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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探讨

2009-09-21李学家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摘要:如何正确理解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文章从工作实际出发,通过实例,对相关法规进行了剖析,并对具体计算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奖金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7-0167-02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月21日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按照新的办法,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按照《通知》所提供的计算方法计算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税额时,会出现税前奖金多,但完税后金额反而小的情况。通过分析,有多个临界点,都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因此,这里,将我们实际工作的问题列出来,并对解决的办法发表一下个人见解,供同行们参阅,也希望能引起相关税务部门的重视。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按《通知》里的计算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税金的计算,实际上有两种情况,分别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纳税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为商数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目前费用扣除金额为2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20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20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16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同样,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为商数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举例如下:

某员工小王在2008年5月取得上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15200元,小王当月工资为1800元。由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与当月工资的差额为200元(2000-18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5000,15000除以12等于1250,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5200-(2000-1800)]×10%-25,应纳税额为1475元。

如果小王2008年5月当月工资为2200元,就直接用一次性奖金额15200除以12,余额为1266.67,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5200×10%-25,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1495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2200-2000)×5%-0=10元(假定不考虑社会保险等扣除额);因此,小王当月合计应纳税额=1495+10=1505元。

二、目前计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政策的出台,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我们还用上述小王的例子来进行说明。

小王的2008年5月份工资为2200,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5200。按照以前政策的规定,15200元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因为当月工资超过了2000元,在计算工资税额时,应扣除相应的费用,但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款时,不得再次扣除费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应纳税额=152000×20%-375=2665元;工资应纳税额为10元,当月应纳税额合计为2675元,与上面的计算相比较,按新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比按老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少缴税款金额为2665-1505=1160元,降低比率大约为44%,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虽然新政策从总体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在实际奖金计算及发放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临界点,在这些临界点前后,会出现税前奖金多,但完税后金额反而小的情况。

我们先举例说明:

A公司2008年5月发放上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由于各人的业绩情况不同,公司给小张发放奖金为6000元,给小李发放奖金为6240元,二人当月的工资数相等,而且都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因此,二人当月工资所纳个人所得税是相同的,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如下表:

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小李的业绩比小张好,所以公司发给小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额比小张多,但按规定计算代扣代缴的税金后,小李实际收到的税后奖金额却比小张少,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类似的情况,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档次临界点区域同样存在。如全年奖应发额为24000元时,实收额为21625元,而应发额为24012元时,实收额却为20535.2元。

以上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出现税负增加超过应税所得额增加的现象,不仅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奖励考核实际不相符,也违反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的税制设计原则。

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以后的商数来确定,但是,计算公式中的基数仍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额(或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这就造成了计算公式中所用计算基数与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匹配,从而导致了临界点区域应纳税额税负不公的现象。

三、问题的解决办法

我个人认为,以上问题的产生,是由于《通知》规定不明确导致的。税务机关在制定该项规定时,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作为一个月的收入套用相应税率,而是将其除以12个月换算成每月收入后,确定相应税率。这种初衷和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际计算过程中,应将速算扣除数口径应与适用税率及计算用基数保持一致。在这种前提下,才不会出现上述临界点区域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具体地来说,《通知》中“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规定,应更进一步明确,其商数所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到底是多少?是机械地直接借用按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吗?还是相应地与累进税制相适应的速算扣除数?这一点,通知中根本没涉及。

从税法的具体规定来说,速算扣除数不是法定税收要素,它只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时,所采用的一种简便计算方法,计算方法本身不应该改变税收额的大小,也不应该因为计算方法的不同,而改变超额累进税制的设计,因此,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不能直接套用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应该是超额累进相适应的速算扣除数。

另外,从超额累进计算的原理来看,各级距速算扣除数的金额不仅取决于各级距的税率档次,还取决于各级距对应的所得额大小。现行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办法征税,累进税率有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之分。全额累进计税比较简单,即征税对象的全额都按对应最高等级的税率征税,超额累进计税比较复杂,要对不同级距的所得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为解决超额累进计税复杂的弊端,通常采用速算扣除数法在全额累进税额和超额累进税额间进行转换。速算扣除数法的原理是: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可见,影响各级速算扣除数的因素主要有两个:税率和所得额。因此,根据《通知》“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由于商数并不是应税所得额,而应将商数转换为所得额后计算确定速算扣除数,同样,我们可以看出,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不能直接套用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应该是超额累进相适应的速算扣除数。

按照以上的叙述,换算以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有两种,请看下面示例。

比如,某人全年一次性奖金额为7200,7200/12=600,适用税率为10%。

计算方法一: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速算扣除数25,那么应纳税额应为(600*10%-25)*12=420。

计算方法二:应纳税额应为7200*10% - 25*12=420。

两种方法实质上是相同的。

如果直接套用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则该笔奖金应纳税额为:7200*10%-25=695。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难推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适用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表:(附表)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例证,我们可以看出,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首先按《通知》的规定,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再根据税率和商数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每一级距税率的速算扣除数,最终计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当然,如果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的,则应按《通知》的规定,先将差额部分扣除。

只有按上述的步骤及相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才不会出现应收奖金多而实发奖金少、与正常激励机制度相违背的奇怪现象,也才能保证在临界点上的收入,不管用上一级还是下一级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都是相同的。这样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税制设计的原理。

作者简介:李学家,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账务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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