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阶段实行德育导师制初探
2009-09-29李厚祜
李厚祜
基础教育是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化教育,培养国民基本素质的教育。基础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奠基工程,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权力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和训练。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扫盲教育。
基础教育工作的开展,居于首要地位的是德育。因为基础教育阶段是人生的初始阶段,做好德育工作,规范学生身心,对坚持我国学校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我们人才培养的正确政治方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几十年来,党和政府对于基础教育阶段的德育工作投入了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广大中小学教师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投身于德育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德育工作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工作重心倾向于智育,忽视了德育;德育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了工作力量分散的状况;德育工作评价模式混乱,基本上流于形式。这导致很多学生在小学时期就养成了以学习文化课为主要任务,而忽视优秀道德品质养成的思想习惯。为了扭转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德育工作中出现的消极局面,为了在基础教育阶段就把德育工作做好,为了把我国的青少年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适当引进德育导师制度对于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德育工作无疑是有效的推动。
一、基础教育阶段实行德育导师制的倡议
所谓的导师制度就是选派一名或几名教师组成专家指导小组对若干名学生进行定向指导,通过经常性双向交互式的接触,对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方法和治学方法以及生活等各个方面进行教育和熏陶,使学生完成学习目标,达到人格和思想发展的目的。导师制作为一种教育与管理学生的重要形式,其实是实践了因材施教的原则。这种制度本身具有教育理性的人才培养模式,符合教育的基本规律,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从而有利于人才素质的提高、培养效果的优化。基于导师制如此多的优势,我们完全可以把导师制移入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德育工作之中,建立一种德育导师制,这种导师制更多的是从事德育工作,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个极其便利的德育工作平台,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整合现有的教育资源,挖掘现有资源的潜力。
德育导师制与我们现行的德育工作机制有着很大的不同,与现行的班主任制也具有迥然不同的运行方式。从效果上看,这种制度可实现教师对学生最有效的指导和最具体的德育培养。现在我国的基础教育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投入逐年增加,现有从教人员不管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比以前有很大的提高,而接受教育的学生的情况也在逐年发生变化,可以说在中国已经具备了在基础教育阶段阶段实行德育导师制的条件和基础。就全国各中小学的师生数量来看,当然是各有不同,比例因各地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就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情况来看,多数都能保证1∶13或1∶14的比例。因此,从数量上讲,每位教师负责指导十几名学生是可行的。另外,随着近几年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多数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具有前瞻性的教育思想,思想开阔,思维活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德育导师制是完全有条件的。
二、基础教育阶段德育导师制的实行
德育导师制在基础教育阶段还是一个新事物,虽然很多地方有试点,但是很多具体操作过程并没有公开,当前也没有多少可以供我们借鉴的真实资料,所以,在实行的时候必须谨慎。从我国基础教育的实践来看,要开展德育导师工作制度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学校的教育过程被监护人和利益相关人员紧密关注,学校教育制度和培养方式的任何一点改动,都有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当今中国社会,大多数家长都很重视孩子的教育,故此,德育导师制的实施必须要慎重,要先进行详细的论证和谨慎的试点工作,等到成果显著的时候,将经验予以总结,再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推广。
第二,在进行德育导师制度的试点之前,必须进行关于德育导师的作用、义务和权利的研究,使德育导师的责任和权力明确化。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使教育界也深受影响,导师制度的一些不足和缺点也会暴露出来,对于这种不足和缺点,要充分研究,并且要从制度上能够给予一定的制约,使这种制度尽量完善。
第三,德育导师的遴选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实行德育导师制,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培养和形成影响最大的就是德育导师,如果德育导师的品德修养有问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就会给学生不好的影响,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建立德育导师制的意义。如果所选德育导师才气不足,往往会产生“徒善不足以为政”的现象,甚至影响学生才能的培养。因此,德育导师的遴选过程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原则。
第四,德育导师开展工作的时候必须要有自主性。德育工作不同于智育工作和一般学科的讲解,自主开展工作必须是德育工作的前提。一般学科往往有具体的考卷和题目,精确量化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德育工作要实现精确量化是很难的,因为人的道德水准很难用数字来表示。德育导师的工作开展,必须要贯彻自主性,包括培养方式的自主性,教育内容的自主性,教育机智选择的自主性。只有很好贯彻自主性,才能够使德育导师在开展德育工作的时候采取恰当的教育教学方法,使我们的德育工作得到长足的进步。
第五,德育导师日常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有财政力量作为保证。德育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往往有很大的弹性,说简单则至为简单,说繁杂则至为繁杂,因此,日常德育工作开展必须要有充足的物质力量做准备,惟有如此,德育导师在开展工作的时候方法之繁简才能得以自由选择,形式之新旧才可自由取舍。德育工作是百年树人的大事、大业,财政上给予支持是千秋所需,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务必使德育导师摆脱仅靠嘴皮子进行空洞说教的尴尬境地。
第六,从制度上保证德育导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当前的德育工作者,很多是各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师,当然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是很难突出德育工作的独立性和德育导师的独立性。可以考虑把思想政治教师专门化,单纯讲授政治课程,而把学生品德培养的工作交给德育导师来完成。在日常工作中,各门学科不能够任意侵占德育导师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资源。专门化是提高业务精度的前提,专门化的德育导师制是做好德育工作的前提之一。
三、基础教育阶段实行德育导师制的意义
在基础教育阶段实行德育导师制,绝不是要冲击或者削弱德育工作,相反,德育导师制不但依旧认可德育工作的作用,而且还表现出了非同一般的重视,是对当前德育工作机制的一场大幅度的革新。
第一,德育导师制继承了原有德育工作内容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从德育工作的内容看,德育导师制并没有改变原有的教育内容,而是完整地继承了下来。实行德育导师制,只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宣扬原有的内容,在工作机制和工作组织方面确实变化了,但是内容一如既往。从实际效果可以看出,德育导师不管是在工作时间上还是在工作精力上,都比原来的班主任独立承担的工作模式具有优势,因此既定的德育任务能够高质量的完成。
第二,德育导师制能够充分发挥教师既教书又育人的职能。基础教育阶段实施德育导师制,其实是对教师角色和职能的一种崭新定位,是对教师育人职能的充分发挥。“一个理想的德育教师,在我们看来,应该是一个道德哲学家、道德心理学家和教育艺术家。”唐朝学者韩愈在论述教师的作用时,说过“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此处的传道如果做个时代化的解释,我们可以说传的是现代化的道,是马克思主义之道,是道德规范的培养,与教师教书和育人的职责是互相沟通的。
第三,德育导师制能够改良现有的德育工作机制。我国目前在基础教育阶段实行的德育工作机制是:校长总领行政全局,书记主管政治和思想,在两位主要负责人下面,分管德育的校长受其制约,分管校长下面管辖政教处或者训导处,而团委等部门与训导处平级,是训导处的一个辅助机构,在训导处的下面则管辖若干班级的班主任,从这个管理的金字塔看,在庞大机构的基层,其实是班主任在发挥实际作用,因此可以说,班主任是基础教育阶段对学生开展德育工作最重要的载体。班主任工作的开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某一班级的德育工作成绩。从目前我国基础教育规模来看,班主任的工作负担是相当大的。除了要负责本班级学生的管理工作和德育工作以外,还要具体负责某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不论从时间还是精力上来看,根本就不可能有专门的时间来开展德育工作。如果实行德育导师制,就可以把原来由班主任单独开展的德育工作分散给十几名同事,均分了巨大的工作量。在这种制度下,每一位德育导师的工作量只有原来班主任的很小一部分,这样德育导师可以很轻松地掌握学生的具体情况,可以有充分的精力和充足的时间进行德育工作,也有充足的时间研究自己所任教的学科,实在是一种非常具有优势的育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学生的各种思想状态能够很快为教师所掌握,及时得到教师的指点,顺利渡过很多心理关口和成长阶段。对于教师来说,既可不耽误自己的专业课教学和研究工作,也可训练自己管理学生的水平,对于教师其实是一种培训,这难道不是一举两得的德育工作方式吗!
综而论之,我们实行德育导师制的实际意义是很大的,它不但可以发挥教师对广大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亲和力,对学生实施亲情化、个性化教育,深入学生心灵深处,进一步融洽师生关系,而且可以创造条件,挖掘学生的发展潜能,使学生在学业、品德、心理等方面得到更深入、更充分、更全面的教育和引导,使学生的潜能和个性得到充分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从教师角度来看,则能够提升教师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水平,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责任编辑 王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