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新诗潮”论争的理论启示
2009-09-10宋毅
宋 毅
[内容摘要]本文从利益和审美的角度论述了诗歌由个体承担的理论前提。文章认为,由个体承担的诗歌自觉疏离群体代言诗,有效克服认同谬误,追求写作的独立自足性,从而为诗歌艺术在审美领域的探索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关键词]个体承担的诗:代言诗:理论启示。
迄今为止,人们关于后新诗潮的看法意见纷纭,有相当一部分的学者看到后新诗潮的诗歌写作是一种“个人化写作”,尽管对个人化没有确切的定义。一个关注当代诗歌的学者将不难看出这一主张背后的“意识形态”意味——在1980年代之前,甚至在“朦胧诗”阶段,诗歌写作一直未能摆脱外在“代言”的角色,即把诗歌写作当作一种宣传或斗争的工具,因此“个人化写作”成了反拨宣传性或工具性写作的有效手段。相反,持另一种观点的学者却认为诗歌写作的“代言”角色并未损害诗歌的价值,诗歌史的事实是,那些伟大的诗歌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代言”的角色,因而后新诗潮的缺陷恰恰在于过分迷醉自我而损害了诗歌价值。这样的描述虽然未免挂一漏万,但大体上可以反映目前关于后新诗潮的某种争论趋向。不过,本文所关注的并不是给上述论争下一个确定不移的结论,在我看来,虽然人们的立足点不同,评价也各自有别,但其实已显露出某种一致性,即已然承认“后新诗潮”是一种“个体承担的诗歌”。对此,我们应该有更多冷静的解析,一种建立在理解基础之上的更具说服力的梳理和描述。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理论应该如何面对或者解释这种状况,当诗歌落实到个体写作的层面并进而培养出一种对久已成型的写作模式的对抗时,是否也意味着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的出现?特别是当学者们以个人化写作对“后新诗潮”诗歌持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时,其中又体现为怎样的学术动因与心理逻辑?
一
从中国诗歌史的角度看,与“个体承担的诗歌”相对的是群体代言诗歌,这种区分可以看作是对中国诗歌史现象的简要概括。这里的“代言”主要是指为时代代言,为民生代言,为国家或民族利益代言,即诗歌所表达的应当是公共生活中的普遍愿望与要求。而“个体承担诗歌”所要表达的只是一己的情绪、心理、意识等。虽然这一区分未免有化约的倾向,但为了与我们所讨论的“个体承担诗歌”在利益和审美等方面区别开来,这样的划分还是必要的,它不仅简便而有效,而且有助于主题的展开和论说。在诗歌史上,由于代言诗借助强大的思想理论作支撑,与之相对的个体诗歌写作常受到抑制,因此,在中国诗歌史上虽然出现“师心使气”“性灵”“缘情”等一系列与个体写作相关的诗歌类型,但在时间与数量上都无法与代言诗相比。中国当代的时代背景决定了其诗歌选择是“代言”的诗歌,而非个体承担的诗歌。由于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强大影响力,中国诗歌的写作者们从一开始就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而从事写作。这一目标实际上是整个民族心理的共同诉求,这种共同的心理诉求对于诗歌写作来说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权力话语,即对诗歌作者选择何种主题可以提出相关的要求,甚至对写作的技法也有相应的制约作用,对于那些不符合这种共同心理诉求的诗歌写作,这种话语权就以“另类”的方式对它重新加以编排与定位,有时也以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理念进行干预。因此,在整个社会领域,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整合力量,它在伦理、政治、艺术等各方面都起着主导作用。
但我们应该看到,共同的心理诉求所形成的社会整合力有时对诗歌写作会造成另一种可能的伤害,由于在必要的时候必须以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为武器来对“另类”诗歌写作进行干预,这些诗歌的最终评判必然地要上升到公共伦理的高度,也就是说,那些违背共同诉求的诗歌实质上是不顾大多数人利益的个人至上主义者,因而就有检讨与批判的必要。然而,这种批判因为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它所产生的后果将不会限定在诗歌或者文学的领域内,最终必然要关涉到一个人的道德素质及其伦理立场,这就意味着,批判一部诗歌作品很自然地会和作者的思想立场与道德观念相比附,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造成对诗歌作者生存利益的伤害。正是基于此种认识,对于代肓诗的疏离,首先意味着从利益均等的角度对个体生存利益的维护。人们或许会提出疑问,诗歌的代言角色强调的恰恰是国家、民族和集体的利益,怎么可能会造成对个体的伤害?为什么个体承担的诗歌在个体利益的维护上会更为有效?这种问题显然已经超出诗歌或者文学的范围,实质上是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制衡的社会学问题。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一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如果以牺牲个体利益为前提而强调集体利益,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导向极权主义。他认为,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纵然这个范围可能被限制得很狭隘:也就是相信人应该发展自己的天赋和爱好”。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固然值得商榷,但哈耶克论述集体主义的道德基础与制度之间的矛盾却是极富启发性的。他说:“道德和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很可能产生的结果是,集体主义所产生的道德和导致人们要求集体主义的道德理想将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很容易这样认为,既然要求实行集体主义制度的愿望来自高度的道德动机,那种制度就一定是最高品德的源泉,然而事实上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任何一种制度都能促进那些服务于这个制度原定目标的各种观点。”这就是说,制度的复杂性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必然要超越道德的单一性,一种良好的道德理念不仅不能建立良好的制度。而且因为对道德的期待过高。制度的复杂性对所期待道德的伤害可能会更显剧烈。
这是因为,制度和道德之间的矛盾通常会体现为利益之间的冲突。那些相信一种制度能带来所期待道德效果的人们,对于另一些持不同观点的人就会自觉地加以批判。这种批判与其说是出于个人之间观点的分歧,不如说是因为集体利益的理念受到了伤害。这点同样体现在文学领域。比如,在当代文学中,由于代言诗的作者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情结,对于与此不同的诗歌类型就被排除在国家与民族的框架之外。1957年9月《诗刊》发表黎之《反对诗歌创作的不良倾向及反党逆流》一文,对于《吻》《初恋女》这样的爱情诗予以严厉的批判,说这些诗是“带有浓重的小资产阶级情绪,甚至资产阶级低级庸俗感情的诗”“为了保卫社会主义事业,我们都必须和这些不良情绪以及那反党反人民的毒草进行斗争”。从这样的批判中人们不难看出,集体利益的强调被摆在最显赫的位置,而且,为了说明这种排除的合理性与普遍性,在文学批评领域会生产出与这种总体利益相对应的一些概念,如“人民”。因此,当一些批评家在反对另一类诗歌写作时,“脱离人民”成为一种强大的理论批判武器,而“抒发人民之情”成了无上的荣誉,在
这里,“人民”成了非身份的代名词,成为集体利益的最好体现。它在功能上“把政治上,法律上属于人民的诗人转化为政治上的甚至是法律意义上的敌人”“以人民集体的名义,取消了人民中每一个成员的自我感觉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权力,人民的名义越是崇高,人民中的每一个分子越是处于任意被宰割的卑微的地位”。因而借助“人民”这一概念的集体利益内涵,批判者就有权力对诗歌及其作者进行评判,而对个体造成的利益伤害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所以。90年代的个体承担的诗歌在这方面就显示出它的特殊价值。当诗歌写作回到自身的意识、情感、心理的描绘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认定诗歌写作行为的个人性。既然诗歌写作是一种个人性的行为,也就无权干涉别人以怎样的方式进行写作,更不能决定其他人的写作技法与主题选择。这就避免了一些人以更为宏大的目标及利益为借口而对另一些人进行批判,从而使得诗歌写作行为获得与其他的人类行为并无区别的正常地位。
二
然而,关于利益的考虑可能无法消除人们在审美效果上的疑虑。人们有理由提出这样的疑问:当涛歌写作由个体来承担时,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审美价值的提升?
虽然在理论上还没有对代言诗与个体承担诗歌的审美价值做出区分,但不能掩盖这样的事实,代言诗中共同的心理诉求容易产生关于诗歌功能的置换效果。上面提到,代言诗由于需要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理念作为精神支撑,落实到具体的作品及作者评价时,常常会有意识地把作者的思想立场与作品倾向联系起来,并以此构成一个互为因果的关系网。从修辞的角度看,这里存在着认同谬误的现象。所谓认同谬误,即通过特殊情景的置换把两种本不相同的事统一起来,并形成微妙的转换效果。这种认同谬误的产生及其权力在审美的领域将会造成非审美的影响,即对诗歌产生非审美干预的效果。如1981年孙绍振的《新的美学原则在崛起》发表,《诗刊》“编者按”就把这篇文章当作是“为人们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马克思主义美学原则方向”的反面教材,在这里,虽然还在用“美学”这样的字眼,但国家利益已成为人们思考问题的中心,于是采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这一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我们才更为深刻地体会出个体承担诗歌对认同谬误偏离的意义。当诗歌写作成为个人化行为时,认同谬误的放大效果也就无从产生,这种放大效果主要是指因艺术而产生的对个体利益的伤害。由于个体的情感、意识、心理只是个别人的特殊体现,认同谬误的修辞环境也就被削弱,更重要的是,产生这种修辞环境及认同谬误的权力将被置于最不显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审美效果与认同谬误是相矛盾的。在《美学》中,黑格尔对一般世界情况与理想个性关系的考察给我们提供了某些启发。在黑格尔看来,思想固然一方面是主体的,另一方面是具有普遍性的。但“思想里的普遍的东西并不属于以美为其特性的艺术”,在艺术中。“要达到普遍性和个体的统一,我们所要求的不是思想的推理作用和分辨作用”而应该是主体的性格和心情所特有的东西,是“直接的统一”。因此,针对一般世界情况的普遍力量,黑格尔强调的是特殊的偶然情况,即强调艺术的独立自足性。他进一步论述了国家意志和艺术创造的关系,在他看来,国家范畴内,“一切个人的感觉方式,主体的思想情感都必须受法律的节制,都必须和法律协调”。法律及其相关的一系列国家要求的公共意志制约了个体活动的空间,使得后者只能在狭小的范围内从事工作。因此,“个人的生命显得是被否定了的或是次要的,无足轻重的”。他的观点是,要有个性的自由表现,就必须超越这种国家意志过分干预的情形,而赋予个体以充分的自由度。如果是从这样的角度考虑,个体承担的诗歌是直接远离了国家的利益要求。由于审美所要求的个体自由多多少少和群体的利益相矛盾,所以国家在总体的利益考虑上是排斥审美的。甚至是排斥艺术的。一个国家强调法律及道德等诸因素,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更好地为大多数人的行为设定一个最容易遵循的准则,因此秩序、规范是国家所必须强调的。然而,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国家意志与个体创造性的矛盾以及艺术必须着眼于独立自足性,都可以说明审美本性是和认同谬误的思路相矛盾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个体承担的诗歌在本质上是拒绝认同谬误的。
这当然并不意味着国家要把艺术驱逐出它所管辖的范围,一如柏拉图把诗歌驱逐出他的“理想国”一样。相反,在大多数时候,国家总是采取相应的策略以达到对其利益的维护。在艺术创作或批评中,认同谬误之所以把艺术要素当作社会的象征,这种结果很显然与国家与民族的利益以及相类似的普泛意识形态的诸要素相关。由于艺术创作与批评在总方向上不能损害国家或民族利益,大多数人最容易培养起这样的惯性意识:这些创作和批评是否违背了国家所要求的秩序与规范,甚至是否违背了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与条例。这种意识使得人们经常在艺术中寻找非艺术的解释要素以达到对艺术文的非艺术掌握。这一掌握的最根本特征就是。认同谬误的使用成为作家或批评家最经常的且是无意识的行为。
因而,虽然在理论上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明个体承担的诗歌在审美质素上必定会有所提升,但它毕竟开启了追求独立自足性的萌芽,从而为诗歌在审美领域的探索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与此相应,人们必然会反思这样的问题,当代言诗所代言的是普泛的价值准则时,这些价值准则不仅在历史上得到人们的认可,而且在人数上也占据绝大多数,特别是,当诗歌所代言的是广大老百姓的普遍愿望时,以审美的眼光来批判这样的代言诗是否还有效呢?
三
这个问题是关于后新诗潮争论的理论关键之所在。人们看到,由于诗歌史提供的事实是,许多代言诗并没有在审美的效果上受到质的损害,而且那些代表了广大下层老百姓的诗篇的确引起历史上多数人的喜爱,因而代言诗的支持者对于个体承担诗歌由个体承担的理论前提的批判也就找到了历史与理论的依据。最基本的看法是,诗歌由个体承担时。它就无法关注那些芸芸众生的人们的命运。如果艺术为追求自身的意义即独立自足性而舍弃后者,那是否意味着艺术必须检讨自身甚至是艺术的失败呢?
这种看法当然有其合理性。它体现为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基础得到了强调,但我认为这种看法还没有摆脱上述认同谬误的思路,即关于诗歌关注芸芸众生的命运并不属于艺术所追求的范围。而这点之所以成为部分批评家的逻辑出发点,其实隐藏着某种意识形态内涵。从中国古代的诗歌思想史来看,像曹丕关于文章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提法毕竟不是主流的声音,大部分的诗人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为润色鸿业服务。艺术创作及批评也未脱离这样的目的。特别是那些激进的社会批判家,或许他们的激进批判不受当下政权的欢迎,但是他们持以批判的理论武器以及
他们对于新型理想政治的渴求都足以说明他们对当下政权的关切之情。
所以可以看出的是,那些为时代代言,为人民代言,为国家或民族代言的诗歌,在认同谬误的思路上,可能为上述的缺陷提供了某些方便。中国当代的诗歌史,一直到“朦胧诗”阶段,这种思路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对别人的伤害就是不争的事实。更何况,诗歌的代言性与审美质素的提高,二者之间并没有可资说明的因果联系。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某些代言诗在审美意义上同样会得到人们的赞赏呢?对此,一种合理的解释是,作家们对于艺术的感受力以及审美形式的掌握了然于胸,并进而达到克服对象的境界。而且,诗歌史的又一基本事实是,并非所有的作家在充当代言角色时都能获得艺术的成功。理解这点,将为个体承担的诗歌找到相应的理论基点。
与代言诗的认同谬误不同,个体承担的诗歌关注的是审美化合。即把个体的经验、感受、情绪、心理等有效地化合在艺术形式中,这点与个人至上主义有着显著区别。个体承担诗歌的基本理念是:只有把诗歌写作落实到个体的层面,作家的艺术感受力及审美形式的掌握才有可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因而诗歌的审美质素也就相应地获得提高。个体承担的诗歌并不否认,为了作家艺术感受力以及对审美形式的理解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必须关注时代,关注民生,关注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它也不否认,一种纯粹封闭的个人化写作,即把个体的认识当作是唯一有效的写作依据是值得批判的。然而,个体承担的诗歌反对那种因为个体写作的可能误区而有意识地以代言诗来取替它。这是因为,这种情形将会使得人们不再进一步地关注艺术最必需的感受力、独立自足性及审美形式,即对艺术家审美化合的能力不予重视。只有看到诗歌写作的真正基础,并把审美创造性的高低当作是衡量诗歌价值的最重要标志,才有可能真正克服个体写作的某些局限性,更重要的,因为把注意力放在审美创造性上,对个体利益的伤害也就被降低到最小程度。
为什么个体承担的诗歌把审美的独立自足性放在首位,强调诗歌的写作行为不能使得写作者受到利益的伤害,却又承认关注时代、民主、或者国家与民族的利益以提高其审美的质素呢?首先,正如黑格尔所说的,“独立自足性是一种含混的名词”,审美化合要求有效地转化个体的经验以符合艺术的普遍性要求。然而大多数的诗歌作者常常易于把自己的经验、思想与情绪当作是不可替代的独立物,从而忽略了个体经验的普遍性转换及其审美效果。其次,审美化合对于艺术形式的要求还关涉到传统的有效性问题。审美传统成为作家心中选择与淘汰的对象时,其对审美化合的要求就不仅牵涉到作家自身的审美自足性追求,它必然地与整体文化理解相关,而这又不可避免地和时代、政治、国家及民族利益的理解联在一起。此外,以时代、民生、国家或民族的利益作为关注的对象,有可能使个体承担有着一个较为切实的参照物。从而相应地使个体的独立自足性找到赖以支持的精神空间,而不会陷入黑格尔所说的散文(Prosaische)气味的现代状况中。
由此可以看出认同谬误的代言诗与个体承担诗歌的真正区别:个体承担的诗歌是在承认审美化合的前提下强调涛歌作为时代、民生、国家或民族利益的代言,这种代言只有在不伤害甚至是有益于作家审美感受力及独立自足性时才是有效的。而代言诗所强调的恰恰是在考虑所代言利益的前提下,进而才可能关注到审美质素。二者所导致的可能结果也由此见出不同:代言诗不仅设定了一个总体的利益目标,而且也包含了实现这一目标之方法的强制性要求,即常常规定作家的写作思路与各方面选择。而真正意义的个体承担的诗歌,不仅强调写作落实到个体的审美前提,而且也需要一种有效的外部氛围来达成它的实现,更重要的,当作家对审美的质素倾注全力时,他必然地会思考审美形式以及独立自足性的构成背景及发展理路,这点也为诗歌本身的代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