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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争论谈道德哲学与政治证明的关系

2009-09-29高玉平

道德与文明 2009年4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哈贝马斯罗尔斯

[摘要]为走出道德多元论的困惑,重新确立政治统一性,罗尔斯提出了非完备性的政治证明方式。哈贝马斯不同意罗尔斯的观点,他提出程序主义的证明方式。程序主义的证明方式没有割裂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哈贝马斯的批判是中肯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政治哲学不能脱离伦理信念的支持。

[关键词)道德哲学政治证明程序主义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4-0065-04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是当代西方政治学思想中的显学。政治哲学不同于政治科学,它是关于政治价值的理论研究。传统的政治哲学以特定的道德学说或宗教学说为基础。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抛开了传统的价值学说,开辟了新的证明方式。他指出:政治哲学从一开始就抛开所有哲学学派,它不能诉求于任何完备性学说来解决它自己的问题。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观点提出质疑,并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对二者理论分歧的解析,为我们深刻地理解西方政治文化提供了一条捷径。

一、罗尔斯的政治证明

罗尔斯是新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他的政治哲学试图超越西方民主传统的内在矛盾,通过政治建构主义的方法,重新确立自由与平等的政治价值。

西方的民主传统有两派: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分别源自洛克与卢梭。洛克和卢梭都将自由和平等作为最高的政治价值追求,但他们却各有侧重。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重视的是“现代自由”,即重视思想和良心的自由,重视人身与财产权,它突出的是自由的价值;以卢梭为代表的平等主义更重视“古代自由”,即更重视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他突出的是平等的价值。

在每一个主要的政治传统中都存在着有关世界和人性的本体论假设,在人性论假设的基础上形成了道德哲学体系。以不同的道德哲学体系为基础的政治传统必然会存在价值上的对立与冲突。

现代以来的道德哲学有几种不同的理论形态,包括以休谟为鼻祖的经验主义、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以及以克尔凯郭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各种理论形态之间具有不可公度之处。正像麦金太尔指出的:所有的哲学思想家们共同参加了构建道德有效论证的运动,任何以这种形式出现的论证都必然失败,因为在他们道德规则、揭露的概念和他们人性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表现为道德多元化。

为自由主义作辩护的是经验主义的道德哲学,经验主义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认为人的本性必然追求感官欲望的满足,把人性的欲望要求、激情看作是根本的东西。这种学说始于休谟。根据这种价值观念,人被看作是有一定的欲望和需要的人,这些欲望和需要决定了人的利己主义的倾向。利己主义强调“消极自由”的意义,“消极自由”即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

为平等主义传统作辩护的是义务论的道德哲学。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的人,真正的道德法则应当舍弃一切经验的性质和感官的内容,它只能建立在理性存在者自身的本性当中。康德指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任何一个理性的存在者都不应把自己和其他所有人当作工具,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当作目的。

罗尔斯指出:“由于不同的哲学和道德学说所导致民主政治传统的对立和冲突是他政治哲学关注的主要对象。”

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目的是使自由和平等的对立得到消解。他提出以平等的正义原则来实现这一目的。他承袭了洛克的自由主义传统,吸取了卢梭的平等主义精神。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他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者。他的新自由主义摒弃了任何形式的宗教的道德学说。他的政治自由主义在政治的范畴内运作,用独立的术语表现它自己。那么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方式,让人们信服他这种政治主张的呢?他借鉴了康德的实践理性的论证方式,在康德道德建构的基础上得出了政治建构主义。

为了更好地说明建构主义,罗尔斯区别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对对象的制造。”实践理性根据对对象的认识来塑造对象,这一点与理论理性不同。理论理性止于对对象的认知,关注的是人类作为主体对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探索和研究。在理论理性的活动范围内,人们能够得到关于对象的客观知识。在实践理性的活动范围内,人们根据对对象的认识来构建和塑造对象,实践理性以理论理性作为前提。政治建构主义是认知主体对自身的塑造过程,把对人的对象性认识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决定什么才是人们合理的政治生活。

如果说正义原则是通过适当的建构得到的,理论的建构则需要一个核心的命题作为前提基础,它决定建构程序的形式和结构。罗尔斯认为,这个决定建构的基础前提的命题是关于人与社会的观念——“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和长久合作的社会系统的观念”。

在罗尔斯看来,人是自由而平等的。首先,个人凭借两种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而成为自由的。两种道德能力包括正义感和善的观念的运用、贯彻能力。理性能力指的是判断能力、思想能力、推理能力。拥有这些能力的公民,他们自认为有资格向制度提出各种要求,并成为各种有效要求的自证之源。其次,拥有这种程度的道德能力是公民作为人而相互平等的基础,拥有以上这些能力使他们能够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这种自由平等人的理念表明,人能够参与社会生活并在其中扮演某种角色,也能够在社会合作中履行和遵守各种权利和义务。

社会合作体是指:社会合作是以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的,并以这些程序和规则调节他们的行为,合作的理念表明,所有人都按照公众承认的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各尽其责和获取利益。

这种关于人的理念不同于形而上学的或心理学意义上的人性观念,它把人看成是规范性的和政治性的存在。罗尔斯建构主义的动机在于试图重新阐释民主社会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并且为由于信奉不同的完备学说和概念而处于分裂状态的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提供一个可能的基础。为此他指出,政治自由主义彻底抛开一切宗教、道德和哲学形式的学说。认为政治哲学无需任何基于人性论的道德学说做辩护,完全可以以独立的术语表现它自己,把道德哲学排除在政治证明之外。

哈贝马斯认为政治哲学不能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与形而上学的道德哲学划清界限。他认为二者具有互补的关系。在他看来,任何一种道德学说都代表着不同的世界观的哲学,政治哲学无法摆脱世界观的视野而单独被讨论。“普遍化的尝试的确要求所有有理性的公民都放弃他们世界观的特殊性。但是,这种普遍化尝试还是必须在各自的世界观的概念的背景下展开。因为没有人会放弃他的参与者立场,而又不——从观察者的视角——无视规范性。”那么,他的政治证明在不脱离道德哲学的基础上如何回避传统的道德价值的多元问题呢?这涉及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

二、哈贝马斯的商谈原则

哈贝马斯并不像传统的政治哲学那样把政治

价值的论述直接与某种道德哲学的传统联系起来。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都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哈贝马斯认为,道德哲学共有三个理论来源,分别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功利主义和康德的道德理论。这三种道德哲学所代表的观念分别对应于实践理性,即“人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三个方面:伦理的、实用的和道德的。

实践理性的以上应用在哈贝马斯看来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以其中任一方面的论证来作为道德规范的基础,都是不正确的。道德规范的建立,是实践理性的三个方面共同相关联的结果。“在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中,实践理性扮演了一种使一个世俗化了的伦理之生活历史的视野得以阐释的判断力的角色。”在经验主义那里,实践理性仅局限于其实用意义上的应用,成为理智活动的合目的性的利用能力。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仅仅等同于道德性,而忽略了另外两个方面。

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的构想中,实现了实践理性的三种功用的统一。表现在:商谈伦理学主张正义和团结之间的内在联系,沿袭康德的传统,但不致陷入抽象的普遍主义、形式主义。商谈伦理学也无须将古典伦理学所强调的关于善的生活问题从交谈性的商议中排除出去,同时又无须忽视功利主义所要求的对行为后果的评定。

那么如何在商谈伦理学中实现实践理性的三个维度的统一?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哈贝马斯的理论与以往的道德哲学家的理论有所不同,他把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建立在对话程序的基础上,用程序的方法取代了以往的经验主义或理性主义的论证方法。规范由对话的程序得到,那么,规范的合理性,也就转嫁于程序的合理性之上。如果程序是合理性的,能够得到充分的论证,那么哈贝马斯规范也就是合理的。

哈贝马斯的论证程序设计由两大原则组成。

(1)普遍化的原则(U):“一个规范的有效性前提在于:普遍遵守这个规范,对于每个人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负面影响,必须被所有人共同自愿接受下来。”简单来说就是所有相关者的自愿原则。

(2)话语原则(D):“只有那些在实践话语当中得到所有当事人赞同的规范才可以提出有效性要求。”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一致赞同。

总的说来,哈贝马斯认为规范的客观性、有效性通过交往对话的形式完成,并且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所有参与者的无强迫自愿和赞同。

关于普遍化原则(u)哈贝马斯作了以下解释:在论证的过程中,保证了实践理性实用理由与伦理理由不被排除在道德规范之外,也就考虑到了参与者的自身利益与价值取向,从而在道德规范之中保留了动机因素,但是所有相关者必须采取的是相互接受的视角,站在他人的立场上保持利益的平衡,对自己的动机保持一种相对中立的立场,共同自愿接受,在对等尊重的前提下,消除强制因素。

话语原则(D)是话语伦理的基本原则,它确认规范的有效性,是以一切相关的参与者在参加实际对话活动的情况下,都一致地同意这些规范为基本前提的。话语原则是对普遍化原则(U)的一种补充。

哈贝马斯认为以上两个原则是相互联系的,表现在原则(u)的应用上。为了保证道德行为中经过论辩讨论的相互同意的可能性,即只有在相互承认有关参与者的利益的基础上,并把规范看成是对于参与各方都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原则(D)作为话语讨论原则的应用才有可能。原则(D)作为话语伦理的条件,它的基本前提是规范的选择可以在理性的基础上被论证和被合理地证实。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原则(u)是精髓,具有决定意义,原则(D)则保证了它的实施。

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这均不是先天能够预设的,也不是事先就有答案的,而是讨论出来的,它取决于参与讨论的所有的人。这恰恰正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民主程序的特点。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是程序主义的。哈贝马斯认为国家的合法性依靠法律来保障,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主的程序。他认为,对政治法律制度的最好证明就是所有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这种程序是一种论证上的要求,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只能用这种程序主义来为所有的事情辩护。另一方面,就国家理论而言,这种程序主义体现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论主张,不仅人民的权力高于国家的权力,而且国家的所有权力都来自人民。在现代法治国家,人民主权是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表现出来的,如参与政治公共领域中的舆论形成,参与政党内外的活动,参加大选,参与议会团体中的审议和决策等。与正统的政治哲学不同,在哈贝马斯的国家理论中,人民主权不再集中于一个集体之中,不再集中于公民或公民代表的亲自出场,而是体现于各种理性的商议和决策之中。

三、政治证明与道德哲学的关系

从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批判中我们可以得出政治证明并不能脱离道德哲学而独立存在。“任何正义原则都依赖于某种统合性学说,罗尔斯的也不例外。”哈贝马斯的立场是正确的。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并未像他自己说的那样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事实上,他的政治哲学与传统的价值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点在他的正义原则中体现得很明显。

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目的是使自由和平等的对立得到消解。他指出应用正义原则来实现这一目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一般地表述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这个一般表述是综合第一、第二原则的一个总的表述。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是这样表述的:“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罗尔斯所说的基本自由主要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承袭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确认了自由的价值。

第二个正义原则可称之为民主的平等原则,它确认了平等的价值。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处理的是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问题。第二原则表述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允许在收入和财富方面存在差别,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就是构成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的两个方面:“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指出:各种社会机构中的位置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机会得到它们。再明确一些,就是说:“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天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

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差别原则主要就是在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影响的情况下,来解决由天赋、能力等自然因素造成的财富和地位的不平等分配的问题。通过差别原则,罗尔斯表达了尽力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差别原则的实际应用可能会有许多困难,但它是在平等待人的基础上,寻求一条如何使人平等的道路,并且为解决不平等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思路。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回避了传统价值的对立与冲突。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目标是为民主制度提供一个可接受的哲学和道德基础。政治观念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观念,政治自由主义与传统的价值学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他的正义理论珍视人的平等与尊严,体现了更深刻的人道主义精神。

哈贝马斯亦曾指出:实践的哲学理论的意义不在于建立在什么样的人性论基础之上,而在于保障“正义”与“团结”的人际关系得以实现。正义是优先于善的。亚里士多德说,善就是对我们来说什么是好的生活,在众多的善目中,有一个最高级的善,它就是至善,是道德追求的最高目的。哈贝马斯认为,道德首先应该是正义。正义高于至善。正义问题关心的是“什么才能符合所有人的利益”。正义就是要做到使每个个体成员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尊重和对待,平等要求交往共同体成员的相互团结。所以,正义与团结是道德的真正内涵。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哈贝马斯,他们的政治哲学的论证方式都与以往的政治哲学的论证方式大相径庭。他们的政治哲学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不局限于一种人性论假设或某形而上学的道德学说,而是以一个原则把多元的道德学说容纳于自己的理论体系之中。这说明了政治哲学永远需要伦理信念的支持。罗尔斯采用的是词典式序列的原则,而哈贝马斯采用的则是程序主义的原则。不论哪种原则都解除了道德多元论的困惑,为“规范”重新建立了有效性基础。

(作者:高玉平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哲学博士,辽宁沈阳110036)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M],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7

[2][英]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戴扬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67

[3][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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