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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09-09-28夏云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商标法域名侵权人

夏云飞

摘要为了适应入世需要,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从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与以前的商标立法相比有很大的进步性。但是,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商标立法相比,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仍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驰名商标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3-01

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方式作了规定,在认定标准方面己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仍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菩。

一、建立科学的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采取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为主,司法认定为辅的方式。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有利于提高认定效率,与其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工作相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展认定,对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可及时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商标驰名程度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不能实行终身制,应实行“升降制”。应由国家工商行政机关依据客观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评定,优胜劣汰。而人民法院司法认定可弥补行政认定工作的不足,防止行政权滥用,强化商标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需要。当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的认定为最终认定。

二、规制以域名抢注方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解决域名和驰名商标发生的冲突,应按照国际惯例和TRIPS要求,依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我国商标法律,合理安排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解决机制,在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域名所有人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恶意抢注才构成侵权

域名抢注区分为“善意”和“恶意”,善意,为不知道其为驰名商标或虽知道其为驰名商标却非恶意使用。而恶意则为知道其为驰名商标,却抱着不正当的商业目的将其注册为域名。不当商业目的主要表现为误导其产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或者商业客户,或者阻却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市场,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等。由于域名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域名的注册行为认定为商业目的,而不论其是否正在使用。只有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才构成侵权。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恶意列举了四条,不够详细,笔者认为认定构成“恶意”还需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在系争域名上是否具有其他权利行为人是否进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具有其他合理使用的理由;行为人是否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了重大与误导性的错误联系信息;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得商标权人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等。司法实践中的域名抢注的情况是复杂的,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突出情形,也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二)依据驰名商标本身的专用性和通用性标准,赋予其不同程度的保护

所谓专用名称,即指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的名称,这类名称的出现凝聚和体现了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谓通用,即为公众普遍知晓的词汇。举例来讲,“红豆”一词即为通用词,只有当其专指制衣领域时,才具有专门的指代驰名商标的含义。而队IER(海尔)则应属于专用词汇,因为这类词属于为专门目的而新造的,因推广而为公众所知.对具有专用性名称的驰名商标,应给予专用权保护.即任何人未经原所有人许可,使用注册该专用驰名商标名称,即应判别为非法,域名应物归原主.而对通用名称的驰名商标,应当只给予限用权的保护。即当抢注者将域名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有者同行业的竞争时,此时驰名商标所有者可提出诉争,要求归还被抢注的域名。

(三)保护域名所有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驰名商标权利人滥用权利

虽然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保护,但这并不排除域名所有人对域名享有的合法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提出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及“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现代法治原则一样,商标权也不例外,驰名商标被非权利人注册为网络域名时,这并不一定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总之,不应过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应适度平衡域名所有人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三、加大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我国现行的商标立法对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打击只是依据制裁普通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这与驰名商标在商标立法以及商标司法实践中的特殊地位是不相符的。在今后的商标立法中,我国应增加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增强保护意识,加大打击力度。主要应采取:民事方面,可适度采取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驰名商标权利人对侵权人可以提出高于实际损失数倍额的赔偿要求,以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从而加大对侵权人的惩罚;在行政方面,商标主管行政机关应对驰名商标侵权人作出有别于现行商标法对普通商标侵权人的罚款,以较高的罚款数额惩戒侵权人,以体现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刑事方面,应将侵害驰名商标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之一,从而对侵害驰名商标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制裁,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驰名商标不受非法侵害。

四、规定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

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进行特别限制的条款,主要通过在执法实中加以摸索,进行总结归纳。国家工商局明确下列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图形,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善意的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善意的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总之,由于我国商标法允许叙述性词汇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下注册专用,如何保障这些原属公有领域的词汇供其他人使用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原则上讲,如果他人只是在该词的普通的本义进行叙述性使用以及指示性使用,驰名商标所有人就无权加以阻止。允许指示性使用也是从顾及一般公众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的角度对商标权作出的限制。叙述性使用以及指示性使用在商业性使用中允许使用。在非商业使用中,滑稽模仿、言论自由、新闻报道、新闻评论词典使用都属于合理使用。

总之,在现行商标立法尚不很完善的情况下,需要综合司法实践,运用各种手段来达到对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

参考文献:

[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

[2]黄勤南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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