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始终有效吗?
2009-09-15袁仕友
老友 2009年9期
编辑同志:
我因染上不良习气,经父亲多次严厉批评仍不悔改。2001年,我又因诈骗罪被判刑3年。父亲一气之下,说要与我断绝父子关系,并立下遗嘱,内容是他死后全部遗产由我哥哥继承,还将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我出狱后,不幸因车祸致残,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十分拮据。前不久,父亲病故,哥哥按父亲2001年所立遗嘱的内容继承了父亲的16万元遗产,一分钱也不肯给我。请问:父亲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否始终有效,必须执行吗?
读者:梁某
梁某同志: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設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公证遗嘱虽然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并非始终具有不可更改的法律上的执行力。这是因为,公证遗嘱订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要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在这段时间里,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指定继承人以及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公证遗嘱是自始至终全部有效还是部分有效,要视遗嘱人死亡时的相关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父亲2001年立遗嘱时,你既有劳动能力又有生活来源,他取消了你的继承权,并不违法。但他死亡时,由于你已成为残疾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如果仍以当年的遗嘱内容为准不让你继承遗产,则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显然,你父亲所立公证遗嘱中取消你继承权的部分已由当年的有效变为如今的无效。你不仅享有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还应当得到适当的照顾。因为前述《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袁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