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刍议
2009-09-21谭利华
谭利华
摘要:二十余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个别行业执法不严,监管乏力,导致该行业违法违规事件频出不穷。这其中,软件行业的产品盗版及侵权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本文依据软件产品的特点,严格论证了打击盗版与全社会福利水平间的相互关系,并指出对国外软件的盗版事实上形成了国内软件企业的“倾销”。通过一系列论述得出:无论是盗版国内还是国外的软件,都不利于我国软件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软件产品盗版的监管与惩治强度。
关键词:软件行业 知识产权 盗版
0 引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软件行业无论是在产业规模扩大展、产业结构优化,还是在人力资源培训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能力也得到了明显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软件行业在产业规模以及发展质量方面都还存在很大差距。2003年我国软件产业总额为197亿美元,仅占全球软件产业总额的2.63%,美国、西欧和日本则分别占据39.67%、30.05%和10.49%的份额。而且,我国软件企业普遍规模小,创新能力差,缺少有影响的重量级品牌。国家政策的有利支持,创新机制与先进技术的引用,仍未改变我国软件行业与发达国家间的悬殊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我国软件行业起步晚、底子薄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够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入世的进程,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菱权法相继作了与TRIPS协议相一致的修改,在形式上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可是,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执法的力度还远远不够,这些导致我国软件行业的盗版现象非常猖獗。各种盗版的国外软件产品价格非常便宜,有些甚至可以免费下载,这使国内消费者形成了对软件产品低价甚至无偿消费的习惯,并对国外的一系列软件产品产生依赖。无论从商业方面或技术方面考虑,上述现象都加速了国外软件企业对相关软件产品的垄断,也致使国内企业因缺乏竞争力而面临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另外,国内软件企业开发新软件产品时,由于与盗版者在风险和成本上不对称,结果根本无法与盗版者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软件企业显然失去了新产品研发的利益驱使。可以说,盗版问题已使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举步维艰。为了保证该行业迅速、健康的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软件产品盗版已成当务之急。
1 软件产品的特点
软件产品与其它产品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本文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点:
1.1 软件产品属于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具有共享性(非排他性),使用过程中不会改变性能及永不消失等特征。共享性是指产品可以同时任意多的人占有和使用而不影响性能。软件产品显然符合上述特征,属于典型的知识产品。
人们购买软件实际上只是购买了软件产品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与普通的物质产品存在本质区别。
1.2 软件产品的开发成本高,而生产成本及边际生产成本较低 在开发软件产品时,需要大量的投入。这些投入中的大部分不是用来形成固定资产,而是形成“沉没成本”。这部分高昂成本在软件开发成功后摊入软件产品中。而开发成功后,所制造的软件产品的主要成本是软件存储介质的成本,该项成本非常低。而且,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软件产品的边际成本非常低。时至今日,由于网络的发达,软件通常经过网络传播。软件产品的边际成本也就基本等于零了。
1.3 软件产品易复制并且性能基本不变 由于软件产品是非物质的,具有共享性的知识产品。所以它容易被他人无偿或以极低成本占有使用(即常见的复制产品)。这些复制的产品在性能上与原产品基本一样。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盗版者可以像开发者一样进行低边际成本的大批量生产。
1.4 软件产品的消费惯性 对软件产品的运用大多需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并通过长期的实践操作才能熟练掌握,进而形成消费惯性,并成为事实上的标准。用户对某种产品的习惯一旦形成,就会产生惰性或依赖感,一般情况下不愿意改变这种习惯。用户如果改变原来的习惯必须付出重新学习的代价,即所谓的学习成本或换制成本。新的用户也会成为这种习惯的信徒。例如微软的操作系统、中国的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法等都遵循这个原则,即便人们认为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不稳定而且有很多bug,五笔输入法难学难记,但仍然毫不犹豫地使用它们,新的用户也趋之若鹜。
2 打击盗版软件的必要性分析
2.1 打击盗版可使社会福利增大 假设软件公司开发软件产品的成本以C(这其中包含了风险成本),在理想状态(指完全不存在盗版)下的收益为R,在存在某种盗版程度的状态下的收益为kR。本文把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与使用正版软件的性能差异导致成本及面临受惩罚的成本和盗版商破解软件的成本及面临受罚的成本统称为盗版成本。显然,o≤k≤1,且盗版成本减少时k变小。只有kR>C时,也即k>时,软件公司才会开发软件。按由小到大的顺序对各种软件的排序并假设连续。k1<k2,=m,使k1<m<k2。=m的软件,在k=k1时不会被开发,在k=k2时会被开发。可见,随着k的变小,会被开发的软件越来越少。因为盗版成本减小时k变小,所以盗版成本减小时会被开发的软件越来越少。但是只要R>C时,开发这种软件就能增加社会福利,下面对此进行说明。假设某种软件产品的开发成本为C(这其中包含了风险成本),在理想状态(指完全不存在盗版的情况)下软件公司的收益为R;用户使用软件获得的总效用为U1,总付费为R1;社会总效用为U。用户愿意用R1购买这种软件产品,所以U1≥U(R1),也即U1-U(R1)≥0.因为R>C,所以在没有盗版时软件公司能从开发这个软件中获利,也就是有效用剩余,U(R-C)>0所以U=(U1-U(R1))+U(R-C)>0也就是说,只要R>C开发这种软件就能增加社会福利。打击盗版能增加R>C的软件产品的开发,所以打击盗版可使社会福利增大。
2.2 盗版国外的软件事实上是对我国软件行业的“倾销”,必须予以打击 WTO《反倾销协定》对倾销的定义为:产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这种销售行为对进口国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国内产业的新建;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倾销实质就是以低于正常的价格出售产品并对一国相关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盗版国外的软件除了倾销的实施者不是国外软件开发商而是国内的盗版商外其它都符合对倾销的界定。下面进行具体的分析。盗版的软件产品销售价格非常低廉,甚至可以免费下载—这点符合倾销定义中的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因此,用户都愿意购买盗版产品而不愿意购买价格更昂贵的国内软件公司开发的功能相似的正版产品。在国外软件的盗版复制品冲击下,国内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受到严重压制,市场份额骤减,况且软件产品有非常强的消费惯性,用户一旦养成对国外软件产品消费的惯性依赖,在国外软件与国内功能相似的软件价格相当,甚至比国内软件价格更贵时也不轻易选择改换使用国内软件。这也是国外软件公司在进入国内市场的早期怂恿盗版,免费提供下载的原因。这使国内的软件企业很难进军相关的软件产品。国外软件企业在这些产品上形成垄断。盗版国外软件对国内软件行业造成严重损害。这点符合倾销行为的界定:产品的销售行为对一国的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验证了盗版国外的软件是对我国软件行业的“倾销”。
3 打击盗版势在必行
由于软件产品易复制,在打击盗版不够严厉的情况下,盗版商盗版软件的成本非常低廉,但却能获得高额的回报。在利益的驱动下,软件产品盗版也就变得非常猖獗。由于软件产品的成本主要集中在开发成本上(开发成本属于固定成本),流动成本非常低,所以软件产品的经营风险非常高。而盗版商的盗版成本非常低,在打击盗版不够严厉的情况下,风险非常低。可以说软件开发无论是风险还是成本都远远高于盗版者,也就推动了国外软件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软件企业对很多软件产品不会进行研究开发。打击盗版越严厉,盗版商的风险就越大,成本也越高,盗版的泛滥程序相应减小,盗版产品的价格也会相应提高,盗版给软件开发带来的损失也就相应减小,软件商愿意投入资金开发的软件产品也相应增多。可见打击盗版有利于软件行业的发展。不仅要打击盗版国内软件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行为,也要打击盗版国外软件产品的行为。上文已经提到盗版国外的软件产品其实是对国内软件企业的“倾销”。这种“倾销”行为致使国内软件企业无法与国外软件企业在同一平台上竞争,造成了有些软件产品只见国外产品而不见国内功能相似的产品。盗版国外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使国内软件公司可以开发的软件数量减小,而开发这些软件能使全社会的福利增加。可以说盗版造就了一大批国外软件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垄断。
因此,无论盗版国内还是国外的软件都不利于我国软件行业的正常发展。所以,我国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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