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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电力合作可行性及方式选择

2009-10-13韦倩青韦倩虹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9期
关键词:东盟国家电力企业

韦倩青 韦倩虹

一、中国东盟电力合作的可行性

(一)东盟电力需求旺盛

近年来,东盟各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电力短缺日益突出,对电力设备的需求愈加旺盛。据泰国电力部门预测,东南亚国家电能需求到2010年为1160亿千瓦,2015年达1630亿千瓦,所需建设资金至少要1000亿美元。

越南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面临着电力短缺局面。2008年,越南为了保障经济增长率达到8.5%-9%,全年国内用电量需求达772亿KW/h,同年越南新增功率为2200MW的电力并入国家电网,但是越南电力集团还继续向中国购电34亿KW/h。据估计,到2010年越南需要投资200亿美元来发展电力行业,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外国投资者。同时,由于电源支撑不足,输电网架不够完善,越南许多地区供电质量及可靠性较低。

泰国的能源较贫乏,电力缺口较大,为了缓解电力紧张的压力,泰国四处投资开发水电,大量从境外购电。早在1998年10月,中泰政府就签订了《关于泰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购电的备忘录》,双方还达成共同建设云南景洪水电站等若干合作协议。计划2013年以150万千瓦电力装机容量向泰国送电,从2014年起增加到300万千瓦电力装机容量。

菲律宾的电力市场也有较大开拓空间。2003年,中国向菲律宾出口电力机械、器具及其电气零件较上年增长1.33倍。今后10年,菲律宾将需要额外600万千瓦的电力。

柬埔寨国内电能质量差、供电成本高,国内电力工业由24个相互孤立的小电力系统构成,相互之间没有联网,年人均用电量55KW/h,全国电气化率只有15%。据柬埔寨电力主管部门分析,市场需求量缺口为30%以上。根据其经济发展预测,到2010年,柬埔寨装机容量应达到38万千瓦,才能基本满足需求。为尽快建立全国供电网,柬埔寨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与援助,实现与邻国的电力并网。

缅甸和老挝的电力需求也都非常大。根据世界银行2000年的统计,缅甸全国只有5%的人口能够使用电,仰光也经常出现停电现象。老挝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现阶段却只有41.2%的家庭可以用上电。

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未来几年东盟电力需求将增加1000亿KW/h,建设投资金额约2000亿美元,其中电力设备、电工产品至少需要1000亿美元,市场潜力巨大。此外,东盟国家的水能资源丰富,但是许多国家缺少技术和购买技术设备的资金,因此无法充分利用水能资源。而中国在水电装备和设计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同样的工程预算,中国的预算只是欧美国家的2/3,甚至1/2。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电力合作,能够解决东盟国家面临的能源瓶颈。

(二)中国电力资源丰富,生产能力强

1.临近东盟国家的中国西南省(区)电力资源丰富中国水能资源的区域分布开发主要在西南。广西、云南、四川、贵州都是电力资源大省。云南水电年发电量可达4500亿千瓦时,居全国第二位,占全国可开发量的1/4;广西水电蕴藏量为1751.83万千瓦,年可发电1534.6亿度,占全国2.6%,位列第八;贵州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874.5万千瓦,居全国第六,水能资源可开发量已超过1683亿千瓦,远景可开发电力装机容量超过4000万千瓦;四川水能资源的理论蕴藏量是1.68亿千瓦,可供开发量为1.1亿千瓦,占全国总量的22.2%,位列第二位,可建设装机容量在百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有10余个,最大的装机容量可达1440万千瓦,仅次于三峡水利枢纽电站的装机容量。4省区水能3.155亿千瓦,占全国6.67亿千瓦的47.3%,年发电量可达23045.6万千瓦。此外,贵州、四川、云南三省的煤炭资源也十分丰富。贵州累计探明储量510亿吨,保有储量507.26亿吨,预测储量1866亿吨;云南保有储量246.5亿吨;四川已查明的煤炭资源总量477亿吨。三省煤炭保有储量1230.76亿吨,具备大力发展火电的基础和能力。

2.中国电力生产能力强

中国发电量呈增长趋势,电源基础建设的投资也是年年增长,向东盟国家的电力出口也呈增长趋势。2008年1-10月份,中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28704.74亿千瓦时,比2007年同期增长8.3%。其中,水电4426.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6%;火电23547.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8%;核电573.5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0%。全国主要电网统调发电量25001.80亿千瓦时,最高发电负荷合计47979万千瓦,与2007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0.50%、8.71%。同期,全国电源基本建设完成投资2455.60亿元,新增生产能力(正式投产)5846.20万千瓦。其中水电1525.88万千瓦,火电4091.59万千瓦,风电208.63万千瓦。2008年1-10月,云南向越南送电26.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8.78%;广西向越南送电1.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18%。

(三)中国与东盟间的区域、次区域合作创造了良好合作环境

1.良好合作环境之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在CAFTA框架下,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会降低中国与东盟电力合作的交易成本,减少相互电能勘探开发的壁垒。2005年7月20日,中国与东盟正式开始对原产于对方的7000多种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这一“降税计划”惠及中国与东盟能源等领域的合作。此外,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定》的正式生效,将对中国水利电力物资、物流企业、设备生产制造企业扩大对东盟的出口,降低进口东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成本,承接项目、吸引投资、向东南亚“走出去”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极为有利。未来加大开拓东盟电力能源工业市场,将为中国电力资源整合和电力资源开发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每年在中国广西南宁举行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又为中国与东盟的电力合作提供了平台。在第三届博览会上,电力设备及其相关产业的成交贸易额为1.78亿美元,占当届成交贸易总额的1/8以上。同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力专业委员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主办的“中国-东盟电力合作与发展论坛”,还发布一系列电力新技术、新产品,拟建电力项目等,并开展多层次的供需企业贸易配对活动,为中国与东盟的电力合作提供了又一个场所。

2.良好合作环境之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

湄公河区域的电力合作开始于1992年,十多年来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主持下取得了很大进展,成立了专门的政府间论坛和专家组,签订了《电力联网与贸易政府间协定》,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供电的可靠度;协调发电及输电设备的安装和运行;降低投资和营运成本;共享这些系统联网运作所带来的其他效益。所达成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运营协议》,将在跨国输送电力的关税安排方面和公平一致方面提供协调准则,并且为吸引私人对区域内自然资源投资提供政策保证。大

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相关参与方还通过了2020年的电力联网框架蓝图。这些都将会使区域各国间的电力贸易从点对点的零星贸易向网对网的大规模贸易发展。

二、电力合作的方式

电力合作的方式可以分为对外贸易方式、契约方式、直接投资方式,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一)对外贸易方式

对外贸易方式是指电力的跨国界交易,对于电力进口国而言就是进口国电力企业从国外买入电力,而不是自行进行电力生产活动。它包含两种主要形式:间接贸易和直接贸易。其中,间接贸易是指电力跨国界买卖经过代理机构进行,进口国电力企业不经营业务,只是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格从代理机构买电;在国外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电力市场上已经出现了电力贸易商和代理机构,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直接贸易中进口国电力企业不通过代理机构,而是直接把电力买进来。对外贸易方式还有其他方式,比如,电力进口国可以从国外买入电力燃料,在国内兴建火电站发电。这种方式利用境外能源发电,减少了国内能源的消耗。对外贸易方式是最简单,成本和风险最小的电力合作方式。初次进行国际电力合作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试探国外市场情况,为后续的跨国经营做准备。但是,对外贸易方式对跨国业务开展的局限性很大,难以满足长期需求,受电力出口国或者第三方(电力代理机构)的影响较大。因此,中国与东盟开展电力合作仅仅采用对外贸易方式是不够的,还需要在电力需求国参股或新建电站。

(二)契约方式

契约方式是指本国电力企业通过与国外电力企业之间签订长期的非投资性的无形资产转让合同,国外电力企业按照协议规定对本国输送电力作为抵偿。它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技术授权,本国电力企业在规定期内将自己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转让给国外电力企业,以换取国外电力企业向本国输电;第二是交钥匙工程,本国电力企业为外方建设电站和输变电设备,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设计、建造、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等活动,建造完成后,由外方经营,电站按照协议规定向本国输入电力;第三是管理合同,本国电力企业与外方电力企业签订合同,全权负责合同期内外方电力企业的全部业务经营管理,国外电力企业支付本企业一定的服务报酬。

从企业经营风险的角度来看,契约方式比直接投资方式的风险小,因为它所需要的投资较少。契约方式的缺陷在于:一是对电站的控制程度低,电力供应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强。二是有些方式需要大量跨国经营的专门人才;三是这些方式都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适用的条件苛刻。

(三)直接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方式是本国电力企业在国外投资兴建或收购电力企业。主要的运作模式有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和TOT模式(移交—经营—移交)。BOT运作方式具有以下特点:项目公司在本方批准的特许期内,占有和运营电力项目,获取相应的收益,并偿还债务;BOT方式则采用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融资方式,仅以电力项目的收益来偿还债务;BOT项目在特许期满后,移交本国电力企业。

TOT模式是指本国电力企业以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在国外投资兴建电站,电站建成后,将电站的特许权移交给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凭借未来若干年的现金流量,一次性支付本国电力企业一笔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建设。电站经营期满,运营机构将电站移交给本国电力企业或合资双方。这种运作模式的特点是本国电力企业在项目建成后可以迅速收回资金,用于开发建设新项目,有利于扩大电站建设的融资规模,提高开发效率。此外,由于项目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运营,TOT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既消除了前期建设费用的负担,避免了项目开发建设的复杂性和审批程序,对运营资本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三、合作方式选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选择何种方式开展电力合作,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不同的合作国家进行选择。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最小化原则

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电力合作的目的,对于东盟国家来说,是解决电力紧张的瓶颈;对于中国而言,则是电力企业的跨国经营,所以,中国企业在参与电力合作时一定要考虑跨国经营的风险,选择的合作方式应该是风险最小的。具体来说,对于政局不稳定的国家,比如缅甸、柬埔寨,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可能会面临由于政局不稳带来的货币贬值问题,不妨采用对外贸易的方式开展电力合作。而且缅甸和柬埔寨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电力设备也依靠进口,此时,对外贸易方式在出口电力的同时,有助于推动中国电力设备的出口。相对来说,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三国政局较稳定,投资环境也比较好,则可以考虑直接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带来的对电力设备的需求,也可以带动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

(二)互惠互利原则

中国企业开展和东盟国家的电力合作时,还需要考虑互惠互利原则。东盟国家电力的供不应求局面,主要是因为部分东盟国家的电力生产技术有限,无法扩大电力的供给量。但是东盟国家有丰富的水能资源,如果能帮助这些国家提高供电能力,不仅能解决东盟目前的电力紧张问题,今后还可以弥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所面临的越来越大的电力缺口。因此,中国在和东盟国家开展电力合作的时候,不应该仅仅考虑对外贸易方式,契约方式、直接投资方式更符合互惠互利原则,在帮助东盟国家提高供电能力解决本国电力供需矛盾的同时,还可以缓解中国自身的电力紧张。此外,东盟国家还存在资本缺乏,无法开发自身的水能资源的问题,如果中国企业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开展合作,会给国内富余的资本找到新的投资场所。

(三)遵循循环经济的3R原则

电力设施的建设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带来破坏,因此,中国企业在和东盟国家开展电力合作时,一定要注意环保的原则,要采用符合循环经济3R原则(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进行生产。这样才能够实现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电力上的长久、持续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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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中文.中俄电力合作方式的比较分析[J].山西电力,2008,148(8):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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