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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地流转研究与启示

2009-10-19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5期
关键词:土地改革土地流转

张 俊

摘要: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各国都实行了一定的土地流转政策。本文通过对美、英、日、法等国当前土地流转状况的对比研究分析,为我国的土地流转提供经验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改革;土地产权

中图分类号:F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3-0065-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流转将成为必然的趋势,如何才能合理有效地进行土地流转呢?鉴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相对缺乏,本文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的土地流转研究,得出一些启示,为我国的土地流转提供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土地流转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其短暂的历史决定了其土地制度演变时间。从独立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执行的基本土地政策是以一定的方式将公有土地变为私有土地,20世纪30年代以后,则确立了以家庭农场制为主的土地制度,农场按所有关系可分为三类,纯自耕农场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较小;纯租佃经营农场数量和面积都较少;而最主要的还是以自耕和租佃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美国的土地市场是一种“准完全竞争性”市场,是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管理土地交易。美国的土地流转制度是建立在家庭农场制基础上,国家和农场主通过签订经济契约,实现对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进行有偿转让。

二、英国土地流转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全部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英王将土地分给功臣和国民,他们拥有的是土地保有权,即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土地的他项权由个人持有。因而,英国能够进行自由流转的是地产权。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英国的政府干预和中央集权色彩相对较浓,其政府也十分强调通过政府干预实现社会公平。在英国农业中,形成了一种新型阶级结构,地主—租赁农场主—农业工人,从而奠定了近代农业土地制度的基石。现阶段,英国土地流转的特点是鼓励私人购买土地,土地所有权流向私人,土地租赁比例逐渐下降。

三、日本土地流转

日本是以自耕农为主的国家,土地主要是由农户自有自耕,租佃经营极少。虽然政府采取了系列措施推动租佃经营的发展,但收效甚微。195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地法”,以图在农地改革的基础上,改善零散的农业结构,反对将限制土地保有规模作为一种永久性制度。1970年,日本政府对《农地法》进行了修改,然而由于租地农户和出租农户之间仍不能达到相互信任修改以后农地流动化仍未见进展。为此,1970年《农地法》第二次修改,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额,以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为中心内容,鼓励土地的租借和流转。日本在制度上领先市场、政府和民间中介组织的共同推动,克服了流转障碍, 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相比于其他国家,日本的土地流转在规模、深度、广度等方面都处于低水平状态,有待提高。

四、法国土地流转

法国大革命以来,小农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农业规模偏小、土地过于碎化,使土地规模经营举步维艰。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开始了以土地集中为核心的对小农经济的大规模改造。首先,推行调整农业结构的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土地集中,扩大小农场规模。同时限制农场面积的无限扩大,建立最适合规模的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其次,鼓励农民建立互助合作组织。第三,法国政府为了避免土地过分集中,通过税收和价格限制经营规模过大的农场,保护中型农场。第四,法国政府实施包括社会保护制度、预防农业自然灾害和农村住房援助建设的农业社会政策。法国通过上述措施才完成向资本主义大农业的转变成为工农业并举的大国。

五、澳大利亚土地流转

澳大利亚相对与其他国家来说自然条件相对较差,70%以上土地为半干旱土地。澳大利亚的现代土地制度是土地所有权85%掌握在联邦政府手中,私有土地约占15%。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他们都是土地持有人或土地使用人,几乎都是本人参加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农场经营,没有专门出租土地的地主,也没有佃农。总之,澳大利亚的土地流转制度和流转特点是土地为英王所有,政府支配、个人实用、租佃持有、个人持有等。租借是澳大利亚土地流转制度乃至整个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

六、小结与启示

从以上对美、英、日、法、澳五国的对比分析可知:(1)美国的土地市场是一种“准完全竞争性”市场,是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管理土地交易。它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流转特点使中等规模的农场越来越少,农业劳动力转为从事其他产业的人数越来越多,这种变化趋势是与美国高度集约化生产和现代化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2)英国的政府干预和中央集权色彩相对较浓,其政府也十分强调通过政府干预实现社会公平阶段,英国土地土地流转的特点是鼓励私人购买土地,土地所有权流向私人,土地租赁比例逐渐下降;(3)日本土地主要是由农户自有自耕,租佃经营极少,土地流转在规模、深度、广度等方便都处于低水平状态,有待提高;(4)法国通过以土地集中为核心的对小农经济的大规模改造,打破了农业规模偏小、土地过于碎化的僵局,完成了向资本主义大农业的转变;(5)澳大利亚没有专门出租土地的地主,大多都是本人参加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农场经营。

我国现行的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土地政策,这种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难以形成规模化效应,这就需要促进农地的流转。通过对美、英、日、法、澳的分析比较,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确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发育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2)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即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实现农地有效流转和利用;(3)明确农地的产权边界。在这一前提下确定各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4)加强政府对农地流转的促进作用。在市场调节的前提下,政府通过优惠政策、税收等一系列措施,引导农地流转的方向和规模,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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