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知识产权投保之可行性探讨
2009-09-22江忠英
一、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在我国,目前仅有一些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置了机构和人员,专利申请也逐渐增多。而众多的中小企业在此方面,不是没有意识,就是没有能力。缺乏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中小企业,是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的。这一方面反映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较差,依靠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意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在技术来源上不具有原创性,开发能力弱,发明专利数量少。
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无形资本已成为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价值来源。因此,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一定要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而企业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减轻企业的心理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
首先,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风险财务转移手段,人们通过保险将自行承担风险的危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保费支出,换取对未来不确定的、巨大危险损失的经济保障,使危险的损害后果得以减轻或消化。
其次,保险的另外一个主要功能,在于减少被保险人的忧虑或心理上的不安。这是因为在任何经济活动中,都有许多不确定之因素的存在,使人减少从事各种事业之意愿。而保险足以承担企业、家庭或个人所有经济上之危险,进而有益于整个经济社会。
三、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保障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
知识产权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的最值钱的财富。它与有形资产一样,给企业创造效益,甚至会比有形资产产生的效益更大。因此无形资产的安全问题成了企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企业为知识产权投保,等于给知识产权的安全问题加一道保险,将知识产权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不但在心理上可获得一种安全感, 而且可以使得企业避免陷入侵权的纠纷之中,从而可以全心全意地投入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等过程中去,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
四、为知识产权投保有利于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独自承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实行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做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可以把保险费支出列入生产成本,这样,企业就能够把不确定的知识产权的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指出,从而把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嫁给保险公司,使企业能够正确地核算成本,保证财务收支平衡,有利于企业经营活动按计划正常进行。
五、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维持企业利润,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首先,企业为知识产权投保,不但可以将知识产权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获得心理上的安定,而且企业所缴纳的保费可以计入成本中。一旦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受损失,企业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不必经过漫长的诉讼时间、高额的诉讼费用等的干扰,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持企业的利润。
其次,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有着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对财产造成损失的程度都是偶然的,难以预测,一旦发生这些灾害事故,必然影响企业经济核算,甚至使生产经营活动中断。若企业事先提留一笔资金以应付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一方面受企业财力的限制,难以自负,一方面又会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只有通过参加保险的方式,将企业难以预测的巨灾和巨额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并列入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这样,就可以保证企业生产成本的稳定,使成本正确地反映产品的社会价值,以便正确地运用价值形式,加强经济核算,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为知识产权投保,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六、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提供保障
(一)为知识产权投保有利于企业科学技术的研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在研制和运用科学技术的时候,又意味着有新的风险。现代高新技术伴随着高风险,保险可对研制和采用高新技术的高风险提供保障,促进高新技术的研制、推广和运用。
(二)为知识产权投保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现代高科技的产生和应用,克服了传统生产技术上的许多缺点和风险,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在新技术上的应用过程中,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可能大幅度减少,但是,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其破坏程度可能增加。保险可以鼓励人们在科学技术应用上的“冒险”精神,为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制新产品“撑腰壮胆。”因此,保险业也被人们称之为“壮胆业”。
七、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作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特殊企业,力求做到使被保险人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保障,因此防范风险于未然是企业和保险公司利益一致的行为。保险公司是集散风险的中介人,其日常工作都是在与风险打交道,特别是在处理赔款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关于各种财产物资的特性、储存和分布状况及其同客观条件和风险因素的关系的资料,积累了防灾防损的丰富经验,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管理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各种风险管理经验,而且通过承保时的风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经常对被保险财产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改正,清除隐患的风险检查督促等活动,尽可能消除风险的潜在因素,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
八、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险种
保险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这是在和对手的竞争中实现的。在竞争规律下,保险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会追求成本最小、收益最大。于是,业绩好、竞争力强的公司将发展壮大,业绩差、竞争力弱的公司将会被市场淘汰。价格竞争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但在保险市场上,竞争的手段多种多样,除了价格竞争外,还有服务竞争、险种竞争等。
险种是保险公司的商品,亦即针对社会满足保险客户风险转嫁需求的风险保障项目。险种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目标市场的需求,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组织设计新险种及改造旧险种等活动的过程。
(二)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收益
保险公司的业务越多,承保的范围越广,保险公司的承保边际利润就越大。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里,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有些企业的无形资产已经超过了企业总资产的80%,企业一旦为知识产权投保,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将是现在业务量的几倍,其利润也可能是现在的几倍。
综上所述,为知识产权投保对知识产权企业和保险企业而言,都可谓意义重大。既有利于使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良性发展,又可以为保险企业的业务拓展找到新的路子。
(江忠英,1968年生,广东梅州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