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逻辑的司法笑话还耍闹多久?
2009-09-24潘多拉
潘多拉
2004年,原深圳彩电总公司代总经理张隆军应上海开开公司及总经理张晨的请求,帮助开开公司将其向国际贸易伙伴开出的信用证款项贴现五千八百一十万美元,不料这些信用证并无实际贸易背景,而是涉嫌虚报上市公司业绩。后张隆军以信用证诈骗罪被逮捕并获刑十五年。日前,根据著名刑法学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教授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上海市高院重新审查。(2009年6月11日《法制周报》)
此案头绪繁多,情节复杂,涉及大量与贸易、金融有关的内容,对我这样的非专业者而言,要全面准确地分析案情、评判法院判决之是非,无疑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好在有周光权教授这样的资深刑法学家,能够洞悉这起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通过正当程序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敦请上海市高院重新审查此案。但是,即便如我等非专业人员,也能很清楚地发现此案判决中的一个荒诞离奇之处——
上海两级法院的两审判决书认定张隆军“指使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认定张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但通篇却只字未提谁是主犯,也没有按照司法判决的惯例,对可能是主犯而没有到案的人员标明“另案处理”。这就是说,在没有认定(哪怕是初步认定)“主犯”的情况下,法院却正式认定了一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从犯”,创造了“没有主犯的从犯”这样一个既不合乎逻辑、也缺乏事实支撑的法律身份,闹出了一个让人万难理喻的司法笑话。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主犯,何来从犯?法院凭空整出一个“没有主犯的从犯”,这个司法笑话到底是怎样产生的呢?我同意一位作者的分析,这里面的猫腻存在着两种可能:其一,张隆军至多算是从犯(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但法院不问主犯是谁,单单追究从犯的责任,这可能是“选择性执法”的结果。其二,从犯身陷囹圄,主犯却从未到场,判决中对此也只字不提,这怎么看都像是一场“执法报复”。如果主犯到场质证,很多问题就可能被当场点破,所以有关方面才对主犯的身份、犯罪事实等讳莫如深……(2009年6月11日《中国江西网》)
“没有主犯的从犯”无疑是一个司法笑话,然而这并非举世罕见的个案。比如,在近几年发生的重庆“彭水诗案”、陕西“志丹短信案”、河南“孟州书案”、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案”、河南“王帅诽谤案”等“官员被诽谤案”中,那些个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县长大人们,要么是觉得自己被老百姓诽谤了太丢人,要么是不屑于亲自上法院和老百姓打官司,他们都没有像普通人被诽谤后那样——如果要追究诽谤者的法律责任,就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自诉——而是动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明里暗里指令公检法机关直接将“诽谤者”绳之以“法”。给人的感觉是,这些官人作为“被诽谤者”其实是“没有”的,这些所谓的“官员被诽谤案”,其实都是“没有被诽谤者的诽谤案”。照这样下去,以后一些地方再源源不断地闹出“没有行贿的受贿案”、“没有受贿的行贿案”、“没有失主的盗窃案”、“没有罪犯的强奸案”,大约也就不足为怪了。“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培根语)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判决如果明显不合逻辑和常理,也缺乏确凿的事实支撑和法律依据,必将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并进而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法官应该清楚,自己作出的任何一次判决,都不单是在裁定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将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而且还是在向社会宣示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价值,如果自己作出的判决成了一个让人忍俊不禁或欲哭无泪的司法笑话,那不但是自己职业生涯的耻辱,同样也会令法律为之蒙羞。
希望上海市高院此次重新审查“没有主犯的从犯”案件,能够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认真厘清主犯和从犯的犯罪事实和责任,分别对主犯和从犯给予公正的判决。“没有主犯的从犯”、“没有被诽谤者的诽谤案”之类的司法笑话,再也不能继续闹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