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2009-09-28张正强王磊峰
张正强 王磊峰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和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要相应转变和创新,必然要求在领导方式上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本文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等方面着手,分析了在法制化框架下实施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和意义。
关键词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 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91-02
依法治国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治理国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充分说明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个根本任务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依法治国就更加彰显出其重要性。
实行依法治国是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现代型国家的要求;是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重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关系需要运用法律加以确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需要依靠法律进行维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客观调控职能需要运用法律加以保证;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的合法权益需要依赖法律予以保障,在诸多的社会经济交往中,经济主体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法律已成为现代型经济社会中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法律运作机制,一个社会是谈不上法制社会,一个国家也是更谈不上依法治国的。在我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是实施国家治理的领导力量和核心因素,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行政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和实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法制化对我过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根本性意义。
党的领导法制化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力量,是国家公权力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最主要和最广泛的表现。
党的领导法制化是实现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法治靠党来推动,靠党来实行,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程度,决定了依法治国的程度。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就要求党的领导法治化。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对党的领导方式的基本要求。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的轨道,受到法律的支配,依法执政,依法领导,这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和法治的最本质含义。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为了保障这种普遍服从的法治秩序就要求执政党首先守法,依法办事。这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即使是执政党也不能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权存在,如果执政党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行政,那么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都将成为一纸空文,显得苍白而无力。法制是来源于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权益,任何人必须遵守,如果法律在执政党的实施中朝令夕改或者法外行政,那么法律将失去他的固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无法符合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其完整性和统一性都将收到破坏,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实现。
其次,党的领导法治化也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根本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民主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来源于最广泛民主的前提下的立法机构,法律的制定需要充分发扬民主,法律的修改和实施同样也要在民主的条件下进行。民主是法治的来源,也是法治的最终归宿,法治要在民主中进行,也是为了更完善的民主而进行。我国人民民主是通过共产党的领导实现的,对党的领导来说,人民民主既是目标也是手段。尤其是我过的基层民主建设还有很大的不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农民当家作主,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护农民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农民当家作主的好经验,完善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唯一办法就是实行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法治化就要求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关系。党的领导不是取代人民民主或为人民当家作主,而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全心全意为人民当家作主服务。这就要求将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法律化。
第三,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迄今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我过当代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借鉴欧洲大陆法系的模式和内容。由于这些法制产存在于资本主义相当发展的阶段,有法律制度并不适合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这些法制的采纳也对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文化精髓显得放弃过多,比如对儒家的文化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体现,一些理性原则和文化传统对传统法制的有益补充并未采纳过多,所以导致有些的合法的事情并不合理,合理的事情却不合法。建国以后我们最大的教训就是忽略了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没有根本树立起来。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和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⑤而法律得不到重视的根本在于党的领导没有纳入法治。其直接后果是封建专制和个人崇拜的严重泛滥,人民民主受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重受阻。改革开放以后,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受到了我国人民特别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强调:“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可能逍遥法外。”“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尽快学会的新课题。”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党的领导法治化的法治意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意义非凡。
第四,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决定的。目前我过已经进入依法治国的实践阶段,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是我过当前和今后法制工作的重要任务。但是,我们国家现在还远不是法治国家,我们距离法治国家的距离还相当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身体力行,首先在党的领导方面做出表率,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开好头,起好步。尽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取得了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而且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我国社会的法治秩序与大量法律的出台并不同步。这固然有许多原因,但党的领导没有纳入法治的轨道不能不是一个重要方面。比如,我们现在谈得比较多的人大监督,一般只涉及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就目标而言,我国国家权力的主要方面都是由党决定的,但全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实施的监督却不包括党,显然不合理。实践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的意志代替法律等现象还时有所闻。其主要原因在于党的权力范围不明确,没有制约。我们的党是代表全国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是受全国人民拥戴的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和实施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当有明确的范围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这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依据。法治的要义是法律支配权力,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法治化都要求国家公权力受到法律的支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实践将进一步提出党的领导法治化的种种要求,从而把我国依法治国推向更高的阶段。
在近代以前,中国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更没有以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为精髓的“良法”,有的只是在形式上具有合理性的法律。现代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从宪法到各个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公法到私法(尽管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民法典),从国内法到国际法条约等等,这些法制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党实行依法治国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法制环境,关键是如何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让党的领导走向法制轨道,怎样处理好党与法治的关系,解决好党的领导和司法的独立性之间的冲突。在具有厌讼文化传统的国度里实施依法治国,首先要面临的是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问题。在党政不分,党法不分,司法形式上独立和实质上与执政党领导有相当冲突的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就必然要求党政体制改革,就必然在法制的框架下实施党的领导。我们不仅要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还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党的领导法制化是一个行政的概念,也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怎样做到党的领导法制化不是一两个人的事情,更不是一天两天的工作,它需要全党同志要从思想上充分和深刻的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领会到把党的领导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并在行动上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切实到位的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