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动力机制初探
2009-10-10邱永成
[摘要]高职教育是学校主体与企业主体双主体实施的教育,企业主体的不到位导致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路径的断裂。企业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主动机制的缺失,由此,探索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是实现校企合作的前提。需求互动机制、利益补偿机制、股份办学机制是符合当前我国高职院校与企业实际的三大机制,将推动校企合作由形式走向实质、由被动走向主动、由单向走向互动。
[关键词]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动力机制
[作者简介]邱永成(1957- ),男,四川射洪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四川遂宁629000)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6-0008-03
高职教育是一种以技能为本质、以动手为形式、以就业为目标的教育,其教育与职业的双重属性决定了高职教育理应是学校主体与企业主体双主体实施的教育。然而,企业主体的缺位导致高职院校孤军奋战,无法实现学历本位向能力本位的根本转变。从合作产生的机制来看,企业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主动机制的缺失。因此,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内在动力,探索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是推动校企合作由形式走向实质、由被动走向主动、由单向走向互动的必要前提。
一、需求互动机制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主体与企业主体资源共享、双向参与、互补优势,以培养适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校企合作的本质就是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合作的动力来源于双方需求的满足。
(一)高职院校服务对口企业:提供三大支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是维系合作关系的一条暗线。因此,在校企合作中处于劣势地位的高职院校应挖掘自身潜力,为对口企业提供先导技术、技能人才、专利信息三大支撑,以自身的优势吸引企业主动合作。
1.适应行业发展,提供先导技术支撑。我国新型工业化的发展进程表明,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将逐渐占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市场份额,成为主导产业,原有中小企业迫切需要通过高科技产品增加产值、抢占市场。高职院校的科研优势正好符合企业的需求,为企业的转型提供技术支撑。一方面,高职院校具有科研智力、团队、机制和设备优势,与对口企业长期、稳定的接触能使其把握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紧扣行业发展动态,这是高职院校提供先导技术支撑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为实现自己的培养目标,主观上愿意集中学校的优势力量为对口企业量身定做先导技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方面的难题。在主客观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高职院校对对口企业的技术支撑由可能转变为现实。
2.适应企业运行,提供技能人才支撑。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适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具有一致性,这是校企合作的基础。然而,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与高校共同培养人才并非企业直接的追求目标,企业往往不愿对高职院校投入资本,增加成本。在这样的企业运作机制下,高职院校要寻求企业的合作,就必须充分发挥自身在技能人才培养上的优势,以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撑作为双方合作的结合点。人才培养是高职院校的中心任务,同时也是高职院校的最大资源。为此,高职院校必须调动一切资源为人才培养服务,即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导向,统筹人力、物资、信息、管理等要素,提高学校的办学实力与办学水平,从而为企业培养对口的高能力人才。
3.适应品牌建设,提供专利信息支撑。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工业化过程中,品牌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企业争相占领的制高点。然而,我国大部分企业仍然停留在经营有形资产的水平上,“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成为企业运作的主要形式,抑制了品牌及品牌知识产权经营对企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我国企业品牌意识淡薄、品牌战略缺失的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专利信息缺位。企业既无获取专利信息的意识,又无获取专利信息的条件,主、客观条件限制了企业的品牌建设。高职院校既是教育机构,也是技术研究机构,较之企业,它在技术创新、专利意识、信息获取、品牌理念上具有优势,技术专家、研究设备、技能人才、法律顾问等能为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获取及品牌的创立、保护、经营提供一条龙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企业在品牌建设上的弱势。
(二)对口企业服务高职院校:提供三大条件
校企合作是一个需求互动的过程,“订单式”“捆绑式”“零距离”等校企合作理念足以表明企业参与对于高职教育的重大意义。以高职教育突出技能、动手和就业的特性为出发点,企业对高职院校的服务集中在提供技工教师、实训设施、岗位订单三大条件。
1.适应技能教育,提供技工教师。高职教育在本质上是一种技能教育,具有较强专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工教师理应成为高职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就高职院校一方而言,现有的体制和客观条件使其难以培养和获得这样的技工教师,导致高职教育不能适应技能教育的需求。作为高职院校合作方的对口企业在技工方面占有以下优势:其一,对口企业的技工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能采用有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训练;其二,对口企业的技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能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对于技工,高职院校既可以将其提升为“双师型”教师,适应学校教育的需要;又可以将其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人力资源储备。企业的技工优势恰好弥补了高职院校的劣势,降低了高职院校自身培养技工教师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这是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获得的实惠之一。
2.适应动手教育,提供实训设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高职教育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高职教育在形式上是一种动手教育,实训课程是高职教育的重头戏。一直以来,实训设施陈旧简陋、数量不够、技术滞后成为高职教育的重大障碍,动手教育失去了培养学生前沿技术和操作能力的实际意义。对口企业对高职院校服务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提供实训设施,以培养能为企业直接所用的具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的技术人才。企业可以资金、设备两种方式提供实训设施,也可将企业作为实训基地直接让学生接触生产一线,与企业“零接触”。企业对实训设施的提供解决了高职院校的现实困难,同时也是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前期投资。保证高职院校的教育质量,也就是增强企业的后劲与活力,是一种“双赢”的举措。
3.适应就业教育,提供岗位订单。高职教育是一种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就业是高职教育的现实目标。“订单式”是校企合作的典型模式,即学校与企业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共同组织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企业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订单式”是一种“三赢”的合作模式,高职院校通过订单能明确人才培养的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学生通过订单解决了自身的就业问题,能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有效的规划;企业通过订单能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实际需要的人才,减少寻求人力资源的交易成本。在“订单式”合作模式中,企业具有相对的主动权,因此,就业教育要求高职院校必须提升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来调动企业提供岗位订单的主动性。
二、利益补偿机制
尽管在需求互动机制作用下,企业能够获得高职院校的资源而追求利润,但校企合作并非企业获取技术、人才和专利的唯一途径,同时,人才质量、人才流动等不确定性造成了企业的投资风险。在“成本—收益”的对照下,单一的需求互动机制不足以激发企业主体的合作动机,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利益补偿机制成为重要的校企合作动力因素。
(一)人才优先选用机制
就企业一方而言,在培养计划上,企业希望自己的用人计划与学校的育人计划相结合;在培养过程中,企业希望学校充分了解自己的人才规格和动态需求;在培养结束后,企业更希望自己具有人才的优先选用权。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利益最终体现在人才的选用上。建立人才的优先选用机制,优先满足合作企业的用人需求是对企业利益的补偿和保障。当然,人才优先选用的前提是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是稀缺的,即所培养的人才或者在数量上是稀缺的、或者在质量上是稀缺的、或者是少而精的,高职院校赋予对口企业在人才数量和质量上的优选权。不具有人才稀缺优势的人才优先选用机制对于企业而言形同虚设。
(二)财政经费补助机制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是校企合作的推动者、校企矛盾的协调者,更是校企关系的维系者。资金是校企合作的主要障碍,政府财政经费的注入能有效减少双方的压力,缓解双方的矛盾,促成校企合作进入实质阶段。建议省市县财政严格执行教育投入占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规定,并将60%的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设立校企合作基金、实训基地及“双师型”教师培训等专项补贴。政府财政经费补助一般采用“政府补一点、企业拿一点、个人掏一点”的方式,政府除直接拨款和先垫付的补助形式外,职业教育“代金券”是一种有较强实效性的补助形式。职业教育“代金券”就是政府将资助金印制成代金券,直接发到符合资助条件的职教学生手中,用于冲抵学杂费。“代金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缓解了求学压力,保证了生源,减少了校企合作的障碍。
(三)学费提成收益制
教育追求公益,而企业追求利益。尽管公益与利益并非截然对立,但利益始终是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高职院校共同培养人只是企业追求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利益是第一性的,公益是第二性的,是利益所派生的。基于企业“利益第一”“效率优先”的特性,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关键在于让企业获得直接的、实在的效益。学费提成收益制是对企业的利益补偿机制之一,其优越性表现在:企业收益的直接性,让企业直接体会合作的实惠;企业收益的高效性,企业能在短期内逐步获得投资回报;校企合作的深入性,高职院校的办学情况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因而调动了企业合作的主动性,促进双方深入合作、共谋发展。
(四)校办企业税收制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高职院校作为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级技能人才的专门机构,其教学与实践操作紧密联系,具有举办校办企业的人才和技术优势,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弥补了其资金弱势。高职院校举办校办企业,首先提供了实习、实训场所,便于学生的实践操作训练;其次,完全靠企业提供实训基地,由于学生生产的次品和废品给企业带来了负担,校办企业的举办则减轻了企业的合作压力;再次,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较低,其收益可以设立奖学金或真正实现“半工半读”,让学生受益。然而,高职院校在资金、设备缺位的情况下,单一的学校主体无法举办校办企业。同时,税收政策对“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制,阻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及合作的程度。因此,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职院校而言并无实质意义。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而言,发挥高职院校举办校办企业的优势,必须以配置符合举办条件的资源为前提。而税收优惠则是对校企合作模式下举办校办企业的关键资源。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赋予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举办校办企业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既能发挥高职院校优势,又使企业获得利益补偿,推动校企合作的实质进展。
(五)捐资办学补助制
《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明确指出,将把全面落实慈善税收减免政策作为民政部未来五年的一项具体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到法律法规中。我国慈善捐款捐赠将向“普惠制”(即“同类组织,同样领域,同等待遇”)靠拢,个人、企业的捐款捐赠在对象的选择上将有更大的自主性。届时,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高职教育在吸引慈善捐款捐赠上会有自己的优势,一方面,它能让个人、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另一方面,由于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和技术性特征,它能满足企业生产和发展的人才、技术、专利需求,实现资源共享与互补。因而,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个人、企业以慈善捐款捐赠的方式资助高职院校是实现学校、学生、社会、企业(个人)“多赢”的有效途径。
三、股份办学机制
“剃头挑子一头热”反映了目前校企合作的现实,企业给予学校的资助,亦都停留在教学设备捐助、实习基地提供、员工培训等方面,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良性循环机制相去甚远。这种浅层次的合作模式导致校企合作缺乏稳定性,难以调动企业合作的积极性。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具有筹集资本、产权清晰、分散风险、风险与收益对等等特点,以此为依据建立股份办学机制,是激发企业合作动力、引导校企合作从浅层合作走向深层合作的实质。
(一)“半工半读”股份制
职业技术教育是知识与技能、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教育类型,其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校企合作模式。“半工半读”的股份办学机制在两个层面实现“结合”:一是在办学层面汲取股份制的优点。股份办学赋予了企业以主体地位,高职院校与企业成为平等的主体。企业以主体身份参与合作,享受相应的收益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既能解决高职院校的资源困难,又能实现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二是在教育层面汲取世界职业教育经验。从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看,主要存在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和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两种教育模式。前者以德国的双元培训制、英国的工读交替式培训、日本的产学合作为代表;后者以美国的合作教育计划、前苏联的学校基地企业培训计划为代表。“半工半读”的股份办学机制汲取两种教育模式的优点,避免了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注重“学徒”教育,同时也可避免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注重“学历”教育,两者对学生的发展和成长都具有片面性。“半工半读”力图在学校与企业、知识与技能、理论与实践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校、企各占一半股份的办学机制成为调节和保证这种动态平衡的平衡器。
(二)“政、校、企”股份制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指导与帮助。为此,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引导校企合作,并设置专门机构管理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如美国创办“美国高校大学—企业关系委员会”、法国成立“教育—企业工作线”、英国专门成立“培训与企业委员会”,积极为校企合作创造条件。然而,当前我国政府对高职校企合作的作用,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没有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调机构,致使校企合作的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政府的缺位,一方面造成校企合作艰难推进;另一方面也使校企合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只有将政府抽象的角色具体化,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实质上是一种虚拟股东,其主要职责是具体指导、监督、协调校企合作,其资金注入方式主要是将财政拨款以“代金券”的形式或垫付部分学费的形式直接让学生受益,同时作为主体之一参与校企合作与管理。例如,广东省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就形成了政府、企业、学生共同投资参与办学的多元办学体制,其董事会由有关市领导、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热心助教的海内外各界社会名流组成,在筹建和试办的两年中,该校与数十家企业成功地进行了合作。
(三)“校、企、民”股份制
教育的开放性使办学主体向多元化发展,民间资本作为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具有成为高职教育股东的可能性。民间资本是国资、外资以外的资本,一类是民营企业的资本,一类是普通老百姓的闲置资金。然而,民间资本的投资率并不高,致使一边是经济增长、教育发展需要投资拉动;一边却有大量民间资本处于“休眠”“半休眠”状态,没有被有效地利用起来。因此,唤醒民间资本,让其投入高职教育就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当然,资本投入所关注的是回报,利益分配问题是民间资本参与合作的关键。可以在专利权、入学和就业等方面赋予民间资本以适当的优惠政策,或赋予其社会声誉和名誉,成为对民间资本的利益补偿。
(四)“校、企、外”股份制
中国加入WTO的5年保护期结束,外资大量涌入中国的各个领域。对于高职教育而言,同样面临着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增强了高职教育发展的空间和活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强大的竞争对手。在竞争机制下,高职教育应当突破“等、靠、要”的传统办学模式,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开放办学主体,寻求资源的优化组合。在加入WTO的背景下,高职院校的融资渠道更为多样化,利用外资的灵活性建立“校、企、外”股份制,是取长补短、适应形势的多元办学体制。外资的注入不仅是物质层面的,同时也是理念层面的。外资持有者作为办学主体之一,自然在带来资金的同时带来国外的办学理念、管理观念以及办学经验,有利于突破我国传统的职业教育办学思维,提高院校的管理效率。德国、美国、英国、日本等都有悠久的职业教育历史和丰富的办学经验,外资的加入便于经验的转化、借鉴和本土化,从而加快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进程。当然,股份办学机制的办学主体多元化在提升办学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的同时,也为高职教育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即过分追求利益性而忽视教育的公益性、过分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教育的长期性。为此,在股份制办学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来保障主体行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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