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需要更多的马锡五
2009-09-29曾毅占珊珊熊艳
曾 毅 占珊珊 熊 艳
摘要:《苍天》描述的是解放前早期人民法官的工作与生活,该剧以真实人物马锡五的故事为原型改编。本文从《苍天》所蕴含的司法价值理念出发,探讨当今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如何体现司法价值。
关键字:苍天 马锡五审判方式 司法价值
《苍天》描述的是解放前早期人民法官的工作与生活,该剧以真实人物马锡五的故事为原型改编。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是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原则、政策、法令和风俗相结合。始终把群众的疾苦挂在心上,一刻也不能离开群众,不仅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命力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当时间的车轮行驶到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发展的今天,我们停下脚步,回望昨天,仍能感受到那段尘封的历史留给我们的厚重体验,感受那个真实的年代带给我们的震撼力量。
一、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
《苍天》之所以引起广大电视观众对马锡五等老一辈司法工作者的鼓掌,那掌声不仅指是对老一辈司法工作者的怀念,更是蕴含着观众对当前司法工作者的“执政为民”的呼唤。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是其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他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二、体现司法程序正义观念
《苍天》能够引起广大观众的共鸣,主要是取决于“苍天”的艺术价值所折射出的司法价值取向,主人公马专员的原型马锡五,他在抗日战争时期任陕甘宁边区政府陇东法庭庭长期间,改变衙门官老爷式的审判作风,走群众路线,以民事调解为主、方便群众诉讼的审判方式,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剧中涉及的案件均以历史上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创作。其中,著名的刘巧儿婚姻纠纷一案,经过马锡五审理后,反对旧的婚姻制度、提出自由恋爱和婚姻自主,在陕甘宁边区引起了一场婚姻革命。人民法官为人民,解决人民的纠纷,乃是《苍天》所折射出的司法价值取向。
马锡五审判方式给当代的反映是如何不牺牲本来的司法程序正义观念。今天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于:这一审判方式并非和程序正义格格不入,二者可以结合。首先,目前法院内开庭较多,社会民间开庭较少,可以多在群众中开庭,多搞巡回审理。其次,目前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的少,可以减少繁琐的普通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再者,民事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民事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可以弥补。以上三点,符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也并不妨碍现代程序公正的概念。其实,马锡五同志司法审判方式的司法实践也是重视程序的。
改革开放以来,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纷纷学习西方式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与司法技术。理论研究上,多法律和司法制度应然状态的分析与构建,少法律实然状态的研究与完善;多西方法制的介绍与引进,少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合理挖掘;多坐堂问案式的程序构建,少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如何回应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工作者的使命,也是司法实践部门的任务。如果不廓清这些认识,一概以西方法治为标杆,就无法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任何最终解决中国活生生现实问题的司法制度都不能拔高自己、脱离环境去应然评说。在当下,中国社会二元化结构及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同步性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消除。马锡五所提倡的调判结合,在民事程序中可通过广邀威望人士参与调解,比如组建社会法庭等形式扩大社会大众的参与。在刑事程序中则可体现为大力推广和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通过人民陪审员沟通民意、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这里,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尾巴主义,意在创造性解决现实问题。过多地强调审判、判决而不注重调解,会令司法失去民间基础与支持,这也是当代司法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运用好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正确地适用调解,扩大调解范围,也许才是中国对世界法治模式的最大贡献。
三、对当前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一心为民”,解决审判不公现象
当前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在于审判的不公,而导致审判不公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司法的不独立。司法公平的重要的前提是司法必须能够排除一切干扰,这就要求司法在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与检察院的监督两者结合起来的独立,其次从法官独立来看,我们没有国外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也缺乏严密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政府、执政党可以随意地赋予或解除某人法官身份,这也就给法官独立审判带来了障碍。司法的不独立导致了法院判决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而不得不听从其他力量的干预,从而导致广大群众对判决的不满。
第二,选任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必须公正,而法官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就是完善的监督制度。当前中国法官的选任监督与政府官员的选任监督一样都存在着不透明、不公开、不公正、不民主的状况。民主制度的缺失带来的选任监督制度异化以及监督制度本身设计的缺陷,使得执政党和政府可以完全不顾制度规定任意任命、保留、解除某一法官职务,而不必担心任何法律与政治风险,这也就使法官只要能够得到相关官员的赏识,无论能力、品德如何都可以在其位高枕无忧。
最后,基层法官素质的低下。由于法官选任考试制度的不足,再加上收入、职业声誉等方面的负面影响,使得基层法官素质尤其在中国不发达地区基层法官质量十分低下,缺乏公正审判所需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这也导致了基层司法不公正情况。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学习马锡五,不是要我们不分具体情况去照搬照抄,而是学习他“一心为民”的精神。从2008年5月开始,河南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走出法院,把法庭搬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去,把矛盾解决在当地,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求全省法院把调解作为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社会法庭除依照法律规定外,更多的是依据伦理道德、乡规民俗,免费对婚姻、赡养、继承、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等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方式、程序、结果以纠纷化解、群众接受为标准,避免了“案结事不了”和“一朝官司十年仇”等不和谐现象的出现。通过这些方式,密切了法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改变了法官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法官夸口称赞。
(二) “为民、利民、便民”,构建多元化的诉讼程序
我们学习马锡五“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但不是说要走马锡五之路,我国司法面临的不在是司法制度的建立,而是如何用司法制度去治理好国家。特别是在现在社会基本诚信丧失的情况下,是考虑如何用法律去树立人们对基本道德遵守的秩序,而不是用“调解”形式去让人民丧失对法律起码的信仰。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简易程序,但在证据调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尤其是为了完善民事诉讼规范和改革措施出台的各种相对复杂的关于事实认定规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使得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地区的当事人难以适应。我们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时,是希望民事诉讼真正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惟一途径和手段。但我们应该看到,民事诉讼、民事审判只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途径,。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成本高、程序相对复杂、程序刚性化、裁决周期长的纠纷解决方式,无论再怎么简化,也无法做到非程序化,一旦做到这一点,那民事诉讼的优点就丧失了。
要避免民事诉讼程序化、形式化所带来的弊端,应建立多元的非诉讼替代方法,如仲裁、人民调解等。我们现在已经存在的人民调解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讲,人民调解方式相比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能是更贴近“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相互配合,在息争止讼,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被称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的机能,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我们进一步发展出具有一定专业水平而非职业的法官体制,以准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相应的纠纷,那么对于我们当代的司法公正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
就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来看,除民事诉讼程序的多样化以外,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的复杂化是不可避免的,纠纷的复杂化以及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更高要求,都决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法律技术必然更加复杂,这与人类的进化发展是一致的,多样化也是复杂化的表現。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追求程序正义,考虑程序的正当性,坚持处分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裁判者中立的原则,与纠纷的性质、法治建设的方向和要求是一致的,这一点不应当怀疑和动摇。
当前,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工作思想指导下,“人民法官爱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蓬勃开展,“司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核心也是“司法为民”,两者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是一脉相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代表了“以百姓为天”的新中国司法理念,在马锡五心目中,苍天苍天,苍生大众俱为天,老百姓的生命大于天,群众就是司法者的天。有了这样清晰明确的主仆意识与宗旨观念,有了马锡五那样对人民群众的“真感情”,“权为民所使、利为民所谋”便顺理成章,建立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便水到渠成。我们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学习马锡五,执法公正无私,做事勤劳慎重,勇于改正错误,我们尤能体会这个道理。
作者:
曾毅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占珊珊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熊艳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