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2009-09-21王飞
王 飞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失地农民没有可持续的,有力度的养老保险。失地农民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老后生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其次重点介绍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最后指出制度建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制度建立的意义。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一、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
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间巨大。我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讲等于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另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仍是农民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失去土地后,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很难在城镇就业。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失去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农民拥有土地时,可以家庭耕种或转让出租获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农民基本失去了生活来源,养老保险费用无处筹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难。
据国土资源部2002 年底测算,在征地过程中,每征用一亩地将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近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因失地而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农民”达4000多万。这一社会群体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同时各地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统筹层次不高。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本着:“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制度和资金来源可持续”的原则来设计。要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方式,把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核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三、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1.坚持“先就业,再保障”的原则,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传统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住房安置费用、就业培训费用、养老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费用在失地农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会出现投资失误现象。同时一次性安置费用的补偿水平也较低,根本无法对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进行保障。所以必须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关键是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使失地农民尽快向城镇自谋职业者转变,而不是仅仅依靠土地补偿费用和政府补贴生活,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自保作用,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
2.制度建立时,要特别注意“公平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要达到较高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现象的产生。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占农民上访案件总数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问题表现在征用土地的补偿水平过低,没有稳定合理的养老保险。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公平问题”。如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势必会影响失地农民的情绪,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3.需要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会逐渐转变成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做好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各地应参考已经建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费率,缴费年限,待遇水平上做到协调一致,为衔接工作打好基础。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主动加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应当适当降低养老保险中个人的缴费比例,提高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据笔者了解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做得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资负担,必然提高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充分利用我国土地资源,缩小城乡差距都有重要作用,最终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并且逐步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一步。据专家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达到1.1亿人,失地农民占我国农村人口的比例将逐步提高。从人数上来讲,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看到,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容乐观,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自主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总体来讲对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也较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度的建立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有效措施。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点是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经济必然会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征用土地问题,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善。同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两者相互促进,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村的人力资本水平,从劳动主体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城乡协调发展,调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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