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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变

2009-09-2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影响

刘 洁

摘要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古有之,博大精深。它不仅影响了中华民族,而且还走出国门,对亚洲其他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在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因此,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在新的环境下融合与发展,进行现代化转变。

关键词中国 法律文化 影响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21-02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众说纷纭。一般认为,它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文化结构复合体,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既包括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组成的内隐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又包括由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组成的外显法律文化的总和。传统法律文化就是在以自然经济占主导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形成的内隐法律文化与外显法律文化的结合。“中国法律文化的发祥期可以溯源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代。”它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内容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传统法律文化的涉及范围极其广泛,难以尽全。但是,其中却存在许多延续和共通的内容,本文试从消极和积极两方面予以阐述。

(一) 消极方面

1.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之具”,是“治民之术”。人性善论者主张“以礼齐民”、“以德导民”,法律的出现与作用主要是用来制裁那些不服从教化的“小人”、“刁民”。人性恶论者主张法治,以严格的法治来遏制人性中的贪欲,从而“定分止争”。如荀子说,如果“纵人之情,顺人之欲”,人们就会你争我夺、“犯分乱理”,所以必须“制法度,以矫饰人的性情”。但无论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者,在法律是治民之具这一点上具有高度的共识。孔子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韩非也说:“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可用,赏罚可用,故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入世现实精神将法律置于君权之下,视法为君主的一种统治技术。在这种御用法律精神中,人成为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的的客体而非法律的主体,法律是是对人的约束而非保护,是一种私有化的法律,是个人意志的体现。法律完全失去了对君主的约束力量,君主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大的司法官,“朕即是法”。

2.德刑并用,以德为主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刑是工具,道德教化则是目的,刑法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实施刑罚的目的只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道德几乎是法律的化身,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非常广泛,以至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精神相契合,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不道德,有悖道德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在德刑关系上,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

3.重群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不是个人的确认者、保护者,法律不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个人是被动的统治对象和教化的对象,个人的社会意义被否定。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专制政体和宗族制度。家国不分,法律宗教化,宗法法律化。在以国家和家族为本位的法律面前,个人的地位、权利完全是无足轻重的。“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让子亡,子不敢不亡。”孟子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从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从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十恶”看,一半是维护宗法家族制的,一半是维护封建王权的。

此外,由于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重农轻商”、“重义轻利”是其思想的核心。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轻视权利,完全以义务为本位,人只是法定义务的载体。法律的制定只是为了保护君主一人的权利和自由,人的主体地位和自由权利在法律上丧失了。

(二)积极方面

1.道德教化在调整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

在中国古代,曾经有过儒法之争。他们围绕道德教化和法律强制的作用展开争论。儒家重道德教化而轻法律强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与之相反,法家则重视法律强制而轻视道德教化。但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统治者极为重视道德对人的影响,通过道德法律化来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这是传统法律文化中极具价值的内容之一。

2.重视调解

在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方面,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重调解而轻诉讼的。调解是“厌讼”的产物,是“无讼”的变换方式。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纠纷、矛盾,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诉讼,而是调解。他们通过宗族里的族长或有名望的长辈予以居中协商调节,避免诉争。而这一方式,通常也能达到目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又一积极因素。

3.制定法为主的“混合法”

中国法律的渊源从一开始就是以制定法(成文法)的形式存在的。统治者将其律令,或刻于铜器上,或篆于竹简上,或写于帛、纸上,用成文的方式来表示,以此昭示,或赏或罚。然而,成文法并不能解决社会活动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还得借助于前朝的法律判例。于是便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兼采判例的混合法。这一做法不仅被历代传承,也是现代社会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二、市场经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社会发展的浪潮不断向前,已由古代社会发展到了现代社会。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传统法律文化根植的社会环境与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市场经济是一种充分体现自由、竞争、独立自主和权利平等的现代开放式经济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因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律制度和形成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氛围是其内在要求。在这一强力推动下,传统法律文化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市场主体都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平等的进行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权贵思想是水火不相容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严格划分等级,而且对下层人们也总是限制和束缚。有权有势的人可以为所欲为,而普通老百姓只能是被欺负的对象。

第二,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思想的下,人们的权利、利益观逐渐觉醒,对权利的要求也愈来愈全面。不仅要求明确他们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利益,还要求惩罚侵害权利的行为并获得赔偿。而传统法律文化,“重义轻利”、“克己复礼”的思想压制下,权利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第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又一特征。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自主的按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力,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优化的前提。传统法律文化却与此相反,彼此谦让,力求平衡,是其目的。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基础的一个重要部分,而法律文化又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所以,法律文化必然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建立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特征要求传统法律文化必须进行现代化转变。

(一)从人治、德治为主到依法治国、德法并重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是其内在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和政府只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整个市场按市场规律自主调节。市场经济是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经济主体就可以为所欲为,建立相对应的约束机制,以确保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法治是其必然要求。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完全只靠法律是不够的。而德治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虽然具有其封建落后的一面,但同样是社会调整的一种手段。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法治为社会发展的目标,法治与德治并重,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从义务本位到社会主义权利本位

在中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商品经济不发达,行政权力支配社会,自上而下的权利观念和自下而上的依从观念较重,平向的权利义务观和自下而上的权利观几乎没有,是一种“君权至上”、“官为民本”的义务本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对权利的欲望和自身权利的保护有了更高的要求,于是,权利本位观有了适应自身发展的土壤。权利成为第一性的追求,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权利义务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具有一致性。因此,形成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下的义务相结合的权利本位观。

(三)公私法共同繁荣、实体与程序并重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诸法合体一并于刑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法,刑也。”由于刑法中多是义务性、禁止性、强行性的规范,实质上是国家公权的体现,所以公权思想,公法优位主义就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而与此同时,与公法相对应的私法也在公法的掩盖和影响下未能成长,以至于形成了公法文化的一支独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商品经济发达,权利平等的各市场经济主体活动日益频繁,利益的冲突,权利的被侵犯也愈显突出。一方面,运用现代法律手段解决平等主体间纠纷矛盾的私法也繁荣起来了,制定了一系列调整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作为传统法律文化法的替身的刑法,也在新的犯罪类型产生下,赋予新的内容,扩充了内涵和外延。此外,传统法律中与刑法紧密结合的行政法也从刑法中脱离出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扮演、履行管理、引导和监督等行政职能。

(四) 重视诉讼、调解先行

在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中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重调解而轻诉讼的, “无讼”是社会追求的目的。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民主政治观念,促使人们的思想开始转变,权利意识觉醒,法治不断完善,人们不仅希望通过法律,也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以捍卫自己的权益。于是,诉讼得到了重视。可是,调解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一方面,过往传统文化中的“礼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并未彻底改变;另一方面,调解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所以,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尽管诉讼被重视,但调解也并没有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社会主义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的时候,几乎都是调解先行,最后才是判决。

四、结语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我国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展开的法制变革运动,它总是体现了本民族本国度的精神与特色。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变并不意味着与传统的决裂,更不意味着否定和忽视赋予了新的内涵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传统法律文化“弃其糟粕,取其精华”,把那些积极向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并赋予其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涵,以促使其实现现代化的转变。

参考文献:

[1]罗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变.网文.

[2]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政法论坛.1999.

[3]荀子.性恶.

[4]左传.昭公二十年.

[5]韩非子.二柄.

[6]群书治要.吕言.

[7]孟子.离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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