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延续
2009-09-18李兴春
李兴春
1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简介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修正案,提出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并强制要求船舶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我国是SOLAS公约的缔约国,SOLAS公约修正案生效后,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原交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细化公约规定。
自2004年7月1日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ISPS规则实施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港口经营人和管理人为履行公约义务投入大量资金,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提高。为保证港口履约工作顺利开展,原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在对外开放港口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元人民币/20英尺重箱,3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空箱(含商品箱)免收;(2)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0.50元人民币/t;(3)进口化肥和免征港务费的货物免收。通知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期限暂定为,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2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意义
在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即将期满之时,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4月8日联合下发《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决定在2009年5月31日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执行期满后,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延续,为港口企业开展履约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调动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降低港口企业的经营成本,以及提升港口设施保安的软硬件条件等,均有重要作用。
2.1现实意义
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延续,大大降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资金压力,从根本上保证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SOLAS公约要求缔约国港口最大限度地加强反恐保安措施,改善软硬件环境,严格履行保安职责。对于港口设施经营人来说,履行这些职责需要投入大量财力,用以引进先进的安保设备,维持安保人员的日常开支等。以天津港近期新建的集装箱码头为例,建设期投资的港口安保设施包括高的围墙、高杆灯、应急照明系统、由118个摄像头组成的CCTV监控系统、重点部位红外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系统、门禁系统、2辆保安巡逻车和履约警示标志牌等,而码头正式投产后的港口安保设施的维护以及安保人员的培训、雇佣和演练等日常开支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如果不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这些开支将成为港口企业的沉重负担,势必影响港口企业的履约热情。
我国SOLAS公约履约工作稳步推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目前我国尚未就履约工作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和考核体系。这主要是因为各个港口码头的经济能力不同,而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巨大,很难以统一标准进行量化要求,只有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才能促使我国履约工作早日形成统一标准,确保港口设施保安建设与国际接轨,进而提升港口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2.2引导意义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量大幅下滑,海运业及港口业遭受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个别港口码头减收甚至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以此作为竞争手段,稳定吞吐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表明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履行国际公约的坚定决心。当前国内外反恐形势仍然严峻,恐怖活动呈多发态势,国内外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具体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已经从被动履行国际公约转变为主动与港口发展需要紧密结合,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继续加大安保投入,长期、全面、深入地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延续并未规定执行期限,说明港口设施保安费可能将长期存在。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将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提供持续有效的资金保障,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3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3.1足额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我国港口企业之间的竞争以价格竞争为主,个别港口企业为求提高市场份额,置港口安全于不顾,将减免保安费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然而,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表明,投资物流供应链保安措施获得的利益大大高于其本身的运作成本。由美国加州大学、美国制造业研究院以及IBM公司组成的研究团队,日前也首次承认投资物流供应链保安措施的益处。参与调查的企业在加强物流供应链保安措施后,关税节省48%,运输时间减少29%,资产透明度提升50%,货物运输的准点率提高 30%,发现问题的时间减少21%,解决问题的时间减少31%。由此可见,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对港口企业、船公司和货主均大有裨益。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国家定价,收取不到位将影响我国对外贸易以及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3.2不应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纳入港口企业经营损益
在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个别港口企业将保安费纳入履约单位的经营损益,导致港口设施保安费与其他经营开支混用,造成履约单位使用保安费时患得患失,影响履约工作的顺利开展。
3.3提高港口设施保安费使用的透明度
目前我国港口设施保安费的使用与管理较为混乱,绝大多数港口尚未建立保安费单独核算机制,保安费使用支出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只有确保保安费列支使用的透明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安费专款专用。
4结束语
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延续,表明我国落实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国际公约的坚定决心,为港口企业履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港口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此项政策,做到足额收取、专款专用,推动我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编辑:张敏 收稿日期:2009-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