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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信泰富事件看上市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

2009-08-25

消费导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信息披露

陈 如

[摘 要]完整、连续、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的保证,是公司股东利益保护的一道坚固的堡垒,更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在国际金融市场风起云涌的今天,一批国内上市公司纷纷在金融衍生业务中折戟落马。在分析惨败原因时,发现这些企业有一个共同点: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不准确。本文对该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信泰富 信息披露 金融衍生业务 民事责任

一、问题提出

2008年12月20日,中信泰富发布公告称该澳元累计目标可赎回远期合约,因澳元大幅贬值,已确认155亿港元亏损。到10月29日,因澳元的进一步贬值,亏损将近200亿港元。在这之前,中信泰富未曾披露过有关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合约内容和亏损情况。实际情况是自2007年,中信泰富开始购入澳元的累计外汇期权合约,目的声称是对冲公司在澳大利亚铁矿石项目中面对的货币风险。

我们看到,不仅仅是中信泰富,在中航油、深南电、中国国航等上市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比比皆是:中航油从事期权交易历时一年多,从未向集团公司报告过,集团公司在事发之前也一直不知情;深南电在收到限期整改的通知后才公开对赌合约的内容,终止合同1个月后才发布公告,令中小股东极为不满。且有些企业借套期保值之名,行投机牟利之实,存在混淆视听掩人耳目的嫌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由此可见,前述案例中几家公司都涉嫌违规信息披露。

二、原因分析

首先,目前财务报告仍是人们获取企业财力信息的主要来源。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并不能充分揭示有价值的信

息。[4]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多为场外交易,而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主要特征是合约非标准化和一对一交易,交易过程比较隐蔽,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很难发现,导致会计数据的不透明性。且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发展,创新、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对传统的会计模式构成极大的挑战。另外,有些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约的内容的确可能涉及所谓“商业机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公布。也有企业打着套期保值的旗号,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陷入风险巨大的对赌合约,对于关键信息进行选择性、误导性披露。甚至在危机暴露后信息披露前利用时间差进行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力度、打击力度不够也纵容了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

三、提出建议

针对我国企业频频折戟,国资委亦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对央企投资设限,颇具积极意义。其中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提出要求,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但可以看到,该通知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虽然《通知》强调严格依法追究损失责任,但仅强调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未提及民事责任。不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另外,可以看到该通知是针对中央企业的临时对策。实践中,在金融衍生业务领域出现巨亏现象的也确实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但来自金融衍生市场的挑战是面向所有国内企业的,不仅仅包括中央企业,不排除今后有越来越多的其他类型企业也会遭遇同样的问题。

首先,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表外特性,为了更好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进行披露,立法中应当对信息披露制度予以细化,或就上市公司在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领域的信息披露做出单独规定。建议在财务报告中以附注、附表或其他形式,首先对公司投资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罗列和一般性描述,对于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性质、期限、金额等内容予以披露;其次公布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信息。这些风险导致的不确定性,很有可能对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产生极大影响,必须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掌握充分全面的信息。同时,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计量信息、活动地区等其他信息也应予以公布。

其次,除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有关法律亦应对披露的及时性加以严格要求。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瞬息万变,“时间就是金钱”,只有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才能真正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准确,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此举同时也可防范公司高管或知情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违规操作或内幕交易,以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责任的规定较为丰富,但从以往处罚情况来看,处罚力度总体分布偏轻,威慑作用不足。[5]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较为少见,即使被追究,量刑幅度也较轻,有的还判缓刑。[6]这大大减轻了违法成本,削弱了法律的震慑作用。因而应当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力度,严格追究责任,增大违法成本,以有效的遏制违反信息披露责任的现象。

另一方面,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证券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对其进行监管,提高了证券会的权威,也有利于对其违法操作加强监督。但法条仅规定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应当更进一步细化。

针对具体如何追究民事责任,新公司法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为追究违反信息披露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武器,但新公司法中亦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规定了复杂的前置程序,大大削弱了威力,对于适用的具体情形也未作具体规定,还有诉讼如何进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另外,还需提高金融民事案件立案率。实践中,法院往往对民事侵权案件不予受理,导致一般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实质上存在很多障碍。只有完善先关诉讼途径,才能真正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四、总结

我国企业在金融衍生市场上频频折戟,给广大股东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短期来看,国家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可对其进行直接有效的监控。但从根本上说,只有真正完善信息披露相关法制建设,才能充分监督企业参与金融衍生业务的行为。相信经过努力,完善的法制环境会让金融衍生产品充分发挥其保值和增收的功能,成为企业规避风险、固化成本乃至增加收益的有力工具,更有利于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发展创新,活跃金融市场,引导企业本身和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喜燕 “中信泰富”事件的反思。西部金融 2009(2)37-38

[2]李明辉。试论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4卷第2期35-37

[3][4]涂长军,陈洁。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浅析。冶金财会2001(2)16-18

[5][6]何太明,陈平,马丽君《谈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 企业经济2009(9)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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