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结构性减税与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
2009-09-10林艳华
◆ 中图分类号:F812.4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我国政府及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运用结构性减税措施,以更好地刺激生产和消费,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文章指出,我国今后应继续运用结构性减税政策,对税制进一步优化,以更好地符合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 税制改革 财政政策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带给我国的负面影响正逐步显现,一些重点行业如房地产、纺织、钢铁、汽车等受到冲击,导致出口放缓、GDP增速减慢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国务院适时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2009年1月的全国财政会议指出,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09年财政工作的重点之一。
结构性减税的内涵
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减税可以刺激投资和消费,增加供给,进而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供给学派把减税作为其主要政策工具,该学派认为税收是激励个人和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最有效手段,降低税率能刺激供给,促进经济增长。面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严重冲击,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墨西哥、泰国等纷纷采取了减税措施,以更好地刺激经济增长。
结构性减税是减税手段的一种,目标也是削减税负水平,同时又有其特殊性。其一,结构性减税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的削减,而不是对所有税种进行“一刀切”式的削减;其二,结构性减税是适度减税,实行的是小幅度、小剂量的税负水平的削减,而不是大规模的减税;其三,结构性减税是从总量上看,税负有增有减,即主要税种要减少税收,个别税种要增加税收,但在总量上是减的。
总而言之,所谓结构性减税政策,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是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对税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从而在整体上既减轻了企业和居民的税负,又符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要求。
我国结构性减税措施
自2004年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结构性减税,如全面取消农业税、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推广、出口退税适时调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等。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又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减税措施,主要包括: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购置固定资产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为缓解世界经济下滑对我国出口的冲击,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缓解出口企业的困难,先后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同时在关税方面,取消部分钢材、化工产品和粮食的出口关税,降低部分化肥出口关税并调整征税方式。为减轻个人税收负担,从2008年10月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08年11月,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2008年4月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3‰下调为1‰的基础上,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刺激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我国政府采取的上述一系列减税政策,涉及税种多,受益人群广,减税金额大,带来的效果十分明显,一方面减轻了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扩大了居民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了他们进行扩大生产和消费的能力;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了经济结构。
推进我国税制改革的设想
面对愈来愈严峻的国际形势,今后一段时期,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继续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对税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优化,从而使税收这一宏观调控手段能更好地达到刺激经济、扩大投资和内需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危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具体的设想和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也不利于从总体上减轻大部分人的税收负担。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归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年、按月或按次计征,其优点是征收简单,税源易控;缺点是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特别是对工薪阶层有欠公平。其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办法,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的各种负担,未能真正体现量能负担。
因此,应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以下改革。首先,改革征收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即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一并计税,这种征收制度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其次,调整生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改革的有效实施,能让大部分的中低收入者减少负担,从而增加其实际收入,提升其消费能力,有效改善消费不足的局面。
(二)调整消费税
作为调节消费的重要税种,消费税的税制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了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也未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环境保护。主要表现在:其一,课税范围存在“越位”和“缺位”,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消费品如化妆品、轮胎、酒精等,仍在征税,而一些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时装、保健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环境污染大的物品等却没有征税,没有很好地起到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其二,税收负担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目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不统一,税收由消费者承担,企业是纳税人,从而造成一种假象,即税收是由企业负担的。这种现象影响价格的透明度及税收的透明度,有悖于公开原则,使消费者无法分辨价格中的价款和税款,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意识。
今后对消费税的改革,一方面要调整其征税范围,对那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税目,如化妆品以及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酒精、轮胎等停止征收消费税,而将一些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如一次性包装物、含氯汞电池等列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价内征税改为价外征税,从而增加税收的透明度,更好地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三)改革资源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税制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之处,主要体现为:现行的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征收范围过窄,导致那些没有征税的资源浪费严重,不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税率过低将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不能凸显资源的稀缺性特征。
因此,资源税应进行如下改革:在征税范围上,应进一步扩大,可考虑将矿泉水、地热等资源类产品纳入其中;在征收方法上,实行“从价计征”,按比例征收,税率在5%-10%之间,也就是根据资源的优劣程度及地区差异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通过上述改革,可以更好地消除资源价格扭曲,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的长期增长。
(四)开征环境保护税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协调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目前我国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监管的体系和处罚力度都不够大,资金使用方向也缺乏科学性,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因此,应取消现行征收排污费,借鉴国外通常做法,建立切合我国实际的环境保护税体系。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逐步开征以下环境保护税税种:
大气污染税。该税的纳税对象为排放污染气体的企事业单位,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等。
水污染税。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垃圾税。该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各种固体垃圾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固体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
噪声税。它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即主要是对航空公司、建筑公司等在特定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建筑工地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
在其它方面,中国营业税税负偏重,已严重阻碍第三产业的发展,可考虑降低金融业、旅游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另外可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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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艳华,女,山东栖霞人,199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烟台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