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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表决应不应该“退役”?

2009-10-16

浙江人大 2009年9期
关键词:议事规则议案选民

最近,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修订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人认为,“举手表决”告别人大表决程序,是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但也有人认为,“举手表决”议案,不仅简单易行,而且谁赞成谁反对,一目了然,透明度高;至于表决时受到影响,只能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立场不坚定,举手表决不应该“退役”。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高露露举手表决“退役”并非民主进步

在笔者看来,将“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这只不过是一种表决形式上的改变,而并非什么民主进步的标志。

举手表决的方式沿用的时间较长,在常委会会议上对通过某些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早成为一种惯例,也是一种表决的方式选择。而以为采用无记名投票这种表决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更能说真话,更能表达真实的想法,其实不尽然。在表决既不透明,也不受监督的情况下无记名投票,显然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某种程度上,只会助长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负责任的意识,赞成也好,反对也好,反正谁也不知道,这何谈是民主进步?

笔者认为,要想达到真正的民主,就应在制度上进行实质性的修订。一是表决的方式应多样化。要根据表决的事项采用更为合适的表决方式。如人事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专项工作报告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二是表决前的准备工作要到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对要表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无论是反对还是赞成,都应在表决时说明理由,而不能仅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来表达,还应有所说明。三是允许不赞成的声音存在。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不同意见,只要言之成理,应加以保护和支持,最好以辩论的方式进行表达,真正体现民主集中制的作用。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举手表决不应该“退役”

笔者认为,举手表决不应该“退役”。

首先是行权公开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的权利不仅是自己的权利,更应该是选民的权利。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表决不仅要表达自己的意志,更应该表达选民的意志,表决的情况应该让选民清楚。要能让选民清楚知道,那就是要运用公开表决方式。西方议会就采取了“唱名表决”、“点数表决”等公开方式,都充分体现了行权公开。举手表决是一种较好的公开方式,简单明了。现在,我们都在提倡和实施政务公开,那么人大常委会自身的行权也应该公开,举手表决就是最有效的方式。

其次是促进履职的需要。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责任感不强,害怕冒个人名誉、利益、地位损失的风险,缺乏在众目睽睽之下代表人民意志明确表态的勇气。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可以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强责任心,如果违心地去举手,在人大代表或选民中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要做一名称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要真实地表达选民的意志,不能只是表达个人的意愿。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也是符合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原杰举手表决早该“退役”

按理说,举手表决议案不仅简单易行,而且透明度高,但问题是,多年的实践证明,“举手表决”未能真实体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真实意愿。这不能怪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立场不坚定,关键在于我们所处的还是人情社会,不少地方的社会氛围远没有达到谁赞成、谁反对一目了然的地步。正因为如此,让举手表决“退役”至少有三个好处。

一是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真实意愿的表达。众目睽睽之下的举手表决,在举了“反对”的手后,担心会受到某些舆论的非议,甚至打击报复,有时只得违心举起“赞成”的手。投票“无记名”,就没有后顾之忧,可以更好地表达本人意愿。

二是有利于促进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不难发现,举手表决议案往往是满票通过,但在私底下,常委会组成人员又议论纷纷,意见不少,可见“举手表决”程序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把关作用。采用无记名投票,组成人员认为问题多、工作不到位,就填反对票,这就能更好地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三是有利于增强“一府两院”负责人的人大意识。无记名投票表决议案动真格,不再“放水”,这给提出议案的相关部门形成压力,重视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结果,从而更认真地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更认真地研究处理,推进工作。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宇荧表决方式的选择要与民主进程相适应

笔者以为,表决方式的选择是与民主的发展进程相适应的。在我国现阶段,无论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还是电子表决器表决,都有其与民主进程相适应的需要。

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实际操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任命和决定人选时,一般都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它是投票人通过选票表明对候选人的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但不在选票上注明投票人。举手表决,多数只用于表决议案、议程、决定、决议等。当前普遍使用的电子表决器表决,虽然无记名,但由于不能另选他人,所以并不属于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无记名投票范畴。实际上,除非是随机发放的无线电子表决器,否则,仍存在知晓个体投票情况的可能。因此,由举手表决转向电子表决器表决,只是科技层面的改进,使表决从公开转为隐蔽。从法律层面看,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与举手表决相比,现阶段,电子表决器表决更能为实现民主的目的服务,尤其在人代会各项报告决议草案的表决上,更能表达各方的民主诉求。作为人大代表,了解很多民情民意,或许在审议时,敢于尖锐地表达批评和建议,但是在全体会议上,面对主席台上被监督单位领导的目光,面对新闻媒体随后而来的“炒作”,面对与其他代表不一致的“特立独行”,要坚持自己的判断,无所顾忌地公开举手表示反对或弃权,毕竟还需要非同寻常的勇气;作为被监督者,虽然他们愿意接受监督,但是要他们公开直面批评,也还需要较强的全局意识和自省意识;作为人民群众,面对千篇一律的“全票通过”,他们更需要一个自己选举的代言人能不受干扰地真正代表自己意愿的平台。所以,无论从代表意愿的独立、无干扰表达,还是从推动、警醒被监督者看,现阶段电子表决器表决比举手表决有优势。当然,当民主氛围足够浓郁到被监督者已经能够冷静、自觉地接受反对票、弃权票,代表们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表达意愿的时候,公开、透明的举手表决自然是一种有效的表决方式。

磐安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陈天伟常委会表决方式应是多样性

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的议案包罗万象,有简单的,也有复杂的,有的可以直接举手表明同意、不同意或通过、不通过,如对下级人大代表名额的核定,对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核定等;有的不便于公开举手直接表明意见,如人事任免等。对于只是程序性的表决,完全可用举手表决,这有利于提高常委会议事效率。

对不同议案采取不同的表决方式体现了常委会议事的科学性要求。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看,规定了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不仅使简单的议案表决复杂化,更会造成社会的不良观感。当然,举手表决有其致命的弱点,如易受旁边人员感染,表决时有思想顾虑,难以表达真实意愿等。为此,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议事规则中对举手表决也作了限制和规范。对人事任免案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其他议案、决议、决定的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因此,举手表决在议案审议表决中并没有完全消失其作用,不应过早地让其“退役”。

下期话题:违法违纪人大代表自行辞去代表职务是否妥当?

目前,从一些媒体报道看,因违法违纪被纪检部门“双规”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大代表,对其代表职务的处置,有的由相关人大常委会罢免,有的则是自行辞职。有人指出,作为一种惩戒措施,人大常委会应当启动罢免程序,而不可以轻描淡写地接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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