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及对策
2009-09-29岳云云赵学勤
岳云云 赵学勤
摘要:众所周知,土地收成对农民有嵌入式保障作用。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会有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不断增多,处理不好,将会增加社会危机。本文将在对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基本情况、失地农民就业难的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国情以求找出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对策,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保障 对策
一 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的形成及分析
(一)失地农民基本情况
1.失地农民的总数
资源部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4 年底全国失地失业农民已达4000 多万人。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5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
2.失地农民的文化结构
据调查,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低是普遍现象。以辽宁省铁岭市为例,其市失地农民18853人中未受教育的有1228人,在18—40岁的主体劳动力中,具有初中及小学文化程度的竟占80%以上,年龄段越大低学历比例越大,使失地农民总体上对城市就业岗位的适应能力不强。1
3.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情况
从失地农民劳动技能情况来看,大量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欠缺,特别是适应城市二、三产业岗位要求的技能普遍不足,就业竞争能力不强。由于失地农民参加培训、就业数量很小。因此,就业技能的缺乏是制约失地农民就业最根本的因素。
4.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
失地农民多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为主的办法,试图在短期内彻底解决征地及其遗留问题。
(二)失地农民就业难原因
1. 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
一方面,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认为就业仍然是村和集体的事,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大多数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
2.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险开展难度大,覆盖面窄
从调查情况看,没有办理农转非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当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障覆盖面窄。目前全国参加社会失业、工伤保险的农民占适龄投保人员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决。二是保障数额偏低。目前全国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大多数参保农民都存在缴费基数低,保障数额偏少的问题,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三是失业农民依然存在。农村无地后,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但有相当一部分中老年村民无业在家,仅依靠村积累或土地补偿金进行生活补助也难以维持长久。
3.就业安置困难
一般来说,已失地农民中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再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将不断增大。从无业农民情况看,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失业比率比较高。具体分析: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这与外地农民工“肯吃苦、低报酬”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再就业困难重重。四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五是失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
三 解决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对策建议
在失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利益分享机制
征地补偿可以使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获得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有利于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自主创业,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关键。
(二)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作用相当于土地的嵌入式保障作用,是失地农民安心就业的基本保证,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三)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
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四) 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農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并建立使用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新办企业安置失地农民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五) 健全完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
进一步完善区、街、村(居)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劳动力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总之,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上要通盘考虑,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双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卢海元,走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 杨涛 施国庆,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综述[J],《求实》,2006年9月
[3] 于延东,切实关注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问题[J], 《求实》,2008年1月
[4] 林凤章, 失地农民的权益缺失与法律救济[J] ,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2月
[5] 李振东, 论失地农民的“四失”和“四权”[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4月
作者:
岳云云赵学勤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