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批捕工作如何体现执法为民服务民生
2009-09-28李启光
李启光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本文指出在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进一步要求,检察机关如何在发挥自己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真正体现执法为民、服务民生;切实改变诸如就案办案、单纯办案、机械执法的作风;更新漠视群众冷暖,不关心社情民意的陈旧执法观念;杜绝导致司法不公、激化矛盾现象的出现;调整不利于促进和谐的工作思路等都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 执法观念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8-01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如果要在就案办案、坐堂办案中走出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热情、公正,必须完善以下四项措施:
一、实行犯罪嫌疑人家属告知书和被害人慰问书,拓宽当事人的知情权
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职能是审查逮捕案件。据统计,逮捕案件占整个受案数的80%以上,楚州区院每年逮捕人数在200到300人以上。如此大量地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是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稳定。另一方面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家属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呢?据调查,有的犯罪嫌疑人家中上有老下有小,老人和孩子的生活如何着落,依靠谁;有的犯罪嫌疑人青春年少,一脸稚气,是祖国的未来,家长的希望;有的犯罪嫌疑人偶尔失足或是民事纠纷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他们的家人有时会背上罪犯家属的沉重包袱,如何做人生活给他们带来麻烦。他们会理解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吗?他们的心理需要疏导吗?不可否认有的犯罪行为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有的被害人由此家破人亡;有的被害人的人生命运会因此改变等等。如何化解这些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们检察机关不能说没有一点责任,我们不能仅仅是保证不办错案,机械执法。我们既要通过正确运用批捕权打击犯罪,又要通过正确运用批捕权促进社会和谐,关注服务民生,体现执法为民。其实很多事对我们来说是举手之劳,可产生的社会效果是举足轻重的,比如我们在现有不捕说理的基础上,对逮捕案件在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他的家属发出一份告知书,告知他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阐述我们检察机关逮捕的理由,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勉励家庭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关怀,并切实对困难家庭提供一点帮助。同时我们对被害人也发出一封慰问书,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表示同情,告知其权利义务、维权渠道及本案诉讼进程。那么我们检察机关的执法不是又多了一份温情与和谐吗?
二、设立立案监督工作联系点和青少年维权联系点“家长学校”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立法的、人为的、历史文化的等各种原因,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图不能很好实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一是靠办理案件时发现,二是从审查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等材料中发现。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立案和立案监督等工作了解的人更少。发案后,一般群众多是去找领导,向检察机关反映的很少,有的根本不知道向何处去反映。所以有必要在相关乡镇社区建立立案监督联系点,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大力宣传,方便群众就近反映立案监督线索。
青少年维权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如何将青少年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创新发展,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要求检察机关要不断与青少年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定期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在相关地区建立青少年维权联系点,定期维权。对于未成年犯罪还要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挽救未成年犯罪,仅凭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而家长又是主要力量。因此,作为检察机关的方面,侦监部门必须加强和其家长联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在受案后通知未成年家长,向其讲明利害关系,让他们和检察机关共同完成帮教。在青少年维权联系点建立“家长学校”,定期进行法律授课及邀请教育专家进行教育子女辅导等。
三、采用多种形式对地方经济服务
检察机关必须以保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侦监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办案时机,讲究办案策略,尽量减少和避免因办案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做到既办好案件,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四、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人性化执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严格把握逮捕三要件,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是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和司法为民的体现。建立对无逮捕必要及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逮捕都是违法的观念,减少对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羁押现象,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如建立“无逮捕必要案前审查机制”, 即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协调,对拟报捕案件先由公安部门收集逮捕必要性证明材料,经审查对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报捕予以直接起诉;受案前侦监部门再审查,无逮捕必要的建议改变强制措施直诉,从而引导轻微刑事案件向直诉程序分流,减少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羁押现象。切实履行权利义务告知义务,文明司法,人性化执法。对未成年犯罪成立专门办案组,履行未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义务,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建立法定代理人和办案人员专门教育制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热情、公正。
总之,检察机关侦监部门要密切联系群众,着眼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和推行便民、护民、惠民措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参与诉讼,理解支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