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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效力与去律规范实效的概念辨析

2009-09-18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微观效力

黄 靖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均是法理学范畴的基本概念,关于这两个概念的研究是法理学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对法的效力与实效之间的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实在法理论最重要的同时也是最难的问题之一”。本文是从微观角度,即单个法律规范角度对二者作概念上的辨析。对法律规范效力与法律规范实效进行正确辨析,明确其在法律运行的恰当位置,可以充分发挥概念的作用,便于对法律运行进行数理分析。

对法律规范效力与法律规范的概念进行界定,就要首先弄清楚何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人们的行为模式,它是主观与客观连接的桥梁,对主观进行衡量从而赋予其客观意义。彼此联系的多个法律规范构成了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效力是一个“应然”的、相对静止的概念,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的约束力或强制力,是对法律“生效”这一立法节点后的法律特征描述,法律实效是“实然”,是法律实施后法律与现实社会结合程度的描述,“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是对法律实施的分析评价。相对于效力是法律的一种特性而言,实效是人们行为的一种特性,而非法律本身的一种特性。从宏观角度讲,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条件,从微观角度讲,“单个的法律规范只是作为例外在个别情况下失去实效,那么这个规范并不失去效力。”法律规范效力和法律规范实效是对法律规范运行不同状态的描述。

法律规范效力是法律经过制定或认可程序运行后而具有的当然特性,是在一个封闭环境中,对法律自身特征的描述。它来自于产生它的程序,而不是来自于外部或参照外部坐标而确定,即:不依赖于人们在心理上对它的感受,或人们对它不遵守,法官对它不适用而失去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不能因其与某种道德或某种政治价值不相容而被怀疑。

以法律规范效力的层次、范围为例作一实证分析。

法律规范效力的层次是指根据法律的不同位阶,而判断不同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低。在高层次运行的法律自然可以在低层次运行;反之,在低层次运行的法律由于自身“能量”限制,则不可能到高层次运行。从表述方式来说,对“法律效力”的描述,“高低”是较“大小”更为合理的。凯尔逊指出:“一个共同体的法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体系,在该体系范围内,每个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一个较高的规范。”,只将法律效力看作是立法程序运行的当然结果,一种逻辑结果,而不涉及实体内容。

法律实效是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它承担的功能是测量评估,反映纸面上的规范与现实生活的结合程度,故而其外在的表现就不仅是“全在或全无”,而且还有“孰大孰小”,正是这一特征,使法律运行的数理分析更便于操作了。法律实效体现的数值总是正值和零,而数值大小,则取决于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的结合程度。

法律规范效力与法律规范实效涉及法律规范的宏观领域和微观领域,在不同的领域,比如在“整个法律秩序”和“单个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两种法律运行状态会有不同的表现。这也就造成了凯尔森所谓的“实效是效力的条件”观点让人们产生了如此之多的不解与分歧。在宏观状态下,当整个法律秩序和单个法律规范不再有实效时,法律规范也就失去了效力,在这个意义上,实效是效力的条件。而“条件”和“原因”的性质和地位是不同的。规范规定的“应然”和现实的“实然”之间不仅存在着联系,还存在着对立。一方面,如果一个规定了某事应当如何的规范是无意义的,那么这个规范会被认为是没有效力的;另一方面,从未被遵守、适用或者执行的规范也会被认为是没有效力的。而在微观状态下,也即单个法律规范的实效与该规范自身的效力关系上,正如凯尔森所说:“如果单个的法律规范只是作为例外在个别情况下失去实效,那么这个规范并不失去效力。”所以说,法律规范效力与法律规范实效在宏观状态和微观状态下,其内涵、特征、表象是不同的,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厘清。从法理概念的设计角度,也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厘清。在“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条件”说法中,法律效力置于法律实效之后,会有两种误解:(1)法律效力是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的约束力(即事实效力观),或是人们心理上对法的态度(心理的效力观),或以道德伦理作为法律效力的来源。于是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便承担着评估法律与现实社会结合程度的相似功能;(2)法律效力是法的价值在现实社会的外在体现形式,从而法律效力与法律实现承载相似的功能。在宏观状态下,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有区别的。然而在这一狭小的领域设置了两个如此近似的概念,会容易产生混淆,使讨论的成本上升。

从文义上,也应认定法律效力仅是对法律本身特征的描述,而法律实效是对法律与社会结合程度的描述。法律概念的内容是以文化观念上的普遍认同为基础的,而不能脱离之。就“文义”而言,“效力”是“有效的能力,有效的资格”之意。当法官说:某某法律条文有“法律效力”时,我们通常的理解应是:该法律条文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是法定程序赋予其法律特性,而不是再进一步考虑该条文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约束力的大小;“实效”即实际的效果,是在现实中体现的成果,结果,运用这一概念来描述法与社会的结合程度是再恰当不过的了。

以上是从法律规范效力、法律规范实效在法律运行中的产生、所处阶段、特征、功能、文义、法律运行中概念设计、宏观和微观进行厘清之必要性等角度,对二者进行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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