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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

2009-10-15刘霄炜

金融经济 2009年6期
关键词:协调新会计制度

刘霄炜

摘要: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模式经历了会计与税收的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的过程,本文将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在2008年1月l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此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对二者差异的原因和具体表现进行了探讨,并对二者差异的协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协调

一、新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原因

(一)经济体制的转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决定会计,即“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负债、收入以及费用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手段,必要时辅之以计划手段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会计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即如实地反映和监督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收的目标仍是为了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经济活动,并且税收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费用,与企业的收益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会计和税收朝着不同方向发展,导致二者产生差异。

(二)二者的指导思想不同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美国会计准则为蓝本制定。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对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面对具体的经济业务时,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准则的精神以及经济业务的实质从众多的处理方法中选择一种最能反映经济业务实质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的实施为会计人员发挥职业判断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事项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金额以及纳税方式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三)会计与税法遵循原则不同

会计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重视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运用,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因此,会计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原则的运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使会计与税法差异出现了若干新变化。例如:会计计量属性的多元化挑战税法历史成本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属性的多元化同税法历史成本之间的矛盾,将扩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新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具体体现

(一)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

(1)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差异分析

资产初始计量是指取得资产时确认其入账价值。企业购买、自行建造取得的资产,其入账价值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产生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借款购建存货上。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俨,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而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可以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比会计准则规定要窄。对于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销售的大型机械设备,会计准则规定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而所得税法不允许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借款购建存货的入账价值,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产生了差异。

(2)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①折旧范围。会计准则规定,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其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②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在所得税优惠条款中,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差异分析

(1)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应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可以选择直线法、生产总量法,也可以选择加速摊销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只能选择直线法。

(2)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内,采用合理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收入确认的差异

(1)收入口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口径大致存在两个层面上的差异:第一层面是收入含义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四类。企业所得税法未对应税收入有明确的定义,只是笼统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九类。第二层面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从总的方面看,税法中收入的含义要宽于会计收入。

(2)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基本原则: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同时强调: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并结合具体的结算方式进一步规定了应税收入确认的时间,如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入确认的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收到货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开具发票”等形式化的条件或手续成了确认销售成立的关键。

(四)成本费用类差异

(1)会计准则规定可全部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仅允许部分扣除

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计提比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允许扣除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营拔缴专用收据》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会计准则可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加计扣除

例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未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新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协调

(一)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避免不会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二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二)会计与所得税二者信息实现互助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披露不足,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为了增加涉税信息披露,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中补充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不仅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且有利于政府宏观管理目标(包括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缴)的实现,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政府税务部门;二是在基本准则重视会计信息对税收支持原则的指引下,相应的在相关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或者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涉税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三)所得税法应向会计准则靠拢

纳税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制定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应尽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纳税调整事项的繁简反映了市场行为主体活动受扭曲的强弱。国家与企业在市场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通过所得税法赋予税收管理机关纳税调整权力防止税款流失固然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实现,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企业纯收益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收入暂时会减少,但企业会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培植新的税源,从长远看为财政收入的实现提供更坚实地保障,实现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增长的双赢。

参考文献:

[1]王玉娟,试析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协调,商业会计,2009年第7期

[2]王琦,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金融经济,2009年第2期

[3]张莹,新所得税准则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云南电大学报,2008年第4期

[4]张浩波,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的核算,管理与技术,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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