性质可分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违反税收立法精神的避税行为;按内容分为六大类共56项。

2信息采集

纳税诚信度指标主要从当前征管信息系统中采集信息。

一部分是可以直接通过征管系统采集的信息。如对“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系统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同时将此条不诚信行为的内容采集到纳税诚信度评价系统,并生成扣分指标,自动结算累积得分。

从当前征管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信息,可通过人工实时录入完成采集。

3计分方法

(1)纳税人初始分值为100分。

(2)纳税人每发生不诚信纳税行为,按照指标中设定的分值,通过系统扣分,并自动结算累积得分。纳税人发生不诚信纳税行为扣分,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纳税行为的,加扣1分;一年内第三次发生相同纳税行为的,加扣2分,依此类推;发生不诚信纳税行为扣分时,按照与先前相同行为发生的日期计算时间间隔,滚动计算加扣分值。

(3)纳税人扣分后,如果长时间没有发生扣分情况,可予清零,重新回归至初始分值100分。具体可以设定为:纳税人扣分在5分以内者,自扣分之日起两年内无任何扣分记录的,系统将纳税人的扣分记录自动清零,恢复纳税人100分的分值;纳税人扣分在5分以上10分以内者,自扣分之日起三年内无任何扣分记录的,系统将纳税人的扣分记录自动清零,恢复纳税人100分的分值;扣分在10分以上者,自扣分之日起五年内无任何扣分记录的,系统将纳税人的扣分记录自动清零,恢复纳税人100分的分值。两次扣分时间间隔低于730天的,累计计算扣分分值并从后一次扣分开始计算无扣分时间。

(三)诚信纳税体系的优势分析

全面的纳税信用体系是通过纳税人的日常涉税行为记录形成纳税人的诚信度,以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为保障、以诚信度的广泛使用为激励机制去有效地引导、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维护自身的纳税诚信度,最终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目的。因此,这种全面的以诚信度为核心的纳税信用体系较当前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有诸多优势所在,具体包括:

1、以纳税人的诚信度为核心。

2、以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为基本保障。

3、以诚信度的广泛使用作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4、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为最终目的。

(四)构建诚信纳税体系的措施保障

1、构建完整的诚信度记录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牵头,将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实际涉税行为为依据建立的纳税诚信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金融系统内部对企业和个人的实际借贷行为作为依据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联合起来,构建以纳税诚信度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为核心的诚信社会体系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立法,保障纳税诚信度使用的合法性。

2、实行全国统一的信用代码来标记纳税人的诚信度。企业信用代码可以将税务登记号作为唯一代码,不得改变;居民个人可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每位公民的信用代码。纳税人的信用代码终身不变,严禁一个纳税人有多个信用代码,保证纳税人信用代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纳税人进行日常经济行为时,信用度的需求者可以直接登录专门的信用网站(可规定为中国纳税信用网)输入纳税人的信用代码查询纳税人诚信度的具体信息,从而决定是否同纳税人发生经济行为,进而建立起以诚信度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

3、切实解决信息采集不完全问题,扩大信息采集面,规范信息采集。目前,影响诚信纳税体系构建的最大问题是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等问题。主要原因是纳税人报送信息失真、税收管理员记录信息不及时、同其他部门信息交流不通畅等。税务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实施改进。一方面,完善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机制,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平台,系统随时记录纳税人诚信度的分值和扣分说明。税收管理员是税务机关和企业信息交换的桥梁,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重视程度,只要管理员和企业人员接触涉税

信息,无论是否办理涉税业务,都要将信息记录在系统内部,同时由管理员对此行为进行“好行为”和“坏行为”的评定提交系统。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科、税收征管科等各部门相联结,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平台。这样在指标评定时就有理有据,评定结果也更加可信、客观。假如某个企业到税务所办理业务时忘记带税务登记证,因此没有办成业务,回头带了税务登记证后再来办理,这时税收管理员一定要将此信息记录在系统内部,待到信用评定时就可以在系统内部调出管理员记录的信息划定分数。另一方面,拓宽信息渠道,逐步建立起税务部门与工商、统计、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联合信息综合平台,建议由统计局统计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包括工商信息、银行信息、房产信息、社会保障信息、工资信息等,形成一个全面的信息网,当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时,可向立法机构申请信息查询权利,从统计局调出纳税人所有信息,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可因企业不必重复提供资料而节省纳税人的时间。

4、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诚信度指标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在确定纳税诚信度使用的合法性之后,政府相关部门(如证监会、银监会、工商局、海关等执法部门)应加紧出台关于诚信度使用的实施细则,保障纳税诚信度的具体实施应用。

诚信纳税指标的实际社会效用建议

纳税诚信度的具体使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1、提供不同的税收激励优惠政策;

2、作为税务机关提供差异化服务决策依据;

3、作为纳税人社会融资时的参考和保证;

4、为非政府部门经济单位考查纳税人提供政府资信。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的配套改革建议

(一)转换理念,更新观念

一方面,政府应确立诚信征税和诚信用税的理念,并依此指导实际工作,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确立与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并依此来提供优质服务。诚信纳税只有在这个观念更新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阳光政府”、“优质服务”等只能停留在口号阶段。纳税人能对政府的诚信征税、诚信用税做出评价和参与的时候,诚信纳税体系的完善也就水到渠成了。不过应该认识到,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个过程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才能得以实现。

(二)进一步提高税收法制化建设程度,提高法律保障

从上述指标体系可以看出,信息采集的来源渠道主要是税务部门的对纳税人相关行为的税务处理,如果对纳税人的不诚信行为,税务部门不知道、不掌握(信息不对称),或者掌握了但不处理,比如双方勾结、徇私舞弊,就无法将不诚信信息有效采集。杜绝此类问题,一是通过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激励制度的设计,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二是注重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刚性,提高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纠察能力和处理力度。另外,还需要提高税制建设水平,消除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法定权利义务模糊区域,力求执法的公平和公正。如果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缺失,纳税辅导不到位,纳税人由于不知道相关规定而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责任在税务机关,由此对纳税诚信度扣分有失公允。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由于我国目前信息化建设落后,人工评定纳税信用等级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造成税务机关没有时间评定B、C级等系列问题,直接导致了制度执行效果不佳。今后要建立起以纳税人的实际行为为标准的诚信度体系更需要信息化的大幅提高,因此,我国应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税务机关可将全部信息导入专门的评定程序进行评定,从而使评定过程更加快捷、评定结果更加客观。同时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也有利于纳税信用等级信息搜集,从而更加全面地体现纳税人的信用。

(四)鼓励发展税务代理行业

税务机关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纳税人进行评定较为简便,但如果对一些财务制度混乱的纳税人进行审核则需大量时间,这时税务机关可和税务代理行业互相配合,由税务代理行业对企业财务进行规整,由税务机关再对其进行评定,从而节省一定的税收管理成本。

(五)鼓励发展中介型纳税信用评估机构

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有一定的优点,即税务机关相对于其他机构更了解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但也有一定的缺点,即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并且影响评选的公正性。然而如果利用中介型评估机构对纳税人的信用进行评定,由税务机关向其提供纳税信息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监督,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税收管理成本,还可以使评定结果更具有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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