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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伦理学视阈中的三类道德推理

2009-09-29

道德与文明 2009年4期
关键词: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伦理学

曹 刚

[摘要]应用伦理学以解决当代社会出现的道德难题为己任。由于道德难题本身就反映了道德判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意味着道德推理是一项必要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有必要从解决道德难题的具体道德推理活动中归纳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推理形式,以利于完成在道德概念、道德判断基础上进行的创造性工作。通观应用伦理学中的道德推理形式,可以概括出演绎的道德推理、类比的道德推理和辩证的道德推理三种基本形式。

[关键词]应用伦理学道德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辩证推理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4-0022-06

应用伦理学以解决当代社会出现的道德难题为己任。道德难题的核心是道德判断的困难。要走出道德判断的困境,我们需要借助一种更高级的道德思维形式,即道德推理。推理是思维活动的最高级形式,是由已知求解未知的过程,它揭示了判断与判断之间的本质联系。由于道德难题本身就反映了道德判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意味着道德推理是一项必要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有必要从解决道德难题的具体道德推理活动中归纳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推理形式,以利于完成在道德概念、道德判断基础上进行的创造性工作。通观应用伦理学中的道德推理形式,我们可以概括出演绎的道德推理、类比的道德推理和辩证的道德推理三种基本形式。

一、演绎的道德推理

自伦理学产生以来,演绎的道德推理就是最主要的解决道德问题的方法。但在应用伦理学的领域里,演绎的道德推理却受到了严重的质疑。人们从道德难题的性质出发,认为既然不存在确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那么,通过演绎的道德推理来解决道德难题就是不可能的。由此,一些伦理学学者主张,应用伦理学应告别原则,应专注于个别具体事例与情境中的明智权衡。尽管“告别原则说”有其道理,但我们仍然很难想象,一个尽职的伦理学家和一种合格的伦理学理论,会不去探究作为特殊规则之逻辑前提的普遍道德原则,也很难想象,如果真的告别原则,如何能避免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泥潭。换言之,我们认为,基于道德原则的演绎推理仍是应用伦理学的基本方法。

(一)道德推理的演绎模式

演绎推理是人类认识活动中最重要、最常见的推理方法之一,它是由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演绎道德推理是逻辑学上的演绎推理在道德推理中的运用。它是道德思维主体在掌握一定的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基础上,由一个或几个道德判断推出另一个道德判断,从而解决特定道德问题的过程的思维形式。

演绎的道德推理需要遵循如下三个步骤。演绎道德推理的第一步是寻找可以适用于待决事件的道德规范,从而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前提。当人们对待决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他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找到能够适用于待决事实的道德规范,即找寻所谓的“大前提”。演绎道德推理的第二步是形成待决事实,为演绎推理提供小前提。待决事实往往是复杂凌乱的,为了把待决事实加工成演绎道德推理所需要的小前提,必须进行复杂的辨析和判断工作。尤其是要除去很多没有道德意义的情节,确定有道德意义的情节,并用明确的语言表述出来。演绎推理的第三步便是依据大小前提推出结论。确认了道德规范和待决事实之后,接下来就要对两者的相互关系作出判断:作为小前提的陈述的事实能否纳入大前提的道德规范之中。

道德推理的演绎模式大致可以描述为:

R—道德规范(大前提)

F—待决事实(小前提)

D—道德判断(结论)。

(二)演绎道德推理的三个特点

演绎的道德推理当然具有一般演绎推理的属性,但演绎推理在道德实践中的运用,又带有自身特有的规定性。

1演绎道德推理的大前提必须是应然的规范性命题。和科学推理不同,演绎道德推理的大前提必须是应然的规范性命题,而科学推理的大前提则是实然的事实性命题。规范性命题是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规定;事实性命题则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事实性命题是指向过去的。规范性命题是指向未来的,它是对未来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规制,而事实性命题则是对以往关于事实认识的经验总结。规范性命题是不可证伪的,如道德规范规定禁止杀人,该规范并不会因为有人在事实上杀了人,即其被人违反或未被遵守而被否定;事实性命题是可证伪的,例如,按照已知的经验,天鹅都是白的,但是如果发现了一只黑天鹅,那么,这一事实性命题就被否定了。可见,道德推理与科学推理不同,道德推理的目的是寻求一种令人满意并可以接受的规范性结论,科学推理的目的则在于寻求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精确性的知识。道德推理不具有科学命题那样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因此,道德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是否合理、是否可以为人们所接受,这些都是需要并且也可以进行讨论、论证的。

2演绎的道德推理是非律法主义的。与法律推理不同,应用伦理学视阈中的的道德推理是弱意义上的演绎推理。所谓强意义上的演绎推理是指,当存在明确的道德规则来进行道德判断时,它就应该使用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所谓弱意义上的演绎推理是指,当道德规则模糊不清时,可以根据确定的道德原则推导出适用于具体行为场合的规则。这种由一般到个别的方法也是演绎推理的一种。应用伦理学的使命决定了其视阈中的道德推理只能是弱意义上的演绎推理。在这个意义上,演绎的道德推理不同于法律推理,它不是律法主义的。律法主义是弗莱彻提到并反对的一种道德推理方法,是指那种在对每一道德作出决断时,总是到经书中寻找规则的做法。按照弗莱彻的意思,律法主义有两个明显的特征:(1)准则的先在性,即当我们进入某种情境之前,业已存在相应的道德准则;(2)准则的严肃性或不容变通性,即无论我们进入的情境如何特殊,先在道德准则都必须加以恪守,不能以情境的特殊性为理由要求变通。我们之所以认为演绎的道德推理不是律法主义,主要是因为在应用伦理学的视阈里,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不会是具体的行为规则,而是道德原则。在这里,原则和规则的区别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演绎的道德推理的某些根本性特征。原则和规则的区别体现在程度和性质两个方面:在程度上,原则要比规则更加概括和模糊,规则则更加明确;在性质上,原则和规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规范。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式;原则则可以在不同的程度上被满足,它实现的程度不仅依赖于现实的情境,而且取决于与其相竞争的其他原则。可见,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维度——分量和重要的维度。显然,道德难题的解决只能是依据具体情境,通过对原则的权衡来确定合理的适用规范。

3与一般的道德演绎推理不同,应用伦理学中的道德演绎推理包含了情境推理。如上所述,作为演绎的道德推理的大前提,道德原则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的含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不同的重要性或权重。因此,参照具体情境进行道德原则间的

衡平,就是演绎的道德推理中的最关键的一环。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难题所关涉的并不在于要不要诉诸或应用原则和规范,而毋宁说是:应该采纳什么样的原则和规范,怎样去阐释它们,它们具有何种分量和重要性,在冲突中哪一个具有优先性,如何将它们与具体案例相联系以及它们在何种关系和情境中被应用的问题。”由此,在演绎的道德推理中,情境推理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比较哪一个原则在特定的情境下更具有分量或具有优先性,就要在原则之间进行反思的衡量,以使得道德推理的结论是合理的和可接受的。

(三)演绎的道德推理的限度

在面对道德难题时,演绎的道德推理尽管是必不可少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发生作用的限度。

1演绎道德推理本身不能确定推理前提的合理性。演绎推理在逻辑形式上是科学的,具有确定性,但实际运用起来并非如此,常常叫人大跌眼镜。这是因为三段论的前提并非总是确定无疑的。在道德难题的判断中就更是如此,在有关道德难题中,作为演绎道德推理的大前提可能就是需要质疑的,而演绎的道德推理不能完成对前提本身的反思和批判。

2在结论的正当性问题上,演绎道德推理对于道德结论的正当与否不予过问。从大小前提出发推导出道德结论,演绎道德推理的任务和使命也就完成了。演绎道德推理并不关心结论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

3演绎的道德推理缺乏整合各种生活价值的能力。道德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生活,但演绎的道德推理却缺乏对生活价值的系统整合,包括对不同的传统观念和时代的要求、个人兴趣和共同体的价值理念等因素的整合。换句话说,演绎的道德推理不是一个可以整合所有原则的道德论证理论及道德理论,因此也就无法提供一个具有统一的整体性的指引方针,以指引连贯、明确的行动规则。

可见,演绎道德推理在处理和解决疑难案件问题时,作用是有限度的。要克服和弥补演绎道德推理的局限性,需要承认其他的道德推理方式的重要作用。类比推理就是应用伦理学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推理方式。

二、类比的道德推理

类比一直是决疑法的核心部分,其在道德推理上的运用渊源久矣。按照川本性史的说法,“主教决疑论在17、18世纪迎来了它的鼎盛时期。然而,在19世纪,决疑论的力量也衰退了,那种硬把黑说成白的‘诡辩、‘欺骗的轻视性用法索性变得普遍化了”。可是,衰退了的决疑论力量,却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复兴。现代社会生活领域出现了大量的亟待解决而又各具特性的道德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紧迫性和个别性,决定了不能去等待纠缠不清的道德理论争论的结果和完美的规范体系的证成。因此,直接从个案的比较人手,获得具体道德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决疑论便得以复兴。决疑论主要运用与典型案例的类比、求之于直觉和对特殊案例的评价等方式,其核心就是类比的道德推理。

(一)道德推理的类比模式

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从而推知它们的另一个属性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类比的道德推理有三个步骤。

1确认一个典型案例。所谓典型案例是指某些解决道德问题的个案,内含的道德原则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式清楚,所得结果被广泛认同,也就是说,典型案例本身不存在道德争议,因此被树立为典范,以作为解决具有道德难题性质的其他个案的指引。可见,进行类比的道德推理的起点应该是那些权威性的并且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案例。

2要识别典型案例和待决问题之间的相同或相似和不同或不相似的那些事实。任何两个事物都不会在所有的方面相同。相同与同一有别,如果两个事物是同一的,就没有必要进行比较和对比了;类比中的两个事物也不会完全不同,因为如果进行类比的两个事物在所有的事实方面都不相同,对它们的比较就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意义的。这要求判断者不仅能从不相同的对象中找出相似点,也要能从相似的对象中找出不同点。只有看出异中之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类比推理的力量,也只有看出同中之异,才能发现对象之间的本质差别,避免机械类比和不当推论。不过,就“相似性”以及“异同”之判断而言,并非易事。一个基本的要求是对个案事实的类型化处理。在同性性交易的事件中,我们就要把“女性卖淫”和“男性卖淫”、“同性卖淫”和“异性卖淫”进行比较,经过比较发现,它们之间存在同性与异性的区别,又存在性交易的共同点。如果这个共同点更重要,那么,同性性交易的个案就和异性性交易具有家族类似性。

3在识别出两种情况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后,就要判断这些事实上的相同点或不同点在这种情形下哪一个更重要,通过确定它们的重要性的程度,来决定是依照典型案例还是区别于典型案例,或者否决典型案例的参照意义。判断相同点或不同点何者更为重要,在现实中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为它涉及了评价的问题。显见,在异性性交易和同性性交易间找出了两者的相同和相异后,我们从禁止卖淫嫖娼的道德目的出发,来考察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判断相同点与不同点的重要程度,显然,这里同性与异性的区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性交易本身,因此,同性间的性交易也是不应当的。

(二)类比道德推理的三个特点

1类比道德推理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由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既不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也不是“由特别到一般”的归纳,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推理形式,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决疑论在现代社会得以复兴,正是因为现代社会出现了大量亟待解决的实际伦理问题,这些层出不穷的道德个案各有其特殊性,无法期待聚讼纷争的道德理论给出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需要借助类比推理,直接从个案的比较人手,去获得个案上的共识。

2类比道德推理是或然性推理。类比推理与演绎式的三段论推理不同。演绎式的三段论推理是非扩充性的论证。演绎推理的前提是先在的,一个演绎论证的结论,通常已经包含在它的前提之中。只要它的所有前提为真,它的结论必然为真,具有可靠性。类比推理的推理前提既不是先在的有效,也未在推理的过程中进行论证,而是完全由推理者依据自己内心的确信独断,推理前提与推理结论之间的联系是一种或然关系。因此,类比推理是一种弱式推理,类比推理因人而异,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会运用不同的类比,得出不同的结论。

3类比道德推理具有道德创新的意义。类比的道德推理可以增进道德问题的敏感性,是获取道德新知的途径。类比所要求的前提条件是最少的,只要两个个案有一点相似,都可以将它们类比。有时候,两个类比物之间的共同点越少,类比的结论也就越具有突破性、独创性。动物解放/权利论的论证可谓典型。总之,应用类比道德推理方法,比较和识别先例与待决事件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在其中可以体味到伦理精神和道德价值的变迁发展,可以捕捉到社会变迁发展对道德创新发展所带来的

压力与推动力。

(三)类比的道德推理的限度

类比的道德推理在解决道德难题上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

1通过类比的道德推理获得的结论具有某种程度的随意性。首先,在选取典型案例上具有某种程度的随意性。一个待决情形可能存在多个典型案例,选择何者作为类比原型,要靠推理主体的判断。其次,在比较典型案例和待决事件的相似和差异点上,存在某种程度的随意性。类比推理的关键是要判断待决情形和典型案例相似与否,但这种比较不能避免推理者的立场、知识和经验的影响,这就可能带来某种随意性。最后,在典型案例和待决事件两者间,对于何种相似或差异更为重要的判断上,存在某种随意性。可见,类比的道德推理留给了推理者较多的自由选择空间,必然带来类比推理的不确定性。

2类比的道德推理难以定位道德原则的作用。类比推理强调个别案例的具体情境,反对在个案中直接套用原则,认为原则的意义只能在个案与典范的诠释中方能获得,但类比推理的过程又无法排除普遍化的运作。在类比推理中,无论是在典型案例的选择上,还是在相似点的区分上,或是在重要程度的判断上,原则和理论通常起了一种合法性的作用。可见,类比推理需要强调案例判断相对于原则应用的优先性,但又有可能导致忽视原则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3类比的道德推理本身没有为人们提供利益衡量的道德边界,这在实践上容易导致斜坡效应。典型案例和待决事件的类比往往与斜坡效应相结合,共同发生作用。1975年,植物人昆兰(KarenAnn Quinlan)的父亲要求撤除呼吸器,遭到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法官缪尔的否决,但是最终得到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休斯的批准。这是第一例以法律的名义授权取消呼吸器的案例。此后的许多类似案例均援引这个案例,问题是,如果取消呼吸器是有据可循的,那么,下一步,是否应当取消静脉饲养?再下一步,是否可以把植物人暴露在自然气温之下?这些步骤构成的斜坡没有严格的分界,是难以让人接受的。

三、辩证的道德推理

除了演绎的道德推理和类比的道德推理之外,还需要一种解决道德冲突和争议的更高级的思维形式,这就是辩证的道德推理。亚里士多德认为:“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命题则必然地由它们发生。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或原初的时,或者当我们对它们的最初智识是来自于某些原初的或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是辩证的推理。”在此,亚氏区分了证明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证明的推理是从确定的前提必然地推导出另外的命题的推理。辩证的推理则是“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是寻求“一种答案,以对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问题作出回答”。可见,当推理的前提是清楚的时候,是不需要辩证推理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明确得出一个演绎结论。只有当道德规范缺失、模糊或者相互矛盾冲突的情况下,由于据以推理的大前提难以确定,辩证推理才有用武之地。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推理是形式推理的特例或称作“二次”形式推理,也就是说,只要选择出适合的大前提,那么以下的工作和形式推理是一样的。

(一)辩证推理的基本路径

罗尔斯认为,伦理论证不大可能成为一种“道德几何学”,我们最好把证明看作是一种许多考虑点的相互支持,是所有因素都契合为一个融贯的见解。实现这种融贯性的具体途径就是“反思的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反思的平衡”内含了一种辩证的思维。我们可以借助“反思的平衡”的某些思路,来描述辩证推理的具体路径。

1运用道德感。道德感是人们面对当前道德难题时形成的第一感觉,是进行道德判断的第一步。道德感是面对一个错综复杂的事件时,从中发现具有道德意义的要素的能力,其实质是一种道德评价能力。我们每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都会形成一种道德评价能力。我们经常使用此能力对事物进行道德判断。由于道德主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社会条件的限制、个体知识、经验的局限和价值立场的偏私,我们对事物的道德判断往往不自信、不确定,所以需要“深思熟虑的判断”,即反思我们作出判断的理由是否足够好。所谓“好”的理由,是指该理由被判断主体接受,并被道德共同体认可的理由。

2寻求普遍性规则。道德感只是对当前道德难题如何处理所形成的暂时的看法,是未被普遍化的。从实践理性的角度看,一个道德判断不能只是针对个案的,还要考虑能否适用于以后相同类型的事件。换句话说,要使道德感获得普遍化,成为一个规则,仅诉诸道德感本身是不够的,必须使他的个人判断为整个社会所接受。要使社会接受他的判断,就必须说明理由:或者诉诸某种既存的道德原则的本来含义;或者诉诸某些抽象的道德理念,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然而,问题并未就此变得简单。对于一个共同的价值规范的寻求并非轻而易举,它往往隐藏于一个更深的社会命题里面而难以发现,或者由于道德意识的不同,或者因为利益的冲突性,使得认同根本不能达成。

3寻求共识性前提。因此,一种试图寻求最终依据的努力开始了,即需要关于“论证的前提”反思,因为无论是道德感还是普遍化的规则都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背景知识下才能成立的。事实上,有效的道德论证总是要借助于一般事实和一般知识,只要它们是“真实的和足够一般的”(罗尔斯语)。可见,在辩证的道德推理中,共识性前提是论证的出发点。其中包括实在性共识和价值性共识。最困难也是最关键的是确立一般价值共识。

4形成程序共识。要使人们形成价值共识,除非能充分说明与论证其正当性之外,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道德的辩证推理本就是一种论辩,该论辩旨在证明这种选择和决定比其他选择和决定更可取,由此来说服对方,令对方信服。可见,道德辩证推理的过程不是应用演绎法进行形式推理的过程,而是对判断举出理由进行正当化论证的过程。《韦氏新大学词典》曾把推理的内容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1)按逻辑的方法而思维,或者依照前提之理由而推导;(2)通过解释、论辩而给出理由,以证明命题。事实上,道德辩证推理否定演绎推理中隐含的独断的价值主张,认为只有建立在平等而自由的商谈基础上的合意才能为道德决定奠定合法性。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产生合法性的商谈必须是在“理想对话情势”下进行的,经由“理想对话情势”条件下主体间的商谈所达成的合意才具有合法性。

5上述推理的每一步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把实践作为辩证思维推理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是辩证逻辑研究推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说,形式逻辑研究推理由于撇开了思维的具体内容,只研究推理的形式结构,并不要求时时结合实践,那么,辩证道德推理既要遵循一切思维的规律,又要求与实践紧密结合,这不但表现在道德推理总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实践之上,还同时表现在道德

辩证推理的目的就是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难题;它不但主张道德推理的大前提必须取得现实世界的支持才能获得正当性,还主张判断的结论要受到社会实践的检验。总之,辩证道德推理是实践理性的运用,其最终目的是更好地生活,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辩证推理的基本特征

1辩证的道德推理是一种实质性的推理。辩证推理不仅仅是或者不主要是形式逻辑的运用,道德推理的诸多环节都离不开个人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等进行的“根本性判断”,这种根本性判断已远远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范畴,因此,辩证的道德推理是一种实质的推理形式。其实,辩证的道德推理是实践理性的运用和实现,其终极标准是人的实质性的价值追求。它不希冀通过推理获得客观中立的知识,而是希望获得与主体的需要相联系的价值事实。换言之,只有体现了实践智慧,即体现和贯穿了人的内在利益的道德推理,才有可能是合理的、正确的。

2辩证的道德推理是“经权”之道,强调“权”高于“经”。辩证思维推理作为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正是在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诸方面的分析中,推知事物发展的多种可能性,为人们指出行动的方向,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就是“经权”,既要“守其经”,又要“权其变”。我们说过,应用伦理学以对道德难题的解决为使命,而所谓道德难题恰恰是由于道德规范的缺失和冲突造成的。因此,要通过道德推理获得合理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决策,由于没有确定的规范作为依凭,以人的最高价值标准为依据的“权”,就成为道德推理的最高境界。

3辩证的道德推理也是生活之理。形式逻辑是一种技术理性,它存在于一个不同于生活空间的逻辑空间里。形式推理需要严格的证明步骤,证明程序正像一条人造的渠道,把奔腾的生活之流引导到自己的空间里。形式推理还需要专门的训练和思维品质。他们从事着普通人可能难以从事的事业,他们还具有独特的思维和德性,能使他们超凡脱俗,保持中立。如此种种,构成了一个不同于生活空间的逻辑空间。显然,辩证推理需要打破这个形式的封闭空间。它要求尊重生活常识,生活常识往往成为推理的逻辑起点;它允许运用生活化的语言,而不讲究人工的逻辑符号;它关注生活的具体情境,不排斥情感性思维,承认社会生活经验及道德感受的多样性。总之,辩证的道德推理就体现在生活之流中。如果说,应用伦理学是一门在生活中行动的科学,那么,辩证的道德推理就是合乎其学科属性的根本之理。

(三)辩证的道德推理的三个条件

1道德推理的主体是处在特定的道德问题情境中的,具有~定的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能力的道德主体。这里包含互为联系的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必须有道德问题情境。道德问题是促使道德主体进行道德推理的现实动力,道德现实生活中的困惑,迫使道德主体进行思索,追求道德应有中的应当和必须。另一方面,主体必须成为具有一定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能力的道德主体。

2辩证的道德推理是实践智慧的运用和实现。道德推理在本质上是一种行为选择,推理主体需要运用实践智慧在多种行为决定方案之中选择达到目的的最佳方案。实践智慧不但应有外在利益的向度,更应指向内在利益的实现。“内在利益”是指只能通过某种实践活动获得的,并且是这种实践活动内在具有的利益。“内在利益”是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本质需要和满足条件的认定,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条件,其终极标准是人的全面发展。

3辩证的道德推理否定演绎推理中隐含的独断的价值主张,认为只有建立在平等而自由的商谈基础上的合意才能为道德决定奠定合法性。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产生合法性的商谈必须是在“理想对话情势”下进行的,经由“理想对话情势”条件下主体间的商谈所达成的合意才具有合法性。

(作者:曹刚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北京10087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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