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公民意识塑造
2009-09-28姚怀喜
姚怀喜
摘要公民意识是民众在民主政治生活时代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意识,具体包括:公民的人格意识、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公民的纳税意识、公民的自由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自由、民主、平等思想,没有公民意识的基因,要培养民众的公民意识,必须客观公正的审视传统文化的影响,借助于西方传统文化,才能塑造出建立法治中国所必需的公民意识。
关键词传统文化 公民意识 塑造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19-02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主流。从某种程度上说,和平的文化底蕴是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社会制度的交流与合作,发展的文化底蕴则是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完善与创新。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力图摆脱困境,“返本开新”,而西方文化也开始对自身进行深刻反省。中西文化的这种复杂交融与涌动,展示着全球化时代主体精神的公民文化走向。因此,客观公正地审视和评价儒家文化传统、西方文化以及他们的影响,对当下公民意识塑造和法治秩序的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及功能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民众在民主政治时代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意识,即“民众不仅在法律上取得公民资格,而且能够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能够对政治行为进行独立的、理性的思考,从而作出自己的判断,以影响政治决策,使政治行为的效果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且,“更具底蕴意义的,是对公民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双重组织生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价值判断及规范化认同。”它是“一定国度的公民关于自身权利、义务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的总称。包括人们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和社会基本规范的感知、情绪、信念、看法、观点和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自觉、自律、自我体验或自我把握;还包括人们对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自我价值、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评判,对实现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取手段的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群体的情感、依恋、感应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审美心理的意向。公民意识是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
(二)公民意识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功能
现代法治之所以是个能动的进程,是因为它自身的法治理念与法律规范体系的二元结构。如果说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的躯体,那么,法治理念则是法治的灵魂,而这一灵魂又源于公民意识的正义价值关怀,体现着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价值期望和选择,从而才使法治秩序呈现内在自觉状态。因此,公民意识就在法治进程中享有重要功能。
第一,引导功能。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法治是公民意识价值追求的制度化表现。如果说法治在其自觉发展进程中尚需保持其特有规范性、稳定性的话,而作为其价值基础的公民意识追求,则时刻展现着鲜活的内容,因而具有很强的预期性和前瞻性涌动,它扎根于市民社会生活现实,并把其中的时代气息、变革要求立即反映出来,形成公民意识正义价值追求的新鲜血液,进而促使法治理念更新与转换,并通过制度化纳入法律规范体系而推进法治进程,从而使公民意识具有引导功能。
第二,维系功能。当代美国著名的批判社会学家贝尔指出:“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社会学的术语是: 给以合法地位);它必须证明自由和强制的兼而并用对于推行和实施它的分配原则来说是必要的,是天经地义的。”的确,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已不再是外生性、自守性和异己性的传统秩序,而时刻都要求社会成员的内生性信仰来赋予其合法性,它才能得以恒久维持,这种合法性信仰则是由公民意识来供给的,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
第三,内省功能。现代法治使得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成为社会成员正义价值追求的集中反映,但是在法治实际运行过程中,并不一定完整、准确地反映这些价值追求,另一方面,即使是完整、准确地反映这些追求,其结果也并不一定与预期价值追求目的相吻合,因此,对法律制度内在价值及其实现进行反思成为必要。马克思也曾指出:“合法的发展不可能没有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因此,如果不能“唤起人们对现存秩序的不满,它就不可能忠诚地参与国家的发展。”可见,内省功能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功能,其核心是对社会成员价值追求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反映程度及效果的审视与品评。
总之,公民意识的三维功能是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引导功能决定着法治的方向,维系功能消减着法治进程的阻力,内省功能实现着法治进程的自醒,而反思自省又在为引导功能奠定着重要基础,形成一个动态发展的环链,进而“使公民意识成为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驱动力量”。
二、传统文化对公民意识的影响
中国文化传统中缺乏自由、民主、平等思想,向来“是一个人拿主意,并要拿无限制的主意,大伙都要听他的话,并要绝对的听话”这种专制、独裁思维,因而以“仁”、“礼”为核心思想的儒家文化传统,对当代法治进程中的公民意识塑造来说,仍会在较深层面上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第一,人格独立与道德内省。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日益占据主角,整个社会需要贯彻产权明晰、契约自由、责任归己的原则,与之相适应的时代文化也相伴而生,展现着理性自由、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从而形成人格独立与道德内省相统一的现代主体精神。在儒家文化传统中孕育出较强的道德内省意精神,即所谓“克已复礼为仁”,“修己以敬”,要求人们严以律己,自觉克制与“礼”不尽相符的欲望和要求。儒家文化传统的这种遗传基因,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主体意识、自主自立精神和自由平等观念,无疑是一个重大障碍,但另一方面,它对推进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过度发展的利己思想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对社会成员树立理性自律意识同样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这种道德内省的准绳已不可能再是“仁”和“礼”,而是现代伦理规范和法制原则。
第二,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现代市场经济所造就的全球性文化,在另一层面上也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契合的公民文化。儒家文化传统固守着 “天人合一”、“知行合一”及贵和中庸精神,倡导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由于过度的和谐追求,而且把这种和谐纳入了“尽伦尽责”的礼仪规范之中,因而极大地消解了个体的独立价值和自我追求,造就了封闭保守的臣民文化。这种文化的惯性作用,会抑制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性活动及个性价值的渴望、追求与创造,制约着他们在激烈竞争中公民角色的确立与认知。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儒家文化传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团体主义的合作精神取向,构造了共性制约个性的有效模式”。因而,经过现代创造性转化,它能够为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确立协作精神提供价值基础,只是在转化中共性要以保证充分的个性活力为前提。
第三,德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是当今的时代共识。但自古以来,道德和法律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互补性规范,二者不可偏废,只是道德注重内在自觉,法律注重外在规制,二者处于不同层面而已。西方文化传统十分注重法治,并创造了现代法治文明,代表人了类社会的发展趋势。而儒家文化是一种典型的伦理型文化,相信伦理道德的力量,总的精神是强调德化统治,轻视法治立国;注重道德情怀的人伦规范忽视法律规制。虽然这种伦理文化传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具有很大的整合作用,但也有很大的消极作用,特别是由此而衍生出来的道德化人际关系、家庭本位观念青天意识、权力本位意识等等,会阻碍现代利益和效率观念、权利本位观念、民主精神和法治观念的形成,从而会对当代公民意识的确立产生不良的影响。
第四,世俗与超越。儒家传统文化更多的是人伦道德理想的构造和道德彼岸世界的追求,是对人的存在、利益关系和现实生活的超越。这就是说,尽管儒家文化开始就扎根于社会生活之中,但同时又在竭力超越社会生活。“修、齐、治、平”是儒家一贯倡导的最佳人生途径。儒家这种深切关怀内在自觉的修身传统,对人自身思想道德的超越和人格完善,以及把自身修养和社会、国家命运结合起来的精神,对当代公民意识的塑造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社会成员树立远大理想提高自身素质和培养进取精神。但另一方面,儒家文化传统中的“内圣”修养,是要实现“外王”,其道德超越追求被单元化、狭隘化,进而造成公民意识的缺位。现代社会呈现多元化、世俗化、自由化、差异化的状态,因而,每个人都以公民角色和身份而面对多元、开放的价值追求和选择,既要把自身命运和国家、社会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又要确立适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目标追求和为之奋斗的事业,因而应确立普遍有效的公民意识。由此可见,儒家文化传统中的“修齐治平”观念,对社会成员确立多元、开放的公民文化价值观具有抑制作用。
三、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培养
目前,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培育现代公民意识不是要不要儒家文化传统的问题,而是如何科学合理地扬弃的问题。因此,客观对待儒家文化传统,发挥儒家文化传统的积极作用,对培养现代社会公民意识显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把握好价值导向。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轴心“是一种主体自主自律的‘公民文化”,对儒家文化统,就剔除其与公民文化相悖离的糟粕,克服其对自主精神、个性追求的贬损及重德轻法这种“内圣外王”道德超越的消极作用,吸收其与公民文化相协同的合成分,“发挥其自律意识、共性体认、伦理整合及内在省精神的积极作用,使社会成员能够在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三元社会构造中,扮演公民角色和树立公民意识,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秩序的早日建立。”
第二,营造宽松的政治生活氛围,让民众舆论自由,主动参与政治。我们过去在这方面做的不够,对部分民众的政治参与,动辄上纲上线,致使真理遭到扼杀,谬误风行于市,使普通民众对政治噤若寒蝉,只能唯唯诺诺,敷衍了事。民主政治遭到扼杀,公民意识遭到压制。近年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官本位”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公民的参政意识依然不高。只有让公民发表自己对政治的理性思考,才能调动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真正提高公民意识。
第三,培育民众的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对社会人类高度责任感和忧患感的综合体现。它表现在对人类发展前途和命运的关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谅解、宽容、同情、平等待人,对正义的追求,对邪恶的贬斥”。中国传统文化下的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不存在平等的文化氛围;人们关注更多的是个人的生死荣辱,很少关注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因而不能形成一种政治参与文化氛围。并且,当下的中国教育对人文精神培养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很难培养出关心国家,关心民族的前途命运的现代公民。培育人文精神,需要加强人文学科的学习,从古今中外的民族文化中汲取精神力量,这样才能打下人文精神的基础,才能培育出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公民意识。
注释:
①刘晓荣,王利.公民意识刍议.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1.
②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
③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山东大学学报.2001.
④[美]丹尼尔·贝尔.赵一凡等译.资本主义文化矛盾.1989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⑥马长山.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版.
⑦梁漱溟.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⑧[日]稻盛和夫,梅原猛. 卞立强译.回归哲学—探求资本主义的新精神.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
⑨刘雪松.儒家文化传统与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意识塑造.北方论丛.2005.
⑩刘晓荣,王利.公民意识刍议.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