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贸易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
2009-09-28班小辉
班小辉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严重恶化了全球的贸易环境,并且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继续下去,近几年难以消除。在这种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有蠢蠢欲动的趋势。我国作为贸易顺差大国,对外贸的依赖程度较高,国际贸易环境的恶化会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介绍金融危机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关系,分析当前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贸易环境的影响,进一步探讨这种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发展趋势,最后针对我国应对贸易摩擦能力的不足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金融危机 影响 贸易摩擦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25-04
一、金融危机与我国国际贸易
(一)金融危机与贸易保护主义
所谓“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各国采用各种政策手段干预本国的外贸活动,以加强本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或者限制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保护本国某些生产行业或者某些商品的发展以及其他利益。“贸易保护主义”作为“自由贸易主义”的对立物似乎从未消失过,在全球化自由贸易的不断发展中,“贸易保护主义”也在不断的演变,并在“特殊时期”总会出现规律性的大规模被各国所奉行。
1929年美国纽约股市大崩盘,美国国会随后通过了臭名昭著的《斯穆特-霍利关税法》,对两万多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引发了全球的贸易保护战争,使资本主义进入了“大萧条”期。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世界上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陷入了经济衰退期,面对“新兴工业国家的贸易竞争压力及西方国家内部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激化了许多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1997年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全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则呈现明显增多的趋势。这些历史事件显示出一个现象即:经济的衰退是滋生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贸易保护主义在经济环境恶化时总是有增长趋势。这样的情形同样发生在如今的金融危机下:首先从国内层面上看,在受金融危机冲击下,各国国内的经济环境恶化,企业经营困难、消费能力大幅下降、大规模失业等局面,近日际劳工组织表示,全球经济危机已经转化为就业危机,今年全球将失去5100万个工作机会,失业率将达到7.1%。面对国内经济、就业的危机,各国纷纷采取经济刺激方案以重新振兴经济,创造就业岗位,而这些刺激方案中大都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其次在国际层面上全球贸易环境不断恶化,一方面发达国家资本的对外投资能力会大幅下降,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十九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因受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世界各国2008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一万四千亿美元,比上一年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一;另一方面随着发达国家经济进入衰退期,居民消费能力的下降,对进口的需求也随之下降,这些必然影响全球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面对全球经济的衰退,国内企业困难、失业率居高不下,“贸易保护主义”又开始历史规律性的出现上升趋势,贸易摩擦将频繁发生,而作为外贸大国的中国则是首当其冲的受到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造成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更加频繁
2008年10月以来印度密集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17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10起、反补贴1起、特别保障措施2起、一般保障措施4起,涉及青霉素工业盐、热轧钢、炭黑、轮胎等产品,涉案金额约15亿美元。此外,印度还于近期对中国钢铁、化工、纺织等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1月23日,印方宣布禁止从中国进口玩具,为期6个月。2009年1月份,我国共遭遇10起贸易救济调查,同比增加60%,包括反倾销5起,反补贴1起,保障措施2起,特保措施2起,全部来自发展中国家。在笔者看来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金融危机下,随着向主要的出口市场出口日益困难,中国外贸企业加紧了对新市场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扩展;另一面这次金融危机的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也造成了冲击。因为这些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的经济结构上很大程度上的重叠性,为了维护本国企业的生存必然与中国发生更加频繁的贸易摩擦。
2.需要面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面对新的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萧条,美国、西欧等国家又有打贸易保护主义牌的趋势,如美国在其新的经济刺激计划中纳入了“购买国货”的条款,这一条款立刻在世界上引起轩然大波,虽然最终通过时的经过了一些软化,但毕竟是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按照美国官方的说法该法案实施过程中会遵循自由贸易规则,但是事实上该法案的“豁免权”的范围只涉及与其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的发达市场经济体,而中国等未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在事实上承受着美国的这种贸易保护主义做法。与此同样的还发生在欧洲,东欧九国在3月1日召开了一个小型峰会以反对西欧的贸易保护主义,伴随着经济危机的不断加深,西欧各国也开始变相的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如英国首相布朗指出,“一些国家在救助本国金融机构过程中要求它们优先向本国企业提供贷款,导致金融机构纷纷从海外市场撤资,从而危机到正常的国际投资。”而欧盟作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这种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必将让我国对外贸易受到影响。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国际贸易摩擦频发的趋势
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面对保护主义的抬头,中国所面临的贸易摩擦会更加频繁。反倾销、特定商品的过度性保障机制等手段将会继续被加大采用来限制中国产品,同时结合近年来贸易保护的演变,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在贸易摩擦中会更加凸显:
(一)反补贴措施将会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
据商务部有关统计数据,从2004年以来的遭遇到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起,截止到2007年9月底,我国共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10起,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4起,2004年和2006年都居于反补贴调查的首位。笔者认为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进一步的影响,反补贴措施将会进一步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金融危机下,国家加大了对相关企业特别是困境中的出口企业以政策救助,近日统计表明政府为帮助处于困境中的出口企业所进行的补贴已达十几项,如设立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给予传统商品出口退税额资助、直接补贴企业等,且补贴金额相当可观,试图通过这些方式来应对企业经营危机和失业危机。然而反补贴的救济措施就是调查政府是否存在对企业补贴的行为,如果认定这些措施为补贴的行为,中国就不得不为遭受到国外的反补贴的救济促使。二是在WTO规则下,反补贴与特别保障措施不同的是,后者需要实施者对被实施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前者不需要;而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需要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非市场经济地位”不能成为企业规避反补贴行为的理由。基于以上原因,进口国在金融危机下必将加大对此种手段的使用,以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一个很特别的例子就是2008年以来印度所提起的17起贸易救济调查中就包括了一向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反补贴的调查。
(二)技术壁垒在贸易摩擦中继续凸显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出口贸易方式受到重创,加速贸易出口的转型必然成为国家政策和企业主们的共识,正如有人提出“如果能够借金融危机之机将“中国制造”进行产业升级、产品更新,变成“中国创造”,那么我们的企业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次危机,而且能够在世界经济复苏后脱胎换骨,更上层楼。”这种转型的策略也是我国最近几年来普遍共识的,而且我国的贸易结构已经开始出现这种转型现象。因此,进口国也会改变传统的贸易壁垒手段,加大对这些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来建立新的贸易壁垒。作为技术壁垒中“绿色壁垒”同样也是我国所面临的难题,我国的产品现行的绿色安全标准十分不乐观,08年“毒奶粉事件”、“毒鸡蛋事件”、“敌敌畏超标的青刀豆”等等给食品安全事件,给中国的产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不由让人对中国出口的产品能否通过国外的较高的环境检验标准而担心。反观欧美国家在最近几年在技术贸易壁垒中国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一套机制,如欧盟出台的REACH法规、德国推行的“蓝色天使标志”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等等,而且这种技术性立法也呈现日益加大的趋势,据统计,2008年全年WTO主要成员共向WTO通报了2503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其中通报技术性贸易壁垒(TBT)1241项,其中约有924项对我国出口可能造成直接影响。
(三)社会壁垒在金融危机下也会变得更加突出
虽然关于“劳工标准”是否应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争论仍然未解,但是在实际中,有关民间机构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则去规制贸易中的劳动问题,代表的有SA8000标准,这个标准里主要涉及劳动标准、工时与工资、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企业在加入WTO后与跨国公司相竞争,没有SA8000认证不行,正如社会责任国际(SAI)亚洲唯一的董事刘开明博士所指出的:“这些工厂必须接纳我们,因为我们背后意味着订单”。国外很多企业在给中国工厂下订单时候通常都附带了SA8000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查厂的方式来确保代工厂对SA8000的遵守。然而中国劳动立法执法不严,“血汗工厂”频频被曝光,2009年2月份,美国媒体又再次曝光了微软在中国的血汗工厂,这在金融危机下就给中国的出口企业加以警示,发达国家在经济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会加大利用SA8000的名义,对中国代工厂的遵守SA8000的情况进行监督以限制中国的产品的出口,或者利用SA8000对进口商施压,要求进口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还会利用查厂所获得的中国违法用工所形成的廉价劳动力信息,提起反倾销的贸易措施。然而这些出口外贸企业,特别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在金融危机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大量的裁员、难以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等等,难以遵守SA8000规则保护职工福利,这些都将成为发达国家实现通过社会责任壁垒实现贸易保护的机会。
总的来说,伴随着金融危机下经济环境的恶化,贸易摩擦加大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种频繁的贸易摩擦既是对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一种考验,同时也让我们看到完善我国应对贸易能力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三、应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摩擦的法律思考
正如国际上关于WTO法律体系的论述之一就是称WTO是国际法的一个发展,这是指WTO建立了一个具有准司法强制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应对贸易摩擦我们应该注重通过法律规则予以应对,这不仅是对金融危机下贸易摩擦趋势加强的要求,更是对我国的构建健康、和谐的贸易环境的要求。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对金融危机下这种频发的贸易摩擦应从两方面去认识: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的因素,包括出口结构的单一、入世承担的一些不利义务等;另一方面又要看到他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心态,对外加大发动贸易救济措施,对内加大实行贸易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因此,在这里讨论应对贸易摩擦应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方面是通过贸易救济法应对外国的违反WTO规则的贸易行为;另一方面是通过易造成我国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的进行立法规制。结合以上所分析的金融危机下贸易摩擦的趋势,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加快完善:
(一)完善我国的补贴制度以及反补贴立法
我国有关反补贴方面的专门立法是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一方面该条例的法律位阶过低,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另一方面该条例主要是规定我国如何对国外违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采取贸易救济措施,而我国缺乏对企业补贴的规范性立法。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对我国有关补贴的立法:
首先,在就国内而言应规范对企业的补贴制度。我国政府在中央一级已经逐步取消了过去的各种补贴,而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特别,通过各种隐性形式给予当地企业予以补贴,这些补贴很多都是违反WTO的规定的,很容易让别人抓到反补贴诉讼的把柄。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各国对本国企业的补贴将被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根据各种补贴的情况:在立法中应该对禁止性补贴补贴予以明确禁止,彻底取取消外贸企业的出口补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进口替代补贴等,规范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而对于可诉性补贴则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界定予以充分利用,这种科学合理的界定应包括:一是不触及SCM中关于可诉性补贴的雷区,二是要充分利用SCM第14条关于不构成授权利益的规定。不可诉补贴则是指成员方实施这类补贴似时,一般不受到其他成员采取的补贴措施反对的补贴,包括非专向性的补贴和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及环保的专向性补贴,虽然不可诉补贴的第二类已经于1999年年底暂时中止,但是“并不能认定此项规定已经名存实亡,一方面是因为委员会并没有按照协定第31条的规定审议这些规定的运用情况,是否延长悬而未决;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直到今天各国依然存在大量实施“绿灯补贴。”加之多哈部长级会议谈判进程中关于不可诉补贴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我国仍可以适度增加相关科研、环保等方面的不可诉补贴,以为我国企业的转型以及应对技术性壁垒提供保障。同时应当尽可能的保持税法的透明度、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免被进口国利用“实质具有专向性”进行申诉。
其次,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诉讼而言,面对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情绪的增长,我们应加大力度建立行业协会、政府、企业一体化的反补贴预警体系,这样才能使国家对国外的反补贴动向采取迅速应对措施。同时我们还应重点完善我国的反补贴中有关反规避立法的规定,虽然我国在《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中对“规避与反规避”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仍然难以与突飞猛进的国际贸易发展形势相适应,并且当下各国为了应对经济环境,大都采取了各种隐性的对本国企业的扶持手段。这就需要我们借鉴欧美的相关反规避制度的规定,结合贸易实践中规避行为的发展趋势,完善对规避行为的范围和标准定量化的规定。另外,针对金融危机下国外对本国企业变相的补贴扶持,我们应该学会主动出击,有效利用WTO规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这样既可以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苗头,又可以维护本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二)完善我国应对技术性壁垒的相关立法
我国面临所面临的技术性壁垒导致的贸易摩擦,应该说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通过设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复杂的技术检验程序等提高外国产品进口的难度;另一方面是我国本身的出口产品技术含量过低,产品质量低,本国的技术标准要求也不高,认证机制还难以得到国外的认可。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应对技术性壁垒:
一方面,就国内而言应,国家应颁布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商品的生产、质量、技术、检验、包装、标准以及工艺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努力使产品的技术标准达到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在完善前两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产品认证制度,按照WTO规制的要求,统一我国的认证标志,并积极推行ISO9000的认证工作。通过以上的措施,保证我国的出口产品能够在质量上符合国外的通过技术质量标准,减少技术性壁垒的摩擦。同时,也可以建立起我国的技术性壁垒,对国外对我国采取的不公平的贸易壁垒能够有效的予以报复警示。
另一方面在国际上,首先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我国现在是国家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组织的成员之一,我国有权利也应该参与各种国际标准的制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争取制度有利于我国的技术标准。其次,我国应针对国外的技术壁垒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我们应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状况,建立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从而使我国企业以及立法部门了解主要出口国的技术立法最新动向,能够主动积极对出口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变革,以有效的减少技术摩擦。最后,我国还应该积极与主要出口国进行谈判,以实现对认证标志的互相承认,以减少我国出口产品的繁琐检验程序。
最后,绿色贸易壁垒作为技术性贸易一种特殊形式,其在应对技术性壁垒的基础上,还应强调对“绿色标准”的突出。“现有的国际公约及多边贸易体制形成的环境规范虽然存在着不合理性,但其总的趋向是朝着保护环境和保护消费者的方向迈进”,因此我们应当认清绿色壁垒的合理性以及进步的导向性,主动的在技术性标准上加入对环境保护因素的考虑,加快完善国内环境保护立法,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建立起环境标志制度;在推动ISO9000的认证工作的同时,强调ISO14000的认证工作,这是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在完善对国内产品绿色要求的同时,还应通过建立绿色补贴制度、绿色检疫制度,防止污染进口制度等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贸易壁垒,以实现在保证我国产品能够符合国外绿色要求的同时,应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树立起坚固的壁垒。
(三)完善应对社会壁垒的能力
在国内层面来说,首先我们应当树立正确对待加强劳动立法的意识。随着2008年我国一系列劳动立法的出台,我国的劳动立法标准上升了一个新的高度,甚至引发了企业家对《劳动合同法》的炮轰,加之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受到了沉重的打击,许多人认为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的时机不对,是对企业的雪上加霜。但笔者认为企业在金融危机下所遭受的冲击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风险淘汰机制的选择,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救助下仍无法生存的企业,决不能再以牺牲劳动者的权利为代价以维持这个企业继续存在,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政策的援助下仍无法生存的企业本身就是缺乏对风险的抵御能力的体现,这种选择性的淘汰是我国产业结构转型的促进剂。因此,我国继续坚持走逐步提高劳动标准的道路,以增加应对社会责任壁垒的能力,在执法上也加强劳动执法力度,现实中我国并不是缺乏对劳工标准的规定,而是缺乏对劳工标准的执行。
其次,在立法和执法保持劳动者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长的同时,企业应积极申请SA8000的认定,争取与国外SA8000认证权威机构的合作,由于其出具的检验结果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能够防止进口利用SA8000规制对我国企业设置社会责任壁垒。在此基础上,应逐步调整企业发展模式,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而根本上改变我国过度依靠出口低附加值产品发展经济的现状,笔者认为,企业的转型是一种过程,转变企业发展模式的前提是存在着阻碍低成本投入发展模式的不利环境。而这种过程的就是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促进企业自发的选择发展模式的转型。
在国际层面上来说,首先在劳工标准是否应当与贸易相挂钩还在争论不休的同时,类似SA8000这样民间认证标准的出现说明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试图利用单边主义推行劳工标准。我国政府在国际上应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类似的标准的制定,因此“很多国家也对其尚有异议的情况下,SA8000的部分条款还可修订,政府及行业协会应抓住机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条件现状提出改进及意见”。
其次,我国在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就业和职业歧视、禁止童工等问题仍存在着问题,以童工为例,我国目前最新的关于童工的法律规定是2002年10月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文艺、体育与特种工艺单位使用童工的例外规定方面”、“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对文艺、体育等单位网开一面的做法,与国际上保护儿童权益的发展潮流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还应当积极对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进行研究,在适当的情况下予以签署,以应对国际劳工标准日益与贸易相挂钩的趋势。
(四)健全行业组织立法,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我国的企业现所面临的不仅仅是贸易摩擦频繁的问题,还有受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产业应诉能力较差的问题。我国自从入世以来,我国很多贸易摩擦案件都是国外主动出击,我国被动还击,这与我国行业组织的发展程度较低不无关系。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过程中,单个企业的力量是有限的,而行业协会作为各个企业共同组织的社会中介,全面了解本行业的整体状况以及各个企业的实际利益,在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加强贸易摩擦的应诉和申诉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因此,如何发挥行业组织在贸易摩擦的作用对改变我国应诉能力较差的现状十分重要。笔者认为若是发挥行业组织的功能仅仅靠建议、对策来激发企业的团结应诉的意识是不够,关键是要从完善行业组织立法入手。
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的立法比较杂乱,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并无统一的规范,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以及一系列特殊行业立法中行业组织规定。但这些立法过于杂乱,甚至有的规定还相互冲突,已经不能满足行业组织日益发展的需要,许多行业协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加之我国行业协会特有的“政会不分”现象,导致行业协会长期缺乏内外监督,除了收会费,发放名录等等简单的服务职能之外,很难做到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其服务功能的需要,更不用说组织企业积极应诉。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行业协会组织法》,来确定行业协会的独立的法人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能,明确行业协会的组织服务范围,这种服务应包括结合国家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本行业的企业提供预警信息;对企业应对国外的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信息、法律、策略等上的支持;通过规范本行业的行为减少贸易摩擦等,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的内外的监督机制,使其真正的能够团结企业积极减少和应对国外提起的贸易救济诉讼。
四、结语
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必然会给出口大国的中国带来频繁的贸易摩擦,这同时也显现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规制,才能使我国日后无论是在全球经济繁荣或是萧条时期都能很好的应对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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