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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

2009-09-22王会林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16期
关键词:协作信用机构

一、问题的提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个国际公认的高风险的行业,在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和影响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要面临多种风险。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歷史还不长,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形成,与协作银行的利益共事、风险共担机制也不够到位,省级再担保机构还没有普遍组建,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宏观经济运行中不确定因素增多,担保业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经营者素质和竞争力风险。很多的中小企业实行家族管理模式,在经营决策上往往集权力于一个人,缺乏长远打算和扩张能力,更缺乏科学性和计划性;有的中小企业甚至依靠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持生存,低下的经营者素质往往导致中小企业脆弱的竞争力,使企业面临的竞争力风险和经营风险加大。

市场风险。中小企业面对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不仅中小企业之间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而且大企业也随时关注着中小企业市场的变化,一有机会或一旦发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大企业便会利用自己的资金与技术优势介入中小企业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市场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有时可能是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

信用风险。良好的信用秩序是信用担保机构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石。我国的经济运行由于受计划体制的影响,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正常的信用关系被扭曲。一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报表账册不全,内部控制不严,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这无疑会给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担保带来更大的风险。

技术风险。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缺乏,生产技术和装备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弱,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中小企业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术,也往往由于后劲不足而无法形成长远的技术优势,技术风险对于中小企业也很突出。

(二)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分散信用风险的共同体。担保机构的实质是为银行服务,分散银行风险。但目前我国协作银行还缺乏共担风险的意识和机制,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造成银保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协作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在信用担保活动进行之前,如果协作银行不愿或不及时把受担保的中小企业以前的信用状况提供给信用担保机构,这样就会使信用担保机构不能够对中小企业的资信做出准确的评估。另一方面,在信用担保活动过程中,如果协作银行不把中小企业的日常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等及时反馈给信用担保机构,就会使担保机构不能很好地监管受担保的中小企业。

(三)来自信用担保机构本身的风险

资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较单一。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政府拨款,其它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二是自我积累少,消化风险能力不强。

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运作体系。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对担保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不平等现象,如存在人情担保、领导担保的现象;信用保证费的征收上不统一收取;不重视受保企业的信用调查等;担保机构的财务处理不规范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影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持续性。

未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各种风险并没有因担保机构的建立而消失,只是这种风险由银行向担保机构转移,因此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想方设法防范这种风险。担保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在内部控制机制上,许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风险预警机制方面普遍缺乏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主要借助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和走马观花式的询问,缺乏真实准确的评判。在风险预防机制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存在体制定位不清,风险文化的制度建设不完善、组织框架交叠冗杂等问题。

未建立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担保风险的化解机制包括风险转移机制、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在风险转移机制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担保人,有效转移风险的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未得到全面有效的建立。在风险分散机制上,担保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理地分散,从而导致了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过高的现象。在风险补偿机制上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无力提取足够的风险准备金,各级政府的基金补偿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

(四)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

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不稳定性。要使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又离不开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特别是财力上的支持,而这种财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

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由于担保机构大多在政府支持下成立,政府作为审批人、出资人,其行为明显地影响着担保机构的运作,通常会以行政名义指定担保等各种形式和途径直接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活动,这些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

信用担保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担保业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相应法律用以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致使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没有建立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和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度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制度,规范操作。其次是要强化自身的经营管理。一方面要注重市场分析和研究,把握市场需求动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定期分析自身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最后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担保部门进行稽查审核。

(二)加强项目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的研究

为了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和科学、客观地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进行评审,有必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的研究,建立起一套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信用担保风险评价体系。

(三)不断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其次,要加强担保机构人员队伍建设。

(四)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担保业的监管,为中小担保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降低其运行的外部风险

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限额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等准入条件,明确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就担保机构的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及资本金来源、补偿机制、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规定,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政府也需依法明确自己的功能和地位,限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直接操作担保业务,真正做到政府性资金的市场化操作和企业化管理。

(五)建立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来合理分担风险和分散风险

担保机构的建立实际上也分散了银行风险,因此双方应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原则。

(六)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

开展信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而非为企业违约提供保障。信用担保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只有企业按时还款,担保基金才能越做越大,担保机构才能降低成本,从而支持更多的企业,发挥更大的功能。因此要将各种与企业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制约和惩罚企业失信行为。

(七)建立和完善反担保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等,降低企业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方面,对担保额较大或时间较长的被担保企业,要求提供反担保,就是要求提供反担保人或担保品,特别要注意对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另一方面,风险保证金比例由担保机构在信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贷款担保期限和风险等级等因素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约定。当合同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果违约,则履行担保合同时先以风险保证金抵偿银行贷款。

(八)建立再担保系统

所谓再担保,是指对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的担保,是对信用担保的担保。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的风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次担保,然后由再担保机构承担该部分风险,即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担保机构按照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再保险的比例予以赔付。

(王会林,1968年生,江苏淮安人,淮阴工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小企业融资、财务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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