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话语权分化的影响
2009-10-19王建军
王建军
[摘要]以“后新闻传播时代”先驱身份自居的网络传媒风靡全球,在当代大众传媒独占鳌头,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媒介的深入发展,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的话语权分化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及时寻找合理的应对方式迫在眉睫。
[关键词]话语权 传播自由 责任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910165-01
一、话语权的演变
以“后新闻传播时代”先驱身份自居的网络传媒风靡全球,在当代大众传媒独占鳌头,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带给人们的不仅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更是生产能力的跨越式提升,也推动了受众主体意识、主导意识形成和构建,拓宽了社会公众的表达渠道,公众话语空间容量越来越大,一个多元化意义空间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互联网引入我国十几年来,以几何方式发展,09年1月1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同时,我国网民数达到2.98亿,宽带网民数达到2.7亿,国家CN域名数达1357.2万,三项指标继续稳居世界排名第一,显示出中国互联网的规模影响力正在日益放大。
说话权,即控制舆论的权力。葛兰西的“领导权”、福柯的“权力话语”、哈贝马斯的“合法化”、罗兰·巴特的“泛符号化”、鲍德里亚“仿像”等思想极大地丰富了话语理论,为研究媒介话语提供了理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话语理论研究的多元化趋势使得我们有必要从传播的角度来思考媒介话语权对传播信息内容的影响以及对社会行为产生的作用。[1]
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多为接近于无反馈的直线模式,传统媒介的受众被认为是分散的,沙粒般分布,被动接受大众传媒的宣传活动的群体。大众参与率低,反馈环节较薄弱,容易造成强势媒体垄断或新闻帝国和话语霸权,造成信息传播自由度消减,易陷入拟态环境化趋势,阻碍社会进步和变革。话语权力的分数与弱化肇始于网络传播媒体,网络媒体传播形式的多样性和极其大的自由度决定了话语权归属的演变。时作为大众的网络传播者数量居多,话语的影响更是不容小觑。BBS、博客、虚拟社会等以大众传播者。高速发展的网络传媒时代,话语权的归属从单一的媒介控制转变为广大受众,专业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等的多重“管控”。
二、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众所周知,网络媒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话语权力的分散化有利于民主和公正,反映大众的呼声,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是现实环境中大众对话语权有一些曲解:传播的无限自由。20世纪以来,社会学家、哲学家、伦理家都从不同角度对权力进行了以现实到理性的分析,1980年,马丁(Martin)和奈克(Nickel)提出,人权有要求权力(Clain Right)、皇牌权力(Trumps Right)、和规范结构权力(Normatires Styuelure)。[2]对于权力的理解,以科尔曼为代表的“信任-权威”模式认为,权力只能存在于群体中,权力是个人基于利益的权衡由信任(尽管在具体个体上并不总表现如此)而出让对自身一定行动的控制所形成的外部管理约束机制,也就是说个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出让自身的一部分利益由他人掌控的一种社会行为。[2]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传播自由是相对的,没有脱离实际的绝对自由,唯物主义传播者从传统哲学的前提出发,即从斯宾诺莎确定的自由和必然的联系及黑格尔提出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来阐述自由观的。[3]而这种必然性就是来自社会传播环境的牵制和约束,并以公民对“责任”的实践来体现。西方传媒话语权经历了几个时期的演变,从极权限制的无话语权到倡导自由主义的弱话语权再到依靠意识约束的社会责任论时期,自由与责任的意识逐渐趋于平衡。所以传播自由并非等价于自由传播,它既包含了自由传播的权力,像言论自由、采访权、信息采集自由权、编辑权等权利。也涵盖了传播者对公民的社会责任。
网络话语权的瓦解也带来了不少困惑:首先,监督主体分工不明,对于大众传播者没有统一管理的可能,只能靠道德的约束;其次,管理费用高昂、成本代价大,不利于统一管理;再次,责任的相互推诿,业界普遍存在以下错误认识:互联网应该是最自由的,是不应受到任何约束的,网站是一个中性传播平台,它的价值就在于对任何信息和内容的不加限制;社区、论坛、帖吧等应用信息内容,是网民生成的;博客、播客、相册等应用,也是用户自主上传的,如果有不良低俗内容,网站不应承担责任;强调搜索引擎网站的技术特殊性,认为搜索网站并不生产内容产品,如果出现不良低俗内容的集中展示和传播,那是技术使然,而非网站过错。[4]芬堡(Fineto)认为:权力是一个有理由的要求,权力的呼声淹没了作为社会人应该承担的信息传播责任。[2]以至于引发了上述一系列问题。
三、对两大传播主体权力的约束
(一)专业的网络媒介组织
网络传媒业的飞速发展导致大批人员涌入这个行业,网络传媒人员地域分布差别大、领域广、各有所专,但不免会有“鱼龙混杂”现象,引发言语不负责、相互诋毁、相互人身攻击等一系列棘手的社会问题。因此传统思维模式的从业人员如何适应新时期的网络专业传媒业务素质的需要,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传播媒介作为大众传媒的执手耳者,影响力决定关注度,规范网络传媒环境,要从主体抓起,即政府作为权力主体要对网络传媒专业人员的道德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强调职业道德,把网络媒体责任意识构建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从伦理道德上约束网媒专业从业人员,着力强调责任的重要性“责任重于泰山”,对他人负责是从事一切社会交往活动的前提,“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为先”。
社会主义制度下网络传媒依靠其强的舆论引导、议程设置,引导文明和谐传播几个维度的功能引起了国家的深切关注,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性,网络媒体承担了党和人民喉舌的社会责任,以“服务人民”为崇高准则,相对于私有制下的网络媒体来说,公有的网络媒体资源更有利于统一管理。网络媒体传播者担负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舆论把关的重任,传播信息要自由有度,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品牌形象意识、责任意识、珍惜网络媒体的整体声誉。
政府和网络媒体存在着共荣的利益关系,作为阶级统治的维护手段之一,政府应及时与网络媒体进行信息沟通,网络媒体的信息广泛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数据,还可以作为观测民情民意的风向标,另外政府制度的法律政策方针或各种信息能通过网络媒体的时时沟通传递给广大受众。政府与媒介一个作为公益性组织,一个作为带有商业色彩的利益组织,本身就存在矛盾的不可协调性,政府和媒体能通过及时沟通,强化网媒责任感意识,平衡双方意见,让网络媒介能成为党和政府的口舌,共同为人民谋利,达成共识。
(二)作为受众的大众传播者
受众作为网络传媒话语权主体的重要部分,塑造受众信息传播的责任意识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可以作为受众责任感培养的切入点。在美国被称为“Media Literacy Education”早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英国学者(F.R.Leavis)和(Denys Thompson)就从文学角度对当时流行于社会的以电影为首的大众流行文化予以猛烈抨击,并与1933年发表《文化和环境:批判意识的培养》(Culture and Environment:The Traning of Critial Awareness)一书,首先提出文化素养概念,英国在1989年还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正式教学体系,亚洲地区、香港、日本、新加坡实行媒介素养教育起步相对早,大陆地区相对较晚,且尚未引起足够的认识。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网络的发展速度。我国大多数地区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媒介素养教育没有成型,大多数网络受众缺乏媒介素养,缺乏社会责任感。责任属于意识的范畴,责任感的培养需要潜移默化的去影响,营造周围环境。
随着网络媒介的普及推广,我国网民年龄结构不断向两极分化,以青年为主体转变为未成年人和中老年人群体为主体。对于网络媒介素养教育要因人而异。未成年人群体对接触家庭和学校教育,把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循序渐进的培养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传播媒介的责任意识。为我国未来网络传播者素质的提高打下基础。成年网络传播者拥有成型的世界观,价值观。责任感的培养相对困难。宜运用网络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因为这一群体言论活跃,话语权使用意识较强,他们能主动反映自己的呼声,所以要规避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不能简单的思想灌输。应以主流观点设置为主。归根结底,每一个网民都必须扮演好“把关人”角色,共同营造话语自由和谐的社会舆论场,主动倡导文明传播,规避网络信息污染和低俗之风的蔓延。
网络信息传播话语权的分化利弊是相对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合理教育和引导将会有利于社会舆论环境的营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百度词条“话语权”.
[2](法)加布里埃尔·塔尔德,《传播与社会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郭庆光,《传播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中国文化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