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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不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

2009-08-31

关键词:阶级生产力代表

施 辉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农民不是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世界近现史上单纯的农民运动在本质上是一种旧式的反抗,不代表历史发展方向。据此,可否认定农民是旧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那么就是承认农民也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这样,在奴隶制被封建制取代的过程中,农民为何不能与地主同为新的生产方式代表的行列呢?至此,我们又不得不回过头来继续思考,农民到底是不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农民在封建生产方式中的地位如何?这些问题对于评价农民在整个历史进程中的价值极为关键。

一、从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内容看,农民不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

何为封建生产方式?即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剥削农民的基础上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也可理解为以铁制工具为主要标志的生产力与土地地主占有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统一。地主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当然代表,有人以农民直接从事生产劳动而认定其是封建时代生产力的代表,故而在封建生产方式中地主与农民平分秋色。粗看起来好像提高了农民的政治地位,实质上是对封建生产方式的生吞活剥,无情阉割。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是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生产力是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绝对不是你一半我一半的组合,毕竟一为内容,一为形式。照上述说法,就该是农民决定地主,地主为农民点头哈腰,卑躬屈膝,岂不谬哉?另外从生产力的“劳动者”要素出发,不宜也不能得出农民是他所处时代生产力的当然代表。因为生产力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社会生产发展过程中,体现着人和自然的生产力并不专属某阶级。生产力是不讲阶级性的,不能说哪个阶级应当掌握,哪个阶级不能掌握。任何一个社会的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力量,都是以往生产力积累和发展的产物,人们不能自由选择生产力,任何一代人一生下来就遇到现存的生产力。所以,封建生产方式虽然是以个体生产和手工工具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农民作为直接生产者,也不能简单地作出他是新生产力代表的结论,而必须从生产关系的高度去看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生产的内部结构,作为生产力的联结方式,它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以其自身三方面内容,在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领域中,通过规定生产力人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状况而实现的。人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状况,既制约着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又制约着劳动者对于生产资料的利用和改造。衡量一种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就看它能否使生产力各种要素充分地发挥作用,即看它能否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从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能否使生产力中物的要素特别是生产工具得以充分地发挥作用,及时地应用科技成果,使生产资料的效能不断得到提高,能否使劳动者同生产资料日益合理地结合起来等等,从而看这种生产关系能否允许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即封建地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直接生产者农民。它的一个特点是:除了封建地主的所有制外,还存在农民的家庭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所有制,建立有农民自己的经济,它是整个封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封建制生产关系是适应以个体生产和手工工具为特征的社会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它有利于发挥小块土地的小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积极作用。所以,对照着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内容,农民不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

二、从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看,农民不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

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实质上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就是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决定了地主是剥削阶级,农民是被剥削阶级。既然是矛盾就要讲对立统一。可惜的是,我们以往过分夸大了其斗争性,忽视了其统一性,割裂了其内在联系的完整性。其斗争性一面当然可以理解为后者反抗前者的剥削和压迫,而统一性更主要表现在这种封建的社会关系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最起码。在反对奴隶制的过程中,农民扮演了地主阶级政治追随者的角色。农民比奴隶优越的地方便是人身不再完全被地主所占有,能拥有部分生产资料并领租或分租地主土地后,能建立自己的经济。但是在地主与农民这对矛盾中,农民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对地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由此决定了它不是一个能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独立而又成熟的阶级,甚至很难从完整意义上讲农民是一个阶级(马克思对农民曾比喻为马铃薯),这种依附关系当然是由封建生产关系决定的。农民由于少地或无地,必然租种地主土地,通过地租这种超经济强制手段,造成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民人身不自由,使农民以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而形成对土地的依附。由此。巩固发展了封建剥削制度。马克思指出,在东方一些土地国有的地方,地租和赋税合一,“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而社会性质、政权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在封建社会是由地主决定的。在我国,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权,是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在地主制经济下,农民束缚于封建制度,被固定户籍,负有徭役、丁赋等义务,不能随便迁移或改业,也不能自由选择田主和退佃,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决定了他斗争的性质和质量。笔者在《马克思为什么这样评价农民》一文中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但据此我们可以认定农民不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

从历史上看,奴隶是完全无人身自由,农民是不完全具有人身自由,而工人人身是完全自由的,这显然是奴隶、农民所不具备的。即使如此,工人也并不是一产生就成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也从属于资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的政治附庸。我们并没有得出工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代表这一结论。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造就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人阶级,使他们成为唯一真正革命阶级,成为旧社会的终结者和新社会的缔造者。在此意义上。工人才被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所以,判断农民是否为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农民人身不完全自由显然不能视而不见。农民连他自己都代表不了,还需要别人代表,他能代表什么?当然,在封建生产方式之下,农民备受剥削、压迫、奴役,历史创造性受到很大的压抑,聪明才智得不到充分发挥,他们虽然创造了社会的物质、精神财富,但其本身并没有成为社会的主人。这是历史局限和阶级局限所造成的。对此不应苛求。其实关于生产方式代表这一问题,不能笼统地认为构成其基本矛盾的两大对抗阶级均可代表。因为生产方式是划分社会类型的基本标志,人类社会的历史归根到底是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历史。作为生产方式的代表,他必然代表当时历史发展的方向,反映着其本身的政治愿望和经济要求,规定着社会性质和政权性质,农民显然不具备这些。我们再看,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农民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松驰现象,这主要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兴起的必然要求。能否完全讲这是农民直接斗争的结果,恐怕也很难说。而人身依附关系的松驰,并不意味着农民的解放,恰是农民衰落的开始。至此,离封建生产方式的崩溃已为期不远,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要得到发展,就必须把农民的小生产连同地主经济连锅端掉。前门刚拒虎,后门又遇狼,农民的小生产注定要被消灭的。而农民要不被消灭,就只有通过破产(是被迫的)加入无产阶级队伍。只有从这个角度看,农民才是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但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他必须经历脱胎换骨的蜕变。

注释:[1]《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卷P167

[2]《马恩全集》第二十五卷P890~891

[3]《历史学习》1998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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