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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消费行为城市性研究

2009-09-10

群文天地 2009年6期
关键词:消费行为农民工群体

严 慧

农民工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绝不是简单的空间物理学意义上的移动,更多的是一次从思想观念到行为方式、从心理意愿到制度形态的全方位的转型与变迁。大批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不管他们是否就此定居城市或再次回流农村,城市经历、城市文明对他们的影响是重大的,不容忽视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与城市文明和社会不断整合的过程,以“城市人”为参照群体,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的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农民工生活的很多方面已经开始与在农村社区的生活出现不同。消费行为是农民工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消费行为这个角度可以反映农民工在城市的适应情况。

一、消费行为城市性界定

消费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是生活方式的延续。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生活方式的内涵与外延也会随着相应地变化。这种变化会在人们的消费行为中得到体现。例如,伴随着农民工城市化过程,农耕式的生活方式就会向城市化的生活方式转变。而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则带来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要、服务产品的消费需要、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要、空间商品利用的高度理性化需要等。角色的异质化又通过职业群体的生活方式体现出来。农村传统的消费行为表现出消费观念保守、强烈的后顾意识、求同的从众行为、盲目的攀比心理,还有不良的消费习俗。

消费行为的城市性本文这样概括:它表现在消费支出结构的合理性,物质消费支出和精神消费支出平衡,精神消费支出在总消费支出中有重要地位和体现;消费方式表现消费观念的开放性、消费习惯的科学性、消费闲暇的多样性。

二、农民工消费行为的特点

从本文对消费行为城市性的界定来看,农民工群体的消费行为总体仍不具有城市性。他们的消费行为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农村的消费行为。他们的消费支出结构上主要还是物质需要支出,精神消费缺乏;消费方式上主要还是农村传统的消费习惯、消费观念。

(一)基本需要支出占主导,子女消费投入比重大

农民工群体自身的原因加上经济收入、城市文化、环境的影响,农民工收入的一项最大支出仍是基本生活需要支出。他们的消费更多的是倾向积累、补贴家用。在城市的即时消费不足,这也与城乡隔离、市场观念不强有关系。

对子女教育的重视,也是人的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民工家庭普遍重视对子女的教育,这反映的是农民工群体适应城市生活过程中在消费观念上和价值观念上一个深层次的转变。农民工从自己的切身经历中看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接受教育的重要性,所以他们都普遍重视下一代的教育。农民工接受的教育是有限度的,在竞争激烈的城市中,他们往往更深刻地体会到知识的重要性,这使他们的思想观念发生转变,开始重视子女教育。不少父母就是为了子女的教育成长才出去打工的。在子女升学的关键时期,身为父母的外出打工者一般都选择放弃在外赚钱的机会,回家照顾子女的学习。

(二)交际消费支出低

农民工的交际圈还仅仅局限在一起打工的农民工群体,他们与城市居民的生活圈基本是隔离的。农民进城后,他们面临的是和在农村完全不同的环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的是通过业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为了在城市生存,他们必须学会与城市居民还有一起打工的外地人交往。因此,他们的交往范围应该会比在农村的时候扩大很多,交往自主性增强。但是制度性相关的很多原因却使农民工的交往圈扩大出现障碍。他们很难真正和城市居民有更多的感情交流,在城市的朋友很少。农民工的交往方式从封闭走向开放是十分有限的,他们的生活空间虽然已经主要不再局限于土地,但是他们在城市的生活空间却很狭窄,他们所能支持的消费空间也同样有限。农民工的人际交往圈还没有走出血缘、地缘的范围,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农民工消费方式还没有决定性的改变。

(三)享受发展型消费缺乏

农民工消费中,精神类、享受性和发展性消费在农民工消费支出中的比重很低,他们在学习、娱乐、交通方面的支出很少,这表明农民工的生活单调,需求单一。农民工闲暇时间的活动是他们适应城市生活的另外一种方式和途径。闲暇时间的利用上能不能与城市人同步,这不仅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涉及到农民工思想观念的转变。

电视、书报、广播等都是现代化的传播媒体。对于现代性的传播起着很大的作用。(《城市社会学》帕克)农民工群体中,调查结果显示选看电视的占18,5%,看书报的占11,5%,听广播的占4,6%,还有10,0%的人会去参加学习培训,这表明部分农民工已经开始主动地获取各种信息,主动地适应城市生活。但是对整个农民工群体来说,其闲暇时间的利用方式趋向单一,不具备十分明显的城市生活方式特征。对于很多经济收入很低的农民工,他们没有经济条件去一些娱乐场所消费。另一方面与他们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分不开,没有精力和时间娱乐。还有一些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本身对文化消费的需求也不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缺乏消费、休闲引导,农民工与当地人接触并不多,他们的消费方式几乎是沿袭早来一步的朋友、亲戚的。农民工工作外出的生活基本上与城市是相脱节的,这也是阻碍农民工适应城市休闲娱乐的主要障碍。

(四)公共消费品缺乏

广义的公共产品包括一切由国家或政府提供的、为社会成员所共同消费的产品,它包括行政管理和服务、国防、海关、科技事业、社会治安和秩序、支农支出等。狭义的公共产品指那些直接进入居民消费领域的公共消费产品,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基础设施和服务等产品。它包括教育、医疗与妇幼保健、文体娱乐等福利设施和服务、社会基础设施服务等。农民工在公共消费品上的支出是很低的,城市公共消费品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而从农村流入城市的打工人员,在公共消费品上的获得很少,投入也很少。如医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这些,在农民工群体的消费支出中比重很低。

(五)消费层次差别明显

农民工群体在消费行为上存在分化。不同年龄、不同行业的农民工,他们的消费行为所带有的城市性程度也不同。虽然农民工总的消费水平较低,消费行为总体不具有城市性特征,但是农民工群体中不同岗位、不同代际农民工的消费行为是有层次有差异的,其中有一部分人的消费行为带有城市性的色彩。按照本文对消费行为城市性的界定,农民工群体中有一部分人在消费支出和消费方式上已经和农村的消费行为有很大的差异。从消费支出结构上来看,虽然他们的物质支出仍然占很大比重,但是他们在精神方面的支出也占了一定的比重,说明他们的需要层次已经开始出现变化。在消费方式上,他们的消费观念发生改变,由传统保守向开放性发展;消费习惯上,渐渐适应城市人的一些消费习惯;消费闲暇上,文化娱乐消费增多,闲暇娱乐活动也出现多样性。

三、农民工消费行为城市性的实现

农民工消费行为总体上还仍不具有城市性。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城市性很大程度上也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的一个方面。

针对农民工在城市适应情况,本文最后从社会制度、社会公众、企业、农民工自身等角度来提出一些建议:

(一)社会制度方面:首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公安部分从2001年开始着手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降低农民进城“门槛”。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其次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的再次分配中,不仅应考虑到城市市民的利益,而且也应该考虑到农民工的利益。发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最后还应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1997年国家教委颁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这个政策是指导性的,没有强制性的操作内容,因此各地执行情况差异很大。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真正从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出发,对于农民工在城市生活是一项极大的改善和鼓励。

(二)企业方面:应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

一般来说,当人们的经济基础和物质生活比较薄弱的时候,人们不得不选择某种与自身经济和社会条件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并用这种方式来安排消费选择和生活。在这个意义上,消费选择仍是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条件下对某种生活方式的接受、维护和选择。人们不会超越自身的经济条件所允许的范围而去追求一种脱离实际的生活方式。因此农民工对自己消费方式的选择都是受到经济条件或生活方式的制约和支配。

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条件对农民工消费行为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首先要改善他们在城市生存的环境。生存环境的改善和经济收入水平是紧密相关的。农民工要在城市定居,必须找到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和住所。在城市性的“养成”中,经济条件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首先在确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民工经济收入。同时还要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另外加强相关的立法管理。

(三)社会公众方面:要努力排除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隔离,加强两个群体的沟通

目前,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之间的沟通渠道,不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不畅通,而且沟通仅停留在较低的层面。因此,国家和各种民间组织要为农民工和城市市民提供各种相互沟通的渠道和机会,促进两者的相互理解和融合。要正确运用新闻媒体的社会传播导向功能,对于促进两大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和谐、融洽的城市生活和工作氛围,促进农民工群体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

(四)农民工自身方面:要不断自我发展,自我适应

首先要有不断学习和发展的自我发展意识。身处城市这个陌生而又信息万变的环境中,农民工们也无时无刻不在通过各种方式——如学习职业技能、学习政策法规等——来谋求更好的职业和更高的收入。他们的自我发展意识表现在自我不断学习上,而且表现在他们对于子女的教育的日益重视上。

其次是商品经济意识的萌发和市场观念的形成。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职业,劳动力的商品化无形之中会给他们某种潜在的暗示,促使他们对传统的个体意识产生怀疑,认识到商品经济社会给人们改变自身的命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再次是开放性头脑的形成。向城市的流动,首先会开阔农民的视野,增长他们的见闻;同时也迫使他们不得不养成开放性的思维模式以适应城市中的生活和工作,这种开放性思维方式的形成,显然有利于他们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

最后是法制意识和自我权利意识的形成。城市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而非“礼治”或“人治”。这样在城市中生活的农民工开始更多地了解、学习、掌握各种正式的制度文化与行为规范,他们的法制意识和自我权利意识慢慢开始形成。部分农民工在城市遇到问题,出了事情不再是简单地用武力的方法加以解决,而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参考文献:

[1]江立华,城市性与农民工的城市适应[J],社会科学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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