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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黑名单”第一案

2009-10-14

记者观察 2009年15期
关键词:登机机票黑名单

彭 斐

一个是昔日的员工,一个是往日的老东家;一个是7次乘机屡吃“闭门羹”的原告范后军,一个是强调为了公共安全而为之的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2009年7月7日,厦航“黑名单”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自2009年1月,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已数次开庭。

7次登机被拒究竟孰对孰错?个人人格尊严是否可以对抗公共安全?“航空黑名单”究竟该不该存在?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制定“黑名单”?

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在北京一家机票代售点,购买了一张厦门航空MF8102航班票欲飞往厦门。

当天下午,他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得知,在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后都注明:范后军是被厦航拒绝登机的旅客。范后军一下子懵了,这是厦航从2008年8月份以来第5次拒绝其登机,加上之前的两次,这已经是第7次,而且是用同样的理由。

空中安全员变身“危险分子”

“说我不安全,把我当成危险分子。”范后军说,他早就被厦航列入了拒绝登机黑名单。

厦航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并没有黑名单制度,之所以拒绝范后军乘坐飞机是为了飞行安全。因为自从2003年范后军竞选空中警察落选后,他不仅采用过激言行威胁领导,还曾经动手打过人。”

今年37岁的范后军是合肥市人,1993年年底,侦察部队退伍的他作为厦航第一批特招的8名航空安全员之一,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在岗位期间,他多次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模范航空安全员。

1995年时,范后军每月的收入就有四五千元,迈入了高收入阶层,而且日常花销不多,范后军后来就在福州买了房子。

2003年7月,范后军参加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7名同事都顺利转成了空警,唯独他落选了。厦航给他的理由是“成绩不合格”,但厦航一直没有公布考试成绩。他怀疑考试的公正性,并以此向上级领导反映。

几个月后范后军被安排在工会工作,工资降到两千元。范后军觉得是领导在“教训”他的不听话。于是他屡次向上级甚至是中国航空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2004年8月31日,范后军在腿部手术住院时收到厦航“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相关文件。出院后,他继续找厦航领导及厦航上级单位反映情况,在2005年年底被安排至厦航福州分公司下属的一房地产企业,但他无法接受每月仅800元的工资。在此期间他去找领导理论,与保卫处副处长发生肢体冲突,他打了对方一巴掌,被警方拘留7天。

范后军首次被拒绝登机发生在2005年。当年4月30日范后军购买厦航福州-广州-福州的机票,当天下午5点30分,他被拒绝登机。

在劳动仲裁部门的协调下,范后军与厦航解除一切关系。但让范感到委屈和不满的是,为得到厦航工龄补助、伙食补助等19万元补偿金,他曾和厦航在2006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调解意见书,意见书明确注明范后军“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权利”。

2007年9月,范后军通过合肥当地旅行社参加旅游团,不料旅行社恰好订的是厦航的机票。在机场,厦航没有给范后军出票。这次经历,让范后军走进了“黑名单”的阴影之中。

“男秋菊”打官司

“我一直在想,我在厦航工作11年,搞反劫机的,现在反过来成了他们(厦航)的危险分子,而且上不了他们的飞机,这在感情上是一种沉重的打击。”范后军说。

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将女儿出生的事实告知厦航福州分公司。

2008年8月7日,女儿满月,范后军再次购买厦航的机票,准备从福州前往四川灾区去从事志愿者工作。但厦航售票处依旧没有卖票给他。

“我不是故意要乘坐厦航航班,选择它的目的还是一种情感,毕竟自己在厦航工作了那么多年。再说离开福建已经很多年了,和同事们一直没有联系过,希望在飞机上能碰到自己过去的同事。”范后军说。

“但之后再买厦航的机票,就不是这个原因了。”范后军坦承,他想要证明、想要尊严,“厦航怎么能无视我们之间的协议?”

2008年8月25日,范后军购买厦门航空公司的机票,准备长途旅游,却在办理手续时被告知系统出现问题,他的购买行为未生效。

8月29日,厦门航空以同样的理由,拒绝范后军购买机票。

9月3日,范后军再次被拒,他意识到这不是简单的系统故障,而是厦门航空人为的做法。

直到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终于从机场得知“范后军是被厦航拒绝登机的旅客”。这是厦航从8月份以来第5次拒绝其登机,而且是用同样的理由。当日,虽然厦航同意了让范后军登机,但同时增派了3名空中警察护航,最终范后军放弃了登机。

2008年9月15日,范后军再次来到合肥经济开发区的民航售票点购买厦航机票。

此次他带着取证的任务,如果厦航让他乘机,他将放弃诉讼。结果是在他购票两小时后,售票处接到厦航通知取消了范后军的机票——范后军完成了取证任务。

随后范后军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法院,他起诉了厦航及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范后军起诉厦航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826元并索赔精神赔偿金5.5万元。

在又一次的购票行为中,范后军据理力争,售票处说要请示领导。经过苦苦等待,他终于成功买到了一张机票。然而,他却放弃了此次航班。

厦门航空公司的相关人员认为:很显然,范后军的目的是寻衅滋事,并不是乘坐飞机,我们已经卖票给他了,他一看可以上飞机,没有人拦他,他就觉得没意思了,就放弃了,这种人很荒唐。

范后军的委托律师张起准则表示:厦航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范后军登机,这已经构成了违法。而我们力争的时候,售票点请示领导然后售票的做法显然并不是为安全考虑,这是很明显的领导作为。我说让你登机就登机,我说不让你坐飞机就不让你坐飞机。这种行为很让人气愤。

“最初我争的是自己的名誉,现在我也得为他们而坚持下去。”范后军说,现在都称他为中国“黑名单”案第一人,不论结果如何,他都要挑战这个不合理的“黑名单”制度。

被“黑名单”改变的人生

范后军的名字和“黑名单”案件随之广泛传播,让他意想不到的烦恼也随之而来。工作上受到冷遇,生活中范后军也感受到了人们异样的目光。

2006年,范后军离开厦航后,一直在找工作,他应聘过司机和保镖,也到东星航空公司应聘过安全员,后来给一个战友帮忙,当保安充门面,但都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工作。屡次遇到这样的情况,范后军认为可能与自己在厦航被行政拘留的污点有关。

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最初,范后军靠卖掉福州房子的钱在合肥买了房子,“还有就是我运气好。”2006年范后军获得厦航的十几万补偿后,全部买了基金,到出手时赚了一倍。

自“黑名单”事件被曝光后,原本和睦的范后军夫妇开始经常争吵,范妻说受不了背后被人指点是“恐怖分子”的家属。2009年5月11日,范后军和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任女士正式离婚。

任女士对前夫打官司的评价是,“不听劝,认死理。”任女士明确表态,不支持范后军打官司,女儿今后的成长环境是最主要的原因。

“我不想人们说她是‘范拉登的女儿。”任女士说,本来范后军和厦航各执一词,不可能厦航说范后军是危险分子他就一定是危险分子,时间久了大家也就忘了。可如果法院到时判厦航胜诉,那可就是盖棺定论,再没翻身机会了。

“但现在又归零了,我啥都没有了。”范后军调侃自己,他将当年福州的房子卖了,换回的几十万元现在全都花完了,而合肥的房子也因离婚而划到妻子名下。“有时想想也真是的,36岁了,所有的积蓄全都没了。”

现在范后军每月的固定收入,来源于出租的一处铺面房,租金只有800元。

人格尊严PK公共安全

“厦航把我列入‘黑名单,不但侵犯了我选择出行工具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使我的人格尊严受损,给我和家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范后军语气坚决地说,“我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讨一个说法,不然将来就会出现更多的‘范后军。”

担任范后军代理律师的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准指出,厦航7次拒绝范后军登机,侵犯了范后军对出行工具的选择权、范后军人格尊严的名誉权、消费权等3项基本公民权利。

张起准认为,虽然国外航空公司已有制定“黑名单”的做法,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选择标准严格谨慎,而且会与相关部门(如安全、司法等部门)进行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

厦航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范后军,我们不得不防。”对于厦航而言,范后军已是个十足的危险人物。

“范后军屡次在企业内闹事,原保卫处长被其一拳头打掉两颗门牙,连企业党委书记都被其扇过一耳光。他还常把威胁性言语挂在嘴上,甚至当众泼撒随身携带的酒精,并拿出打火机。”厦航工作人员还给记者出具了一份相关部门的保密文件,内容称范后军属于重点防控对象。“企业必须考虑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航空无小事,没法亡羊补牢。”

同时对于“黑名单”的提法,厦航予以否认。厦航声称拒绝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是出于对航空安全的考虑。根据《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航空安全规定,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运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及其行李。

北京法院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厦航的行为实质上是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目前,我国没有建立“黑名单”制度,法律对此尚没有规范。如果各航空公司可以自主制定“黑名单”,将给该行业造成混乱和不良影响。

司法裁决或将成定性标本

2009年7月7日,关于厦航“黑名单”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举行。

与会专家就“黑名单一案”展开了激烈讨论。就范后军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方面,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企业,制定‘黑名单应当谨慎,不能任意性太强。”

邱宝昌认为,范后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可以作出意思表示,以往也没有作出威胁航空安全的举动,而厦航却公开声称其存在“潜在危险”,是一种主观臆断,片面运用航空安保规则,造成社会对范后军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

针对这一问题,与会的专家认为,航空公司作为特殊主体,具有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最高义务,因此理应具有拒载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颖表示,航空公司要对全部旅客的安全负责,因此设置相关安全保障制度无可厚非,不属于“霸王条款”。不过,他同时指出,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安保制度,“黑名单”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部分航空经营企业在构建该制度时确实存在着规定不细、主观性过强、程序不清的弊端。“厦航的案子对于国内的航空公司来说,也算是一个教育和提醒。”聂颖认为,加快国内有关立法进程,对于全面规范“黑名单”制度至关重要。

为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此案的朝阳法院于近日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公函,询问航空行业限制特定个人乘坐航班的规定和惯例等相关情况。

民用航空局回函称,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的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参与的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而且,国际上也有航空器经营人自己设“黑名单”的惯例。

民用航空局认为,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并表示相关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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