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审计的主要做法和启示
2009-09-02文卫
文 卫
一、加拿大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拿大国家审计概况
加拿大是英联邦的成员国,实行联邦制。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为代表,代为管理加拿大事务。受英美两国政治传统和体制的影响,加拿大是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行政权属于联邦内阁。
加拿大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名为审计长公署,它是议会领导下的一个独立机构,审计长直接向议会负责,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审计长公署由本部和设在各地的7个地区办公室组成,工作人员有600人左右。根据加拿大1977年《审计长法》的规定,审计长公署除了开展传统意义上的财务审计外,还可以对政府各项开支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其审计对象包括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基金会和特别账目、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加拿大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构成包括会计师、律师、工程师、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环境专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以及社会学家。这就为开展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综合审计)、环境审计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加拿大开展环境审计的主要做法
加拿大是世界上较早开展环境审计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开始涉足环境保护领域,1987年曾对路易斯湖区环境保护项目等开展了15个专项审计。之后,环境审计(包括咨询和评估)的领域得到较大扩展,如审计长公署在1997年先后把水资源利用、大西洋渔业及海洋资源利用、农业和种植业的环境保护、太平洋鲑鱼管理状况等都被列入环境审计的项目。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长公署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应环境部部长的要求,加拿大政府向下议院中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常务委员会提议,在加拿大审计长公署中设立1名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其职责是检查政府的政策制定、公共项目执行和资金开支情况,向政府、议会及其公众提供有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审计结果及建议。
加拿大政府的提议在议会获得通过。1995年12月,在《审计长法》修正案中对设立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的内容得到总督的认可。根据《审计长法》修正案的规定,确立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的地位,并要求审计长公署在向议会作报告的内容中需要包含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该修正案还授权审计长接受社会公众有关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咨询,这些咨询转交政府有关部门后,在120天内必须做出答复。加拿大《审计长法》的修改,为环境审计(咨询、评估)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据介绍,为了加强对环境审计的领导,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现任审计长富瑞瑟女士还担任了环境审计领导小组组长,这就与审计长公署内设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专员一起共同为加拿大环境审计提供了组织保证。
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对环境问题的监督,更多地是站在客观角度对政府各部门保护环境过程中的职能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各部门制定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制度以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据此形成的审计报告定期提交给议会。
二、几点启示
(一)国家审计机关高度重视,是深入开展环境审计的关键
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大家体会到,加拿大环境审计之所以开展得较好,是与审计长公署高层人士的重视分不开的。加拿大审计长亲自担任环境审计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审计长公署内专门设立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专员,使环境审计的开展有了组织上的保证。
(二)做好有关立法工作,是环境审计有效开展的保证
加拿大环境审计经历了从无法律规定到有法律规定的过程。1995年12月通过的新《审计长法》对开展环境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机构设置、信息披露和接受外界咨询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不仅使环境审计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使环境审计成为审计长公署的一项法律职责,也为在更大范围开展环境审计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着眼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是充分发挥环境审计作用的有效途径
从我们实际了解到的情况看,加拿大环境审计工作已经进入到一个较高的层次,环境审计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各级政府部门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制订、有关环境保护职能的履行情况方面,环境审计的侧重点已从项目、资金的审查,向有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咨询和评估方面发展,社会公众如果对某方面环境问题产生疑问,可以直接向审计机构进行咨询。由于环境审计已经上升到宏观层次,使环境审计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合理的人员结构,是开展环境审计的必备条件
加拿大环境审计开展得好,与审计机构中审计人员的结构比较合理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介绍的情况看,为开展环境审计,加拿大审计长公署配备了环境专家、工程师、信息技术专家,这就为广泛和高质量地开展环境审计、咨询和评估工作提供了人力资源。这也是加拿大环境审计开展得好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