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反腐历程
2009-10-15罗忠敏
罗忠敏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前(1978年12月至1989年6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了维护党规党法,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这之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恢复办公。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恢复和重建,为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奠定了组织基础。
1980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邓小平认真总结和吸取以往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经验教训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开展了一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据1983年4月底统计,全国揭露并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19.2万多件,涉案党员被开除党籍的有8500多人,初步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歪风邪气有所收敛。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起,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并提出五年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
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改革步伐加快,经济加速发展。但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体制不完善,“官商”利用价格双轨制的漏洞牟取暴利。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发生后,邓小平指出:“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前这一阶段历史可以看出,随着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不断探索端正党风、反对腐蚀的新途径。
第二阶段是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之前(1989年6月至2002年11月)
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实行了坚强有力的领导。
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掀起了反腐败斗争的高潮。
1992年初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要把党风和廉政建设作为大事来抓,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1993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同年8月,中央决定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召开了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会议提出,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其重点放在“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
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相适应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4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年4月18日)等。
从1998年开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集中开展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工作。特别是查处了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一批腐败分子,查办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2001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针对目前党的作风建设中存在的比较突出和严重的问题,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纠正措施。
回顾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到党的十六大之前这一阶段历史可以看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确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反腐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
第三阶段是党的十六大到现在(2002年11月至2008年12月)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切实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同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第一,2005年1月3日,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作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2008年5月,中央又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第二,从2005年2月到2006年6月,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不断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修订发布《中國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等党内重要法规。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党内询问和质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建立巡视机构,加强巡视工作。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基本完成。
第四,深入开展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央纪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实施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
第五,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注意把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纳入治理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同时,针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集中整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保基金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六,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案件。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特别是查处了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第七,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签署并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探索与有关国家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工作机制。
从第三阶段反腐败斗争历程可以看出,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深刻变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摘自12月16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