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2009-09-18汪磊
汪 磊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演说家、政治家以及国务活动家,同时他也是一名学者和思想家,作为学者和思想家他最大的贡献就是把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引入古罗马,赋予了罗马法经久不衰的生命力。那么西塞罗是怎样把古希腊的自然法引入古罗马的?他是怎样理解自然法的?他对自然法做了怎样的解释?本文将以西塞罗的传世经典《论法律》一书为对象,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论法律》一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法的本质和来源,是全书的重点,也是全书写的最完整的部分。第二第三部分分别讲的是宗教法和有关官员的法律,由于传抄等原因,第二第三部分有很多残缺。本文主要研究西塞罗有关自然法的思想,因其第一部分就研究的重点,第二第三部分较少谈论。《论法律》是以对话的形式来写的,其中包括三个人:西塞罗、提图斯,蓬波尼乌斯,阿提库斯、昆图斯,图利乌斯,西塞罗(西塞罗的弟弟)。
本文通过对他们谈话内容的梳理,具体从三个方面即自然法和一般的市民法的区别、自然法能够普遍使用的基础、法源于自然的思想来阐述西塞罗对于自然法的理解,并让有关自然法的思想得到人们的认同。
一、自然法和一般的市民法的区别
有关自然法和一般市民法的区别是在讨论这次谈话的重点时特别提到的。昆图斯和阿提库斯度要求西塞罗就有关法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写作,希望西塞罗能就市民法做更为详细的解释。但是西塞罗认为“在我们国家曾经有过许多杰出的人士,他们通常向人民解释市民法,回答有关市民法的问题;虽然他们讲授的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却周旋于细枝末节之中。要知道,有什么比一个国家大法更广泛?同时又有什么比那些接受咨询的人们所尽的责任更琐碎?不过尽管如此,那也是人民需要的。我并不是认为那些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民不了解整个的法,但是他们从事的所谓市民法仅以他们希望的有益人民为限……你想怂恿我干什么?想要我编写有关檐水权和隔墙权问题的小册子?或是编纂要式口约规则和法庭审判的模式?这些方面已有许多人详细地编写过,并且涉及的问题在我看来比你们希望我解决的还要细微。”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西塞罗在这里很明确地表达了他这次谈话的方向或重点。他并不想去谈论、解释具体的市民法和它的应用。因为他认为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已经有许多人详细地做过了。西塞罗想要探讨的是“包含整个法学和法律问题,以至于我们称为的市民法应该被限制在一个不大的、狭小的范围内。要知道,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去寻找。”只有讨论有关法的根源才能很好的解释下列问题“自然赋予人什么恩惠?人的心智蕴含怎样巨大的创造完美事物的能力?我们出生带世上是为了履行、完成怎样的义务?人们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人们之间存在怎样的自然联合?”同时他们都认为单单从市民法里是找不出法的根源的,“而应该从哲学深处去汲取法的原理。”
从这些内容里,我们不仅可以了解他们这次谈话的重点,而且可以了解古罗马的市民法和自然法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首先我们知道古罗马的市民法是调整具有罗马市民权的人之间的法律,它与万民法相对。其次这时的罗马的市民法还不是以自然法为立法的原则的。在西塞罗的努力下,罗马法才以自然法为原则,并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二、自然法能够普遍使用的基础
西塞罗既然谈论的是法的本源问题,那么从什么方面人手去探讨这个问题本身就成为一个问题。在古希腊,法律专家是从法律这一概念人手去解释这个问题的,他们认为“法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充分体现,并是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是一种个人行为的理性标准,当这种理性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并为人们所遵守时,并产生了法律。然而西塞罗认为“法的始源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公正和不公正的标准。”这也就是西塞罗所说的“希腊人赋予法律以公平的概念,我们赋予法律以选择的概念。”所以西塞罗要从“最高的法律”开始谈起,这种“最高的法律”,“它适用了所有的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是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也就是西塞罗要从“自然中寻找法的根源”。
首先,西塞罗认为“统治整个自然的是不朽的神明们的力量或本性,理性,权力,智慧,意愿,或是……”也就是说自然也具有或代表着权力,理想,智慧,意愿等等。从这一看法中可以推导出人是有神创造的,“这种我们称之为人的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够记忆、富有理性和智力、被置于可以说是最佳的状态的动物是由至高的神明创造的。”因为人的认识是由神明创造的,所以人是具有理性的,是能够思维的。理性是人和神所共有的,同时因为法律也是一种理性,所以“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也是与神明共有”,“凡是具有法律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理应属于同一个社会共同体。”
其次,西塞罗认为“我们同神明之间有着亲缘的或世袭的联系。”因为人的灵魂是由神赋予的,所以无论哪一个民族的人们都有关于神的信仰。也只有人才有神的概念。正是这一点加深了人和神,也就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联系。同时人从神那里继承了神所具有的各种理性和正义的观念。这是自然法能在人世间得到运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
第三,“人和神具有同一种德性,任何其他种类的生物都不具有它。这种德性不是什么别的,就是达到完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因此人和神具有相似性。”人和神的相似性使得神赋予了人们以巨大的恩惠。这种恩惠是以人独特的体型结构以及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存在的。正是因为这样人们拥有智慧,能够适应自然并改变自然,使人类更好的在自然中生存下去。并且使人类靠自己的努力能够把神赋予人的各种智慧和理性延续下去,这样神赋予人的智慧和理性才能子人世间长久的存在。这也是自然法能在人世间存在的基础。
第四,人和人之间是没有什么差异,人与人之间是相似的。“没有哪一种生物向我们相互之间如其相似、如其相同……因其,不管对人作怎样的界定,它必定也对所有的人同样适用。这一点充分证明,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同时“人类的相似之处不仅表现在良好的品质中,而且表现在恶劣的品质中。”正是人类的相似性,使得适用于一国、一个民族的自然法适用于全人类。在西塞罗看来这也是自然法普遍使用的一个条件。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知道,西塞罗是经过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去阐述为什么自然法能够普遍使用。这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就是:自然是由神明统治的,因为神明具有理性,所以由神明创造的人也同有具有理性。同时因为人的灵魂是由神赋予的,使得人和神有了更多的联系,而且神所具有的追求完美的善的德性人也同样具有。这些都使得,在自然中所适用的规则及正义、理性以及善
等等都适用于人类。由于人类的相似性,又使得这些规则在人类之中有了普遍的适用性。
三、法源于自然的思想
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首先给我们做出了他自己关于法的理解。什么是法的本质?西塞罗认为法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质中去寻找。”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充分体现,并是法律。”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法的始源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公正和不公正的标准。”
西塞罗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法源于自然的思想:
(一)人们害怕惩罚而不敢犯罪,为得到报酬而行善,这都是不对的,人们区分什么是恶,什么是善,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应该按照事物的本性去判断“应该为了法和各种高尚品性本身而追求它们。”这里的“本身”应该理解为自然法则。也就是说,人们判断善恶的标准在自然界本来就是存在的,如果人们按照自己的标准去判断善恶,那么世间并有很多善恶的标准。可能一部分人认为是“善”的事,而另一部分人却认为是“恶”的事,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之中。所以,整个社会必须有统一的善恶标准。这个标准不是什么人所确立的,而是“自然”。“如同真理和谬误、合乎逻辑的和与其相对的,都是根据自身的本质,而不是根据其他外在看法来判断;作为一种美德的稳定不变的生活方式和作为一种恶习的不稳定的……也是按其自然本性来判断。”“既然善和恶都是根据自然断定,并且是自然始原,那么判断高尚和丑恶便也应该按同样的原则,并且也应把它们归于自然。”西塞罗之所以用很大的篇幅来论述这个问题,目的在于:“应该为了法和各种高尚品性本身而追求它们。”也就是说,高于人世间各种成文法的自然是人们行事,判断是非的标准。“自然”是很抽象的东西,但是它通过事物的本性来呈现,如善、正义、理性等等。使人们有了行事的标准。
(二)善恶必须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应用于人世间的法、法律也应该,而且必须有统一的标准。那么什么才能成为法的标准呢?西塞罗明确地说:“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任何被视为有利而确立的东西都会因为是对他人有利而遭废弃。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别废除。”也就是说人世间的法也是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则成为人们立法的根据。如果法不是根据自然去确立的,那么这样的法并不是公正和正义的维护工具,而成为人们莫利的工具以及犯罪的借口。因为“要是法是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确立的,那么便会存在抢劫法、通奸法、提供伪遗嘱法,只要这些法能由人民的投票或决议获得通过。”“认为一切基于看法,而非自然,这是愚蠢人的想法。”自然作为一个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成为人世间法的来源和立法的原则。这就使得各种法律有了立法的标准,这不仅给法律以生命。而且也使的法律有了发展的空间,这个空间就是“自然”的空间。
正是因为西塞罗的贡献——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引入罗马法,才使得罗马法获得的长久的生命力。“通过西塞罗的有力影响,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被罗马人所接受,特别为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神学家所接受。在西方悠久的自然法传统上,西塞罗起到了关键的链接作用”。
参考文献:
[1]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法律,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
[2]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