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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引发的思考

2009-09-22付冬梅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15期
关键词:基本农田村主任使用权

付冬梅

农村流传着这样一句民谚: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可以理解为“合法利用当地资源,依法获得正当利益”。然而,在豫西南某村,竟有一位村主任,他利用职务便利,搞起了靠土地“吃土地”的生意。

前两年,作为村主任的赵某某,看到邻村一座座小洋楼拔地而起,也看到人家由此而获得的政绩和荣誉,于是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孰料,他这一试,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也丢掉了村主任的职务。

据法院判决,赵某某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一组、五组、六组共计12.8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8.1亩)使用权转让给本村58户村民用于建房。其行为违犯了土地管理法规,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赵某某案发前系村主任,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村3个组的12.8亩耕地使用权转让给58户村民用于建房,其行为违犯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买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赵某某非法转让本村12.8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8.1亩),恰恰符合上述解释的范围。

赵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虽已判决生效,但也给我们留下可供思考的问题。

一是依法进行土地交易不允许暗箱操作,决不能靠土地吃土地。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管理上的漏洞,违法违规从事土地买卖交易,出让和转让土地,从中牟取利益。有的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性转移土地使用权,将划拨土地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同时,申请减免各种税费,政府本应得到的土地出让收益而无法得到。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所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一方面,土地资源流失,国家利益受损。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得到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视法律规定转手倒卖,有的非法高价转让获取暴利,有的屯积土地,待价暴涨,有的低层次开发浪费土地资源,使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变得更加紧张。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有的人利用职权,不通过职能部门审批,暗箱操作,自行处理,致使该收归政府的土地出让资费流入了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二是严格管理土地资产,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些年,由于土地资产管理混乱,引发了随意性评估、超面积颁证、土地限界不清等权属问题,使土地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一些农村村组土地、企业国有土地转让、出让违规操作,直接损害了村民和群众的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甚至造成群体上访事件。此类案件是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问题的产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按照政策、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杜绝领导干部以权炒地,以地谋私。对在土地市场交易中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以牟取暴利等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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