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推动我国农村就业现代化
2009-10-15张丽宾
张丽宾
30年以前,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计划经济体制,在城镇实行单一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在农村实行集体公社大队制度,僵化的体制导致经济缺乏活力和效率。据有关统计,1978年我国就业总量为40152万人,劳动力参与率仅为50%。农村就业占到全部就业的76%,第一产业就业比重高达70.5%。
而从1978年到2007年,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减少5360万人,就业比重降低到40.8%,降低了28.3%;农村就业人数增加16702万人,农村就业比重降低到62%,降低了14%。农村劳动力转移带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增长和就业结构的提升。从1978年到2007年,我国就业总量增加了36838万人,劳动力参与率提高到6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30年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再一次提出进行土地制度创新,这一次制度创新将是一次极其深刻的变革,将在更高基础上再次激发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潜能,再次推动我国就业总量的增加和就业结构的改善,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也将再次以农村和土地改革为起点,启动新一轮的改革进程。
土地流转制度将加速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推动就业结构提升,推动我国工业化进程。我国的就业问题主要是农业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的问题。2007年年末,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数为31444万人,除掉进城务工的1.3亿劳动力,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还有近1亿富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大概需要10年时间。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将推动全国较大范围、更多土地的有效流转和集中,使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的集约化、现代化经营成为可能和必然。根据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到2020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将转移出1.5亿人;城乡就业结构比例将变为6:4;一、二、三产业就业比重变为30%、25%和45%。
土地流转制度将促进农业产业链上的专业化分工,从农业内部推动就业非农化。随着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和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制度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规律集中。将土地集中起来的农民逐步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形成农业生产专业户。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中,将有一部分转向农业产业链的其他环节,如农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農业效益和农民收益,实现在农业产业链中的非农就业。根据有关调查,农村21岁—25岁青年中,50%已转移,而40岁以上的农民转移率仅为10%。目前近1亿甚至更多的待转移的富余劳动力中,多是35岁以上的人员。农业产业链上的专业化分工,将为外出就业有困难或不愿外出就业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向非农就业逐步转移的途径。随着农业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以及农户、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发展壮大,一批农民的受雇就业身份将逐渐稳定下来,一批农民的雇主身份也将稳定下来,农村的劳动关系将发生复杂变化。
农村服务业就业数量也将增加,就业的城镇化率将得到提高。到2007年底,我国农村劳动力总量为47340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62%。农村非农就业人数15896万人,约占1/3,主要是公共部门、私营、个体和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土地流转制度将进一步促进搞活农村经济,带动农村服务业的发展和就业的增加。比如,为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要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这将会增加农村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同时,随着农村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硬件的不断改善,一些经济发展快、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农村将具备城镇的基本要素而发展转变为城镇;一些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将吸收更多的农民进入,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逐步扩大城镇规模。
农民工生存状况将得到巨大改善,农民工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将加快。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从农村内部推动城乡就业一体化,将使农村对年轻劳动力的吸引力增大。城市必须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经济和社会待遇,推进农民工向市民身份的转变,才能获得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
农民的收入将有较大增加,劳动就业质量将得到提高。基于长久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农民不但能持续得到土地流转的收益,满足基本保障需要,还有可能获得其他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分红收入等。此外,提高失地农民的政策补偿水平,启动农村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收益”试点等,也将使农民分享更多的土地溢价,获得土地要素收益。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国家对农民放权让利,允许农民从灵活经营土地要素中获得更多收益,并同时获得正当的就业收益。就业本质上是收入问题。收入水平的提高,将使农民劳动就业的质量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将带动就业形势的深刻变化,必将使农村的劳动就业工作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如何规范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的劳动关系?在确定一系列相关的就业权利和福利制度时,是否继续以承包土地作为判别的标准?如何界定农村的就业和失业?随着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和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而彻底转变生活方式,如何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及其运作方式?应及早研究,提前作好准备。
(摘自12月15日《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