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临时工要不要买社会保险?

2009-09-22孟维东

时代风采 2009年16期
关键词:合同法昆明争议

孟维东

“我们生产出的药帮助了无数患者治病,辛辛苦苦干了多年,连起码的医疗保险都没有,真是绝妙的讽刺。”肖秀萍说。

肖秀萍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昆明中药厂)6名状告者之一。医疗保险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五大强制险之一。

7月10日上午,6名职工状告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昆明中药厂)“劳动合同纠纷案”如期在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1年半之后,伴随着全国劳动争议案飙升的现状下,本案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

昆明中药厂是云南最早的中成药生产企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国内中成药生产企业的50强之一。

同工不同酬

6名原告都是昆明市户口。6人中,最早聘入昆明中药厂的是肖秀萍,她于1996年5月30日进入该厂,2009年5月31日离开,整整在该厂工作了13年。最迟聘入该厂的为尹桂英,她在该厂工作也整整7年。6人中有3人已经辞职,3人还在该厂上班。

相关资料显示,昆明中药厂始创于1956年,目前已成为我国中成药重点生产企业50强,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云南省重点扶持的30户大中型企业之一,云南省10户医药工业重点企业之一。

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云南著名企业为何会成为职工状告的对象呢?

我国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然而,该6名员工自从进入昆明中药厂工作至今,该厂都没有为他们买下任何险种。

据肖秀萍介绍,她进入昆明中药厂后,开始在该厂的四车间从事药品外包装工作,这项工作一直持续到2000年12底。2001年1月至2009年5月,在该厂六车间从事药品内包装工作。工资从最初的每天7.5元涨到了后来的每天22元。每天上班8小时,上班时把车间的门都关上,车间里极度闷热,一边工作一边淌汗。如今她丈夫已经下岗在家,还要供女儿上大学,又没有土地可种,生活极其不易。

最让肖秀萍等6名工人深感不平的是,在昆明中药厂工作期间:同工不同酬。原因是,他们属于该厂100多名临时工的一部分,与正式员工的待遇相距甚远。

肖秀萍说,同样的工作,厂里招进来的正式工,只要转正,每月就享有700元的底薪加提成,而他们这些临时工没有底薪,只能拿提成,也就是绩效工资。厂里都为正式工买各种保险,还给住房公积金,到年终时,奖金也是临时工2倍还多。

“我们也不想打官司,但我们已经忍了多年,我们临时工都私下说。正式工是妈生的,临时工是抱养的。”她自嘲道。

法庭对决唇枪舌战

今年5月,肖秀萍等6名工人分别一纸诉状把昆明中药厂和劳务派造机构——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注:该学会在2007年6月后与6名工人分别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告上了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提起了为原告补办各项保险、赔偿经济损失等7项诉讼请求。

西山区法院鉴于案件性质、诉请几乎相同,把6案合并审理。

庭审中,昆明中药厂辩称,昆明中药厂在2003年8月22目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之后到2006年5月31日,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过度阶段,新企业履行托管义务,原告与原国有企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国有企业改制时,其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已于2006年5月31日终止,原告的相关权利义务已在改制方案中进行了安置。而仅有的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的一年时间,而且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的规定。而之后原告与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学会向被告发放工资,劳动关系已经转移。

厂方认为,被告要求昆明中药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年终奖、补办住房公积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上,其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辩称,该学会是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学会自2004年起为会员单位实施劳务派遣(昆明中药厂系学会会员单位),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为会员单位实施劳务派遣是符合派遣服务主体资格的。之后,学会于2007年3月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了“云南众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为会员单位实施劳务派遣,其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原告都从2007年6月1日后与学会签订了劳动合同,到现今并未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且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学会和厂方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诉请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不实。

原告方认为,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发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中规定,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劳动合同法》第66条也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属于社会团体的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从事的劳务派遣具有营利性质,其后面成立的公司对原告的劳务派遣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非法派遣,应不予认可。所以原告从到昆明中药厂工作以来,所有诉请应由该厂承担。

庭审直到当天下午2时结束,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改善劳动矛盾

肖秀萍等6名工人与中药厂的劳动合同争议案,它只不过是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出现众多类案的缩影。而就在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前一天,该法庭也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云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王正钢说,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年均增长20%以上,远远超出同期民事案件的增幅,在全社会矛盾总量中,劳资矛盾已占首位。近一年多来,全国劳动争议案迅速飙升,其中的原因很多,这与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执法和劳动者维权环境,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的加强有关,而且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的影响,我国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亏损企业和亏损行业增加较多,关闭企业数量急剧增加,企业欠薪情况增多,各地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当然其中不排除劳动者滥用劳动法律的现象。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是2007年的1.9倍,超过之前两年涉及劳动者人数之和。仅今年1至2月,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64610件,同比上升57.61%。而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93.93%。

王正钢说,以往的劳动纠纷大多涉及工伤赔偿及劳动报酬给付,纵观目前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关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确认辞退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工作等新的诉讼内容大量涌现。

劳动争议案件不再仅仅局限于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支付报酬等纠纷。随着涉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执业人员请求其所在单位给付工资、福利待遇的新类型纠纷粉墨登场,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区间更广、涉及人员更多。

他认为,当前,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导致裁判依据不足,裁判标准难以统一,这些都给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增加了难度。

据悉,去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已着手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制定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而《社会保险法》有望在今年10月出台,届时将对改善劳资矛盾产生积极作用。

猜你喜欢

合同法昆明争议
雪中昆明 一梦千年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昆明美
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쿤밍(昆明)에 로봇이근무하는 주차장 등장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争议一路相伴
20
自主招生:在争议中前行
昆明的眼睛昆明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