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处理差异比较研究
2009-09-29麦婉华
麦婉华
摘要:按照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既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有多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可以选择。本文笔者即通过比较分析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科学合理性结论。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
0 引言
目前国内外会计环境处在一个变革的时期,在此环境下所得税会计本身如何进行调整和发展,成为我国所得税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1 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1.1 所得税会计方法不同 旧制度允许选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损益表债务法。而新准则明确废比了以前的核算方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核算的会计方法,由于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和负债的账而金额与税基之差,因此,核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必然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1.2 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以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
2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差异比较
本文假设目标股A 07年会计利润为6300万元,假设2007~2014年目标股A的会计利润保持不变,每年都为6300万元。目标股A报表披露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35~45年,假设2007年购买的该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8年。考虑到纳税影响会计法中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核算和会计处理相同,故假定所得税率保持33%不变。
2.1 2007年至2014年会计折旧和税收折旧计算(见表1)
2.2 2007年至2014年应付税款法下所得税的计算(见表2)
2.3 2007年至2014年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的计算(见表3)
2.4 以上两种核算方法对净利润的影响 表3所反映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则将本期产生的差异递延到以后各期进行分摊,使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不完全相等,该方法对所得税会计差异进行跨期摊配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本期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符合配比原则,并且纳税影响会计法相对于应付税款法各期税后利润更均衡,克服了应付税款法下的净利润下降或波动给企业和投资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所得税作为企业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应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会计期间,以达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应付税款法不确认和摊配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显然有悖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可见,理论上纳税影响会计法要优于应付税款法。
3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的差异比较
2007年至2014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计算如表4所示:说明:2009年时间性差异的影响31=(691+470)*(33%一25%)一249*25%,其中:(691+470)*(33%一25%)为税率变动对时间性差异的影响。(见表4)
4 小结
由以上比较分析可知,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革和更替是由这些方法的内涵和本质所决定的。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摒弃应付税款法、递延法以及损益表债务法,统一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正是这一改革方向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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