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简看战国晚期秦国农业生产的技术选择
2009-09-29王勇
王 勇
[摘要]战国晚期秦国初步完善了以精耕细作、防旱保墒为中心的农业技术。但出土秦简与相关资料反映当时秦国农业的发展仍主要通过农田面积的扩展来实现,秦政府着力推广的主要是铁农具、牛耕等能够节约劳动力的技术,并不能认为这一期间集约化技术的采用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关键词]秦简;农业;技术选择
[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9)02-0015-05
成书于秦王政八年的《吕氏春秋》中《上农》、《任地》、《辩土》、《审时》四篇,是我国保存至今最早的关于农业政策和农业技术的论文,其农学知识奠基了我国传统精耕细作农业的基础。这套技术是否反映了战国晚期秦国农业生产的一般情况?本文试主要依据出土秦简,对此加以辨析。
一
《吕氏春秋·任地》一开头就列出了十条有关农业技术的提问,涉及到了水旱地利用、盐碱地改良、耕作保墒、杂草防除、株距行距、植株健壮、产量和出米率、食用品质等重要事项,接着又进行了作为措施的技术说明。在其提出的措施中,不仅阐发了天生、地养、人成,天地人三者相互和谐统一的思想,孕蓄了完整的耕种作业体系,还特别突出了耕的作用。《任地》明确提出了“耕道”的概念,曰“凡耕之大方:力者欲柔,柔者欲力。息者欲劳,劳者欲息。棘者欲肥,肥者欲棘。急者欲缓,缓者欲急。湿者欲燥,燥者欲湿。”具体的耕作方法则是“上田弃亩,下田弃甽。五耕五耨,必审以尽,其深殖之度,阴土必得”。
土壤耕作是旱地蓄水保墒和保证农作物立苗生长的基本作业,也是传统农业生产程序中最起作用的环节。秦国所在的关中地区蒸发力大、降水量低且季节分配悬殊,这套技术的采用无疑能起到蓄水保墒的效果,对秦国粮食亩产会有很大促进。但出土秦简反映,《吕氏春秋》所载耕作技术在战国晚期秦国农业生产中的运用可能并不普遍。云梦睡虎地和龙岗出土秦律大多成文于战国晚期,有相当部分是关于农业管理的,其中有几条简文间接反映了当时秦国普遍采用的农业技术。
《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殴(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这是战国晚期秦官方规定的播种量。西汉后期的《氾胜之书》对大田作物的播种量也有明确规定,其提倡的用种数为:区种粟,上农夫区,“亩用种二升”,中农夫区,“用种一升”,下农夫区,“用种半升”;黍,“一亩三升”;区种麦,“凡种一亩,用子二升”;稻,“用种亩四升”;区种豆,“一亩用种二升”。两相比较,可以发现战国晚期秦国农田的每亩用种量是《氾胜之书》规定区种用种量的2~6.5倍。区种法是西汉后期出现的高产栽培方法,结合深挖重肥,实行点播与密植。可见即便秦律的规定考虑到了生产环节中种子的损耗和补苗之需,战国晚期秦国农田的播种量也是非常大的。这反映了在播种方法上,当时秦国普遍采用的应该是用种量较大的撒播法。
相对于条播与穴播而言,撒播技术简单、省工省力,能提高播种的速度,但用种量大,覆土深度不一致,种子分布不均匀,无株距行距可言,不便于中耕管理。《吕氏春秋·辩土》提出农业生产要消灭“三盗”,其中之一为“苗窃”,即是要消灭播种太密,又不分行而造成的苗欺苗彼此相妨现象。文中指出撒播会造成“概种而无行,生而不长”的毛病;条播则有“茎生有行,故遬(速)长;弱不相害,故遬(速)大”的优点。因而在生产上提倡改撒播为条播,要求在株行距上“衡(横)行必得,纵行必术”,做到“正其行,通其风,夹心(必)中央,帅为泠风”。即纵横成行,以保证田间通风,即便是大田的中央也能吹到和风,而不致郁闷。
《任地》篇中“上田弃亩,下田弃甽”的田间设计布置,也是与条播匀苗相适应的。“亩”是地经耕整后田中所起的高垄,“甽”是垄和垄间凹下的小沟,它们本身就是行。《任地》具体论述了“下田弃甽”的方式,尽管对其甽亩规格尚有不同解释,但农史学界几乎一致认为在亩面上实行的是宽幅条播,每亩面(即垄台)上条播两行。既然战国晚期秦国普遍采用撒播,对采取甽亩形式利用下湿之地这一整地技术措施的运用自然就能存疑。事实上,《汉书·食货志》记载武帝时赵过在关中推广代田法,“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师古注曰:“缦田谓不为甽者也”。缦田是不作垄、甽区分的耕地。《汉书》将代田法的增产效果与缦田进行比较,说明直到西汉中期代田法推行前,关中地区一般大田作物的耕作并未采用“上田弃亩,下田弃甽”的形式,而仍然是不分垄甽的撒播法。由于是撒播,庄稼长出后没有整齐的行列,在除草、整苗方面就必须耗费更多的劳动力,《吕氏春秋》提出的“五耕五耨”等要求同样难以实现。
《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规定:
居赀赎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
田农即田作。居赀赎债者在播种和中耕季节允许各自回家二十天从事农作,说明战国晚期秦国农业的中耕除草活动仍然集中在一段内完成,并不是需要长期重复的农作程序。这当然只能是较草率的中耕,一次性的中耕,与《吕氏春秋》提倡的“五耕五耨,必审以尽”扯不上联系。目前我国有些落后地区,农民对于离村庄较远的农田基本上是一年只光顾三次,播种一次,收获一次,中间去锄一次草。《司空律》所反映的,与这种现存的粗放耕作方式倒有很大相似之处。
龙岗秦简中有一简:
苗而争而不剋者□禁苑田传田为城旦□官□□。(简192)
《诗经·小雅·釆芑》“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此菑亩”,《尔雅·释地》“田,一岁曰苗,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表明苗是已经开垦利用、经过整治的耕地。但它并不播种,故《说文》训“茁”为“不耕田”。《诗经·小雅·采芑》正义引孙炎《尔雅》注“菑,始杀草木也”,《诗经·大雅·皇矣》释文引《韩诗》说“反草曰苗”,《尔雅·释地》郭璞注“今江东呼初耕地反草为苗”,陈奂《诗毛氏传疏》说“不耕为菑,犹休不耕者为莱”。由此可见,苗是一种休闲田。
我国耕作制度发展到战国时期,连种制已占主导地位,《吕氏春秋》中甚至已经出现轮作。《任地》篇指出,在深耕细作,消灭杂草和虫害的前提下,可以达到“今兹美禾,来兹美麦”。这里指的就是禾麦的轮作。如果禾收割后种的是冬麦,而次年冬麦收获后再种一茬庄稼,就是两年三熟的复种制。可能鉴于休闲制当时已经非常落后,考释者认为简文中的“苗或指垦荒时立界桩之举”。但考虑到律文针对的是“禁苑”内的农业生产,放荒后的农田在这里正好可供放牧之用,而龙岗秦简“纵火而口布其程”(简177)残简很可能与火耕有关,这里的苗应该还是休耕制的反映。由于休耕后农田上长满了草或者灌木树枝,田界不再清晰,以致“争而不剋”。
二
从秦简看,战国晚期秦国着力推行的是铁农具、牛耕等能够节约劳动力的技术,而不是《吕氏春秋》所载精耕细作的集约经营技术。
《睡虎地秦简·厩苑律》规定:
睱(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
农民向官府借用铁农具,若工具自然损坏,不需赔偿,交还原物写个说明材料备案即可。铁农具比木石农具坚硬、锋利、轻巧,不但能够提高土地翻耕的质量,更能加速土地翻耕的频率和扩大农田面积。为了确保每个农民都能使用到这种当时农业生产中最锐利的工具,秦国不仅允许无法购置铁农具的农民借用官府的铁农具,并且制订了非常优惠的政策来鼓励农民的借用行为。
为了保证铁农具的供应,战国后期秦国设有专门的铁官管理铁器生产。《华阳国志·蜀志》记载秦惠文王二十七年(前331年)在成都“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修理里阌,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史记·太史公自述》称其四世祖司马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出土秦简也反映了秦国对铁农具的重视。秦国对铁矿的开采规定了具体指标,达不到标准要受到处罚。《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曰:“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废)。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红(功),末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对于铁农具的保管亦有严格规定。《睡虎地秦简·金布律》曰:“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求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凡粪其不可买(卖)而可以为薪及盖蘙者,用之;毋(无)用,乃燔之。”
《睡虎地秦简·厩苑律》规定: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絮,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牛羊课》规定: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战国后期秦国设牛长、皂者等负责耕牛饲养,规定了明确的繁殖指标,并且对其饲养的耕牛定期进行考核。牛饲养得好,牛长、皂者及主管官员有赏;饲养得不好,他们要被申斥和笞打。对于在使用耕牛时,不爱护耕牛,造成耕牛膘瘦的也要进行处罚。牛耕的出现是农业发展史上划时代的进步。用末耜翻地,完全靠人力足踏手掀,耕作的人必须掘一块土,退一步,用力多而效果差。用牛耕地,畜力取代了大部分人力,农民的拓荒与耕作能力,无异于提高了数倍。为了推广牛耕,秦国不仅单独为耕牛的养护制定了管理条例,而且对盗牛者的处置相当严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一例:“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依据秦律,男子身高六尺五寸方为成年。甲偷牛时身高只有六尺,尚未成年,却先坐了一年监禁,等到成年后再定罪。可见对于偷牛的人,不管能否够得上定罪条件,都要设法进行惩处。
在政府的着力推广下,秦国成为战国晚期牛耕最发达的地区,秦国的牛耕曾经给同时代的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战国策·赵策一》记载,赵国贵族赵豹曰:“且秦以牛田,水通粮,其死土皆列之于上地,令严政行,不可与战。”牛耕引起赵豹重视,并被视为赵无力与秦为敌的原因,说明战国晚期牛耕在秦国已获得一定程度推广,而山东诸国,至少是赵国尚未达到秦国的水平。《礼记·月令》中有:“季冬出土牛,示农耕之早晚。”徐复认为:“《月令》,秦书,其农耕以土牛示意,是牛耕之说,亦且著之典章。”
战国晚期秦国仍然实行国家授田制。《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抄录了一段《魏户律》“睱(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条法律抄在秦国的法律之间,必定也实施于秦国。甘肃天水放马滩一号秦墓《日书》记载“中吕……可受田宅”,日书有受田宅的吉日,反映了当时土地授受具有普遍性。秦国授田的标准与三代一样,每户百亩,但亩的面积在商鞅变法后大大增加了。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三《王制东田名制解义》曰:“《史记,秦本纪》云,商鞅开阡陌东地渡洛。言开阡陌者,改井田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说文·田部》:“亩,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段注:“秦孝公之制也。商鞅开阡陌封疆。”四川青川郝家坪木牍《为田律》的出土,为秦国在战国后期确立二百四十步为亩的田制找到了实证。《为田律》规定:“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这里所说的畛是指一亩田两头的小道,因为畛是从亩中划出宽一步,长八步而修建,畛的长度就是亩的宽度,因此亩的宽度也是八步。而《氾胜之书》区田法规定“以亩为率,今一亩之地,长十八丈,广四丈八尺”,古时六尺为步,十八丈正合三十步,四丈八尺恰是八步,汉承秦制,因此秦《为田律》中亩的长度应该也是三十步,亩的面积正是二百四十步。
授田制下分配的土地是征收赋税的对象,也是每个受田农户法定的耕作任务。《睡虎地秦简·田律》规定:“人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不管授予的土地是否耕种,都要按照百亩的标准征收赋税。战国晚期秦国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虽然同样授田百亩,每个农户却必须完成相当于三代农产2.4倍的耕作任务。《九章算术·均输》有一题:“今有程耕,一人一日发七亩,一人一日耕三亩,一人一日梗种五亩。今令一人一日自发、耕、梗种之,问治田几何?答曰:一亩一百一十四步七十一分步之六十六。”反映用铁制的耒耜类农具耕作,汉代一人一天的耕种能力一般是1。5亩弱。依《睡虎地秦简·司空律》“居赀赎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秦国的春耕季节大约在20天左右,则一个成年劳动力的耕种能力一般不足30亩。商鞅变法时又很注意化大家庭为小家庭。《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战国晚期秦国每个农户的成年劳动力,包括男女一般只有两人,可见一百亩是极为沉重的任务。秦国努力推广铁农具与牛耕,目的也是帮助受田农民完成耕作任务。
三
《吕氏春秋·十二纪》用系月的形式记录了王者施政的活动,其中关于农事的安排,当比《上农》等篇更为切实地反映了战国晚期秦国农作的一般情况。从其记载看,当时特别强调的仍然是无妨农功、劝民勉作、相地利、备水潦等,农作主要程序只有种、收两项。而从后汉崔寔《四民月令》所载每月的农事安排中,我们却能够明显感受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四民月令》在五月、六月、七月的农事中都有“菑麦田”的安排,说明当时麦田在播种前是要进行
夏耕的,而且必须经过多次翻地。在六月有“是月也,趣耘锄,毋失时”的安排,松土、除草在这里受到了特别的强调。又曰五月“可别稻及蓝,尽夏至后二十日止”,移栽稻秧技术的采用显然也是为了节约农田。当然,认为战国晚期秦国农业生产采用的技术仍较粗放,并不是将粗放农业技术的选择与精耕细作置于完全对立的地位。《吕氏春秋》中的农业技术不会是凭空而来,而且铁农具的普及以及牛耕的应用本身就是农业技术进步的表现,只不过其侧重点不在于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而是耕地面积的扩大。
传统农业中精耕细作的集约经营方式,一直是农业史研究的兴奋点。但集约经营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历史上农业经济的发展。影响一个地区技术选择的诸种因素中,起更大作用的往往不是某种技术的存在与否,而是它是否合乎这个地区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农业的发展主要沿着两条道路进行,即不断开辟新的耕地和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产量,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互排斥的。在相同条件下,耕地面积的扩大必然导致采用技术的粗放,而精耕细作技术的采用必然缩小每个农户所能耕作的农田面积。到底采用以哪条道路为主的发展模式,必须取决于劳力与土地两种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发展农业生产,人们往往倾向于扩大耕地面积,甚至一旦一个地区因疾病或战争造成人口锐减,就能使原来进步的农业,退回到比较粗放的生产。北魏及隋唐的均田制都有休耕田的明文规定,并不是说我国传统农业发展到了北魏与隋唐时期,土壤肥力的恢复还必须普遍采用休耕的方式,而是因为均田制的推行主要在人口锐减、土地富足之时,人们受比较利益推动,宁愿采用休耕这一不费劳力便能恢复地力的措施。
战国晚期秦国在干旱环境的制约下,逐渐产生了通过精耕细作来防旱保墒的农业技术。但当时的秦国正是一个劳动力资源紧缺而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秦立国较晚,地处边陲,人口基数本就不大,有正值逐渐蚕食六国之时,“杀敌一万,自损八千”。频繁的战争也损耗了秦国不少劳力。《商君书·徕民》对战国后期秦国的条件作了具体分析,指出“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谿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关中的人地比例,决定了当时有采用较为粗放的农业技术的条件。《商君书。算地》指出“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故为国之数,务在垦草”,“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谿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一,恶田居什二,良田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商鞅变法后秦国颁布《垦草令》,扩大每个农产必须耕作的农田面积,着力推行铁农具、牛耕等能够节约劳动力的技术,而不是精耕细作的集约经营技术,可谓抓住了秦国发展农业的要害。
粮食亩产量是评价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的指标之一。吴慧从《吕氏春秋·上农》记载的供养人数推算出战国晚期秦国“百亩提供粮食三百石,亩产仍是三小石”的结论,并认为“三小石合今量为247市斤/市亩,一家百亩,合今32.8市亩,共收粟8100市斤。”考虑到我国解放前后北方旱地的麦、粟亩产量大多未超过200市斤,战国后期关中亩产能达到247市斤,每个农户能收粟8100市斤,显然不可能。不过,吴先生对今量的折合是以小亩计算的,而战国晚期秦国每亩为二百四十步。如以大亩亩产三石,按吴先生的比例计算,则三小石合今量约为103市斤,这一数据应该还是可信的。
虽然粮食亩产是衡量农业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但如果单纯以亩产作为经济增长的标志,而忽略这种增长所隐藏的投入与产出比率,即经济效益问题,无疑是不够的。《汉书·食货志》记李悝当政时的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相对于后代农民而言,战国时期的农民即便采用了较为精细的耕作技术,其精细程度也是比较低的,粮食亩产自然也相对较低。但魏国五口之家的劳动生产率却相当高,平常年景的余粮率高达40%,于是谷贱伤农,每石谷只能卖到三十钱,故农夫所以常困。后代农民以相当劳力对小块土地作高度利用的经营方式,虽然提高了单位面积的产量,使中华大地得以负载过多的人口。但从整体来看,这种劳力的使用有时并不是最经济的,如果条件许可,将同样的劳力施之于面积稍广的田地上,当可获得更好的收成。
数字之间的对比,反映战国晚期秦国的人均产量还在李悝当政时的魏国之上。李悝当政时的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将之与吴慧先生对《吕氏春秋》所反映的粮食产量的估计——“一亩三石”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秦国的粮食亩产折合成小亩是1.25石,由于农户耕作面积较大,技术相对粗放,比“提倡尽地力之教”的魏国少了0.25石,但由于关中农产承担的耕作面积大,一户一百大亩,能产粮三百石,却是魏国农户百五十石产量的两倍。粮价的高低同样反映秦国的劳动生产率比魏国高。虽然魏国谷贱伤农,每石谷只能卖到三十钱。但据研究,秦国即便贵“境内之食”,实行高粮价政策,战国晚期百余年间秦国粮价的水平也仍然只是石三十钱。如果从长远趋势来看,粮价高低是基于粮食丰歉程度的差异的话,秦国农产的余粮率当更在40%之上。正是由于关中每个劳动力能够比关东农民提供更多的剩余粮食,秦国与关东诸国相比,在每次战争损耗之后,更具恢复的能力。因此在战国末年的战争中,六国越战越弱,秦却越战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