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污点”可否一笔勾销
2009-09-24
一朝犯罪,“污点”要跟自己一辈子。对成年人,我们可以说这是咎由自取,但对于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让他们一辈子因此抬不起头,却不利于他们成长,也不利于社会和谐。今年6月13日至14日,记者在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起步较早的上海市检察机关,听到呼吁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声音。
为什么要建立这一制度
为什么要搞这样一项制度?人们对此颇多疑问。记者归纳了一下,有几点比较集中的理由。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动力来源。上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樊荣庆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性问题。它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一代人的成长。有犯罪污点的未成年人被贴上“标签”后,其受教育权、劳动权会严重受到影响,而当事者可能会因此产生自卑心理,进而自暴自弃,甚至可能重新犯罪。所以,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应该建立一套这样的制度。
●中央倡导是有力支持。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科长吴燕说,上海市检察机关5年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而这仅仅是“限制公开”,还没有进入到“记录消灭”的阶段。去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就为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权威支持。
●联合国《北京规则》中有明确要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还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利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联合国《北京规则》是在北京形成的,当年我们是发起人之一,参加人之一,也是批准人之一,既然我们签署了文件,就应认真落实。
●国外的成功经验提供了范本。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郑玉认为,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规定了少年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有些国家更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写进特别法律中。比如日本有《少年法》、德国有《少年法院法》、美国有《青少年教养法》等,以体现对未成年人更为周到的保护。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该建立这一制度。
●国内司法实践中已有探索。除前面提到上海的经验外,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利兆给记者提供了5个实例: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制定并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2007年,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尝试不起诉污点消除做法,2008年,四川彭州市法院出台了《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2008年11月和2009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和乐陵市法院分别推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等,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张利兆认为,这些探索,实际上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做了有益的铺垫,现在推行这一制度,正逢其时。
建立这一制度是否可行
在我国已有刑事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对前科消灭制度作出过规定。相反,在相当多的法律中却要求进行前科强制报告。有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根据在哪儿?有没有法律障碍?对此,众说纷纭。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端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决非监管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些条款虽没有明确说未成年人前科可以消灭,但确认了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后,法律地位和人格不应受到歧视的原则,其法律效果已接近前科消灭。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障碍。有人认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可能“师出无名”,在操作中会遇到不少障碍。我国刑法、教师法、检察官、法官法、律师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民事、行政法律中规定了曾经有罪的人不得取得相关从业资格,如果犯罪记录可以消灭,就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抵触。
也有人认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面临着民众观念的阻力。还有人担心,检察院试行轻罪记录消灭的作用有多大?因为轻罪的范围很广,现在做轻罪记录消灭,检察院只能做自己这个环节的工作,其他环节就无能为力。比如,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他的有关记录还广泛地存在于公安、法院等部门,仅仅靠检察院一家进行“消灭”是肯定不行的。
而许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此并不担忧,他们认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就是好制度。
如何建立这一制度
从研究和审视域外经验和本土做法入手,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适用对象、轻罪记录消灭的条件、犯罪记录的消灭程序等等,提出了一些构想。
总的原则是,将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归于轻罪消灭范围。
上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樊荣庆认为,在制度试行的阶段应体现出谨慎的态度。他建议将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为初犯、偶犯,或因过失犯罪而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单处附加刑、管制、拘役、缓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樊荣庆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好的做法是采取相对不公开的方式为妥。除涉外、驻外单位、国家安全部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在招录公务员、征兵、入党政审、执法办案等时的需要外,公安机关一律不应出具有关材料。
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副科长冯霞说,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适用程序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动消灭,一种是决定消灭。但由于我国人口情况比较复杂,采用自动消灭方式,各方面措施难以达到。而谁去告知,谁来申请,谁又进行考察、评定,这些环节都比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