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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防范工程招投标中串标现象的探讨

2009-09-05

关键词:串标投标招标

张 毅

摘要:本文分析了串标现象的主要形式和危害,建设性地提出了预防对策,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招标 投标 串标 公平竞争

0 引言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施行,在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没进度、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等方面收到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近几年有形建设市场的建立运行、配套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工程交易活动从隐蔽走向公开,从分散走向统一,招投标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建筑市场的发展还不很规范,串标问题时有发生,本文在列举串标行为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遏制其发生的措施和途径。

1 串标现象的主要形式

串标亦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

目前,社会上较常见的投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有:①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起抬高或压低投标价。②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③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标,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④某一投标人给予部分其他投标人或全部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行为有:①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②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在招标投标时压价或者抬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③招标预选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④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2 串标的危害性

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是,串通行为一旦介入其中,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由于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因此,它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招标者的利益,并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危害甚大。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是一种十分恶劣的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其危害表现为:①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不仅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也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②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量低价中标时,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③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也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3 串标的防范措施

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我们要以贯彻实施《招投标法》为主线,以健全招投标制度为基础,以规范招投标行为为目标,探索预防工程串通投标行为的方法,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3.1 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招标单位应对报名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审查其财务、经营、设备、人员、在建工程和奖励处罚情况,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考察、上网查询、电话咨询有关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方式,保证投标单位质量。资格预审也可与投标担保相结合,以经济手段控制非法中介。预审时发现有借用资质、挂靠资质的,要坚决予以剔除。从温州市招投标实践看,以下几条方法较为奏效:①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②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格等要求。③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这样大大加大了串标者的行为成本,或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3.2 确保评委公正 评委在工程招投标中承担着裁判的角色,是保证招投标公正的关键因素。应充实招标评委库,扩大评委的数量和范围,还应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评委的资格、业绩逐一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有违规行为的要清出评委队伍。抽取评委到通知评委进入评标现场这一环节应加强控制,采用封闭抽取、禁止通讯联系、专车接送等方式,保证评委名单不泄露。在评标过程中,要用严格的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对评委进行约束,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委,要取消其评委资格。

3.3 实行最低价中标 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有效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因为,就算串标者“收购”了大部分投标单位,仅剩一家企业不愿同流合污,想要确保中标也难。目前,贺州市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是这样实施的:①简易工程,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②对非简易工程,采取从最低价开始评审的方法,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过低或有可能低于成本的,评标小组应当劝其自动放弃投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为其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之间的差额;同意放弃的,再从次低标开始评审,依此类推。

3.4 开标时确定投标分组 大型工程要划分多个标段,通常的做法是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已完成了投标企业的分组。投标企业可能利用从发标到开标这段时间,与同组的其它企业进行联系。为避免这种现象,就要让投标企业同时参加多个标段的投标,编制多套标书,开标时抽签确定分组。这样做虽然增加了投标企业的工作量,但可有效避免串标现象。

3.5 从方法上防止“围标串标” 工程开标后,评标专家先对该工程是否“围标串标”进行判断。如果是,就要终止评标。对此,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进行判断。①计算工程造价差异系数。通过计算工程平均报价与各报价的差异系数来给一个分值,差异系数越小分值也越小。②判断各报价中人工、材料单价的合理程度各报价中人工、材料单价的合理程度越高,给的分值就越大。③比较各技术标的差异性。先确定几个比较点,然后对各技术标进行差异性判断,例如某项目的施工方法、进度计划等,找出它们的雷同程度。如果雷同程度越大那么所给的分值就越小。④运用“拦标价”对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判断评标专家根据“拦标价”的水平和自己的工作经验,对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判断,合理程度越大分值就越高。

3.6 要加大对串标行为打击力度 必须纠正对串标案件的错误认识,政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发生了串标案件后,单靠职能部门去查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应由公安、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从重从快查处。不能以罚代刑,因不法投标人经济实力本就不弱,如以罚代刑就会令企业存在“赌一把”的心理。应在依法从重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结束语

随着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基本实现了“统一进场,统一交易规则,管办分离,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公平和有效竞争,招投标工作正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现象尚普遍存在,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人的利益,并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危害极大。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参考文献:

[1]蒋传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

[2]李乃川.关于完善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考[J].工程造价管理.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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