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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法律精神

2009-09-18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政体民主法律

钱 洵

一、《论法的精神》简要介绍

思想从来是先于行动的,如果说一个人、一个组织要想在行动上成就,就必须先拥有一个非常正确的思想。中国王朝更替的历史,新的朝代总要在思想和制度设计上有所超越才能够成功赢得大众的归附,进而取代前朝成为新统治集团。在西方世界,道理也是同样的。通常我们将西方历史的16-18世纪前后称为“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时期,先不论这种判断是否正确,但是新的社会形式取代1日有的社会形式,由文艺复兴到宗教革命,首先便是从思想上开始突破旧束缚,进而引领社会开始追求新的生活方式并成就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文明进步。而这段思想突破时期,被西方人称为“思想启蒙”。而孟德斯鸠和他《论法的精神》一书就是思想启蒙的代表。

该书成于1748年,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的总结”。在这本书中,他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演变、政治、法律及经济等理论观点。书名为“论法的精神”,就我个人理解,法的精神应该是规定事物运行和发展的规律,从这个角度说,论法的精神就是讨论法律作为规定事物运行和发展的规律是如何存在的,它同社会的其他方面关系如何。全书分为五个主要部分: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有关政治自由和分权的学说i地理和政治法律的关系;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及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封建法律学说。

在全书的开始,孟德斯鸠就阐明了他所认为的法的内涵,“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上册,第1页),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从这里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认为的法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根本理性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是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不同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册,第1页)在孟德斯鸠那里,法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其他的种族、世界之间也有各自的法。在某种程度上,他所认为的法同规律之间的含义是类似的。他认为世界上的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种,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这的”(上册,第4页),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和平、生存、相互交流和愿望过社会生活等;人为法则是协调人类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阐释和探寻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之间、法律与其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各种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在书中,他讨论了法律同以下几个要素的关系:(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是政体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宪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上册,第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自然是有法治保障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属于谁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的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权不能专横垄断,所以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但同时孟德斯鸠指出,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上册,第154页)(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提出的独特观点。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他认为,在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的制度,“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相反,“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人的。”(上册。第278页)不仅仅是地形对国家制度存在影响,天气和土壤对国民性格的影响同样会带来制度上的不同: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他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表示:“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上册,第284页)

二、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的实现

在全书的论述当中,我最感兴趣的是孟德斯鸠对于共和政体的法理论述,在阐明了自己对于“一般的法”的理解之后,他随即引出了自己对于不同政体的法律和原则的理解。他笔下的共和政体,是一个在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之间摇摆的政体形式,而决定性因素是最高权力拥有着的数量。“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上册,第8页)随后,他提出了几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它们包括“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上册,第8页),指出“规定组成议会的公民的数目是最重要的事”(上册,第8页);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人,因为“人民有足够的能力听取他人关于处理事务的报告,而自己则不适于处理事务”(上册,第10页),而“为了可靠起见,它的成员应由人民选择”(上册,第9页);进行选举的方式在民主政治下采用抽签,在贵族政治下采用选择;而公开投票也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之一;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综观孟德斯鸠提出的这几条。可以发现它们之问是有着内在的逻辑基础的:最核心的是人民掌握最高权力,人民通过任命代理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权力,而任命的方式是公开的,只有人民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保证了代理人不至于凭借手中的权力对人民进行压迫。这几条法律原则描绘出了一个民主政体的基本政治框架,同时也指明了其运作、维持的基本路径。简而言之,就是人民通过公开的选举指派代理人进行管理,人民对代理人拥有终极权力来防止他们随意滥用人民赋

予的权力。

在当时专制王权还覆盖整个欧洲大陆的时候,孟德斯鸠天才般的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模型,来阐述民主政治的基本结构,不能不说带有绝大的勇气和智慧。几百年后的我们再读《论法的精神》,也许认为其中的很多东西是理所当然的,甚至会认为其中关于妇女和奴隶的部分论述是极其错误的。但是我们之所以认为理所当然,之所以认为可能有错误,正是孟德斯鸠和其他学者、政治家和广大民众不断将民主政治的美妙蓝图变成现实般的存在,变成了我们身边的事物才能让我们如此清楚其不足。历史的车轮总是一步步推进的,当“共和”和“民主”这两个口号刚刚喊出来的时候,大部分民众都不清楚到底该怎么实现这类似于乌托邦的状态。孟德斯鸠的论述,为自由和民主的实现提供了自己初步的设想,丰富了这两个词背后的内容,让民众对这两个词的认识大大前进了一步。在这种初步的设想之后,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才开始脱离诗人和文学家的空想范畴,有了实质性的目标。也许孟德斯鸠所做的只是第一步,当人们将这种向往和追求行为付诸实践的时候,在种种粗线条和设想的法律原则之下又会出现较细和较具体的实践困难和问题,经过新的设想和探索之后又会出现新的理论解决办法,进而投入实践以进一步推动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随后而来的美国独立革命、法国大革命,一大批理论文献从思想上教育了王权下的臣民,顺利促成了转变成公民;而此起彼伏的实践让民众在行动中体会到自由和民主背后的责任和珍贵之处。这样的过程,在西方社会实行了几百年,而且还在继续下去。

美好的承诺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就永远是口头上的乌托邦,总有一天会让听众厌烦、抛弃;没有实践的制度设计,也永远只是纸面上的乌托邦,总有一天会被读者摒弃、遗忘。如果一味囿于时代的条条框框和所谓的民众能力不足等借口,只会使文明的发展停滞并带来大量的问题、矛盾和冲突;马克思主义也认为实践是第一位的,中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更加告诉我们发展中的问题要用发展去解决。只有将天才的设想逐步的付诸实践,才能够渐渐实现民主和共和政治的美好状态。这个过程是长久的,但是并不能借此将推延至遥远的、不可预知的未来。

也许,更加理想状态的民主和共和并不是孟德斯鸠设想的那样,更加良好运转的民主和共和也不是他在书中设想的那样,但我们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否认他为人类追求民主和自由的理想所作的智力努力。在朝向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目标前进的过程中,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同等重要。从这个角度上说,我们应该积极的看待几百年前席卷全球的种种运动、革命、复辟和战争,正是这些活动的不断涌现,在一次又一次的斗争中,民众得到了教育,理论也得到了发展和更新,最终实现了资本主义民主与共和。

不可否认,孟德斯鸠只是就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提出了一个基本描绘,更多的东西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还没有涉及。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孟德斯鸠对这两个话题的贡献。在这三种政体中,孟德斯鸠对共和政体的着墨最多,对专制政体的法律原则探讨最少,是不是从某个方面说明了孟德斯鸠对于共和政体最为欣赏呢?在孟德斯鸠的时代,共和政体只存在于学者和文人的美好设想之中,唯一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还是君主立宪制,但是实现了的民选政府、权力分立的制度设计仍然给了专制王权下的学者和民众以美好的愿景和期待。作为贵族本身的孟德斯鸠却力求用自己的方式去影响人们对于“朕即国家”下人大于法情形的判断,为欧洲启蒙运动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让其具有了极高的人格魅力。

注释:

①如无特殊说明,本文引用皆米自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1版

②张雁深: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第17页,引自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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